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台立法:從福建先行看國家級充實完善

 福建省果然是憑籍其與台灣有著地緣、血緣、法緣、商緣、文緣的有利條件優勢,各項涉台工作都走在全國的前頭,連涉台立法也是如此,真無愧於被賦以「先行先試」的重任。這幾天,福建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王美香率團前往台灣,就修訂《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辦法》,徵求社會各界人士和相關社團、機構的意見,成為首個到台灣徵求修法意見的參訪團,引起熱烈反響。台灣工業總會理事長陳武雄就指出,這是台灣工總第一次接待就修法來聽取建議的參訪團,感受到「海西」「先行先試」的精神和幹勁。除即場所提意見外,陳武雄還承諾工總將在近日召開專題討論,並形成書面的建議書送交參訪團。

福建省確實是對台工作能充分運用和發揮「先行先試」特殊政策的省份。就以涉台法律領域而言,福建省不但是勇於探索、先行先試,而且在立法形式上也具有多樣性,創造了諸多涉台地方立法的全國之「最」。截至二零零九年八月,福建省共制定了專門的涉臺地方法規十一部,已廢止兩部,目前正在適用的有九部。福建省以及福州市、廈門市人大常委會先後制定的二百多部地方性法規中含有六十四個涉台條款,其中已廢止十六個涉台條款,還在生效的有四十八個涉台條款。目前正在徵求修訂意見的《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辦法》,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制定的全國第一配套性的地方性法規;福建省人民政府發佈的《台灣同胞往來福建管理辦法》,是大陸第一部門規範台灣同胞往來大陸的地方政府規章;福建省人大常委會通過的《福建省促進閩台農業合作條例》,是迄今為止大陸境內第一部專門規範兩岸農業合作的法規。目前,福建省人大常委會又正在積極推動《福建省關於促進「兩岸人民合作交流的先行區」建設若干規定》的起草論證工作,並將修訂《福建省台灣船舶停泊點管理辦法》。總之,福建省今年將更加注重「海西先行」的立法,涉台立法將優先立項、優先修改、優先審議、以維護台灣同胞合法權益為主線,包括關心和保障台灣同胞的政治權益和人身權益,保護台灣同胞投資的合法權益,保障台灣同胞往來大陸、前往其它國家的自由和權利,關心台灣人民,做好台灣學生和台灣青少年工作,規範臺胞捐贈,依法保護其捐贈權益等。

福建省積極進行涉台立法的模範作用,應能激勵國家級和全國各地地方涉台立法的工作,能夠百尺竿頭,更進一步,以避免法律法規落後於正在迅猛發展的兩岸關係現狀的被動局面。

二十世紀八十年代後期以來,隨著兩岸關係的發展,衍生了大量的法律問題。為此,大陸立法機關及相關部門陸續出臺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規。其中第一層次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一九九六年三月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是一部專門性的保護台灣投資者的法律,也是全國第一部由最高國家立法機關出臺的涉台法律。二零零五年三月,第十屆全國人大第三次會議通過了《反分裂國家法》。

第二層次是國務院頒佈的行政法規。除《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實施細則》外,國務院還制定了一系列專門性的涉台法規。

第三層次是國務院各部委辦發佈的有關規範兩岸關係的行政規章和規範性文件。在大陸現行涉台法律架構中,這一層面的立法的數量眾多,涉及面也最廣。

第四層次就是地方性涉台立法,大陸大多數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有立法權的市都制定了地方性涉台法律。

但與自「胡連會」《兩岸和平發展共同願景》發表後,尤其是在海峽兩會恢復談判之後,兩岸關係迅猛發展的形勢相比,涉台立法工作顯然是已難以與之相適應。不但是還存在著一些法律真空,而且就是已有的法律,也有某些條文顯得過時了,未能適應當今的形勢需要。

還有一個值得注意的情況是,台灣地區的涉大陸立法,是由最高立法機關立法的法律較多,從《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到《港澳關係條例》,再到《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組織條例》等,還有許多島內性法律亦含有涉大陸規定內容,最近「立法院」修訂的「陸生三法」,就是如此。相比之下,大陸方面最高層次的涉台立法,仍有很大改善空間。

實際上,隨著兩岸關係形勢的發展,兩岸人民交往交流所涉法律日趨繁多,而且更加重大、尖銳。應對、處理的好壞,小到攸關當事人的切身權益,大到影響兩岸關係發展,不能不予以善待,務必做到積極、穩妥、慎之又慎。就此,國台辦早前增設了法規局,負責研究擬定對台法律政策,會同有關部門草擬法律規範,指導和協調涉台法律事務等工作。

現在有一個問題,是國務院制定的一些法規,有上升為法律的必要。《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的事項,國務院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授權決定先制定的行政法規,經過實踐檢驗,制定法律的條件成熟時,國務院應當及時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以「逆向思維」觀察,是否可以及時將那些經過實踐檢驗證明較為成熟,行之有效的涉台行政法規,根據「立法法」所規定的立法權限,通過法定程序上升為國家的法律,使之穩定化、制度化、規範化,為規範和促進兩岸人民往來和各項交流合作,保障同胞權益,以及反制「台獨」提供法律依據。尤其是其中涉及到刑事、民事、知識產權、經貿、司法協助等範疇事務調整規範,都應當以國家法律的形式立法。

現在當務之急,是制定大陸人民到台灣投資的管理辦法,台灣金融等在大陸經營的管理辦法,有關兩岸民事、刑事的司法協助尤其是處理區際法律衝突的法律規範,有關兩岸貿易仲裁合作的法律規範等,以進一步充實和完善國家的涉台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