蔡英文急火燒心致意亂思迷妄發指令

民進黨主席蔡英文「蠟燭兩頭燒」──既要為自己的新北市長選戰忙於走行程,又要對原本「五都」選情最穩定的「南二都」發生事變而進行緊急撲火,忙得不亦亂乎、頭暈眼花,因而把自己才作出的「不再反ECFA」政治決定忘得一清二光。昨日,她針對台聯黨「ECFA公投案」再次遭到「行政院公投審議委員會」駁回,下達指示令,要求民進黨「立法院」黨團向「立法院」院會提案,依《公民投票法》第十六條(院會通過決議),將「ECFA」交付「人民公投」。

消息傳開,真是令人笑甩大牙。──世上竟有如此不知天高地厚、明知不可為而為的政客。先不要說,她那「不再反ECFA」的政治決定,言猶在耳;也不要說,月前她眼看著民進黨「立委」違反她「理性問政」裁示,在「立法院」討論審議「ECFA」的程序時大打出手,砸傷民進黨「立委」,而引發全社會口誅筆伐,為了避免繼續損傷民進黨形象,她下令民進黨「立院」黨團退出「立法院」臨時會,並聲稱不再糾纏「ECFA」問題了;就說是民進黨「立法院」黨團要向「立法院」院會提案將「ECFA」交付人民「公投」,民進黨在「立法院」的議席只佔四分之一,遠未達到提案獲得通過的「門檻」。但她卻硬是要衝撞,真個是「井蛙擒月談何易」了。

按照《公民投票法》規定,「公投案」的提起,除以「公民連署」的方式發起外,還可分別循「立法院提案」和「總統經行政院院會決議交付」兩方式提出。其中後者是只有在「當國家遭受外力威脅,致國家主權有改變之虞」之時提出,因而又叫「防禦性公投」,陳水扁曾於二零零四年使用過一次,但慘遭失敗。而前者則只限於針對「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的範疇,在「認有進行公民投票之必要者」,方可提起「公投」。

然而,「ECFA」是兩岸協議,並非屬於台灣地區自己的「重大政策」,因而是不能將之交付「公投」,更不能循「立法院交付」的形式提起的。實際上,「行政院公投審議委員會」前天再次駁回台聯黨「ECFA公投案」的其中一個理由,就是「此案並不屬於公投法規定的『重大政策之複決』」。因而蔡英文要以「重大政策的複決」為理由,下令民進黨「立院」黨團向「立法院」院會提案,透過「立法院」發起「ECFA公投」的做法,完全是於法無據。看來是,蔡英文是被民進黨近日的「家變」事態燒到頭昏腦脹、思維混亂了,才會發出如此明顯觸法的指令。更荒唐的是,按《公民投票法》第十六條規定,要由「立法院」提出「公投案」,必須「經立法院院會通過後」,才能交由「中選會」辦理。而按《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規定,「立法會會議之決議,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票時,取決於主席。」而民進黨「立委」只佔四分之一的議席,要想在院會中通過此「公投案」,真是難乎其難。何況,「ECFA」已是國民黨的「神主牌」,民進黨要「反ECFA」反到「立法院」,勢必遭到國民黨黨團發動甲級動員全力圍剿,將之否決。而按《公民投票法》規定,此案在被否決後,不得在三年內再行提案。蔡英文真的是明知不可為而為,純粹是為反對而反對,汙損其「理性」形象。

在「ECFA公投」問題上不知所謂的,還有台聯黨。台聯黨於今年四月提出的「你是否同意政府與中國簽訂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公投案,於六月三日遭「公審會」以「公投主文與理由書相互矛盾,且非重大政策複決」等理由駁回後,六月底捲土重來,再向「中選會」提出新版的「ECFA公投案」,但其主文竟然與四月份的主文完全相同 ,只是修改理由書。「中選會」七月十三日通過審查,「公審會」排定前日開會認定提案是否符合規定。經三小時討論,「公審會」以十票比二票再次以「ECFA公投案並不屬於公投法規定的『重大政策之複決』」為由,否決台聯黨的「公投案」。「公審會」的駁回理由指出,人民提起的複決提案,應對政府政策方向持反對立場,並爭取人民同意而通過,才符合「公投法」的制度設計。台聯提出的「ECFA公投案」,其提案主文卻以正面表述命題,進行公民投票,即使投票通過也不能改變政府政策,權責機關無須改變現行政策,因此認定此案並不屬於「公投法」規定的「重大政策之複決」。

「公審會」所作出的裁決,是完全符合《公民投票法》的規定的。因為稍為熟悉公投法理的人都知道,台聯黨提出的「公投案」是不符合《公民投票法》的相關規定的。實際上,公投的方式有「創制」和「複決」兩種。在「創制」方面,是由於政府未能推動一項政策,而由公民發動公投要求政府予以推動。因此,「ECFA公投案」並不屬於「創制公投」。而「複決」則是政府要推行一項政策,公民要透過公投來表達反對的態度。從臺聯黨的立場看,它所要表達的是反對「ECFA」的態度,但其「公投案」主文卻是表述為「你是否同意政府與中國簽訂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顯然是不符「複決」的邏輯的。因為按照「複決」的邏輯,其主文表述應是「你是否反對政府與中國簽訂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

當然,台聯黨仍要這樣做,明顯地是有其陰謀的,是一項「苦肉計」。因為台灣地區的《公民投票法》所設計的門檻甚高,而前三次六項公投議題也均有遭否決的前鑒。故而台聯黨在構思這項公投案時,早就已經「打定輸數」,明知即使是能混過「公審會」這一關,得以付諸公投,也將會因門檻過高而被否決。因此,就故意將「公投案」主文寫成「你是否同意政府與中國簽訂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倘被否決,就等於是主流民意「不同意政府與中國簽訂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可見其政治算計之深。

其實,由台聯黨提出的「ECFA公投案」,還有更陰險的一著,就是要籍「全民公投」來偷渡「兩國論」或「一邊一國論」,以符合「臺獨」基本教義派「臺灣前途應由臺灣全體住民決定」的概念,實現「法理臺獨」。實際上,「公投案」中「你是否同意政府與中國簽訂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的表述,這本身就是違反《中華民國憲法》有關國家定位的規定的。因為按《中華民國憲法》的規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同屬「中華民國」,簡稱「中國」。由此,《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是以「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來表述台灣海峽兩岸的。但台聯黨的「公投案」卻將大陸表述為「中國」,等於是以逆反表述的形式,宣告台灣地區並不屬於中國,這明顯是違憲的。而台聯黨主席黃昆輝曾任過「陸委會」主委和「內政部長」,當然知道「中國」一詞的涵意,也知道在法理上應以「大陸地區」來表述對岸。因此,台聯黨的「公投案」將大陸地區表述為「中國」,並不是疏忽或「習慣成自然」,而是刻意為之,就是企圖透過操作「公投案」偷渡「兩國論」或「一邊一國論」。倘若「公審會」沒有駁回該案,就等於是馬政府已確立「台灣海峽,一邊一國」,陷馬英九於不義。這就是黃昆輝及其背後的李登輝的陰險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