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何黨執政陳水扁都無須將牢底坐穿

陳水扁正式被收監後,不少人都在議論,陳水扁此一去,是否將會「把牢底坐穿」?

這些不論是藍綠的人雖然都同有此一問,但卻是懷著各種不同心理。有人認為陳水扁罪有應得,最好是把他關到死,而且還是再關到死多幾次也無法洗脫抵消他對台灣人民所帶來的災難;但也有人把他當作是「台獨救星」,希望他能早日出監,繼續領導他們進行「台獨建國」的鬥爭。

不管怎樣,陳水扁這位過去曾經創造過多個「第一」歷史的「平民總統」,終於也創下了台灣地區第一位「卸任元首」坐牢的記錄了。至於他的實際刑期是多少年,亦即再有三個月就已年滿六十歲的陳水扁,能否在有生之年獲得釋放,已是並不重要。

其實,現在就在計算陳水扁要在監獄中渡過多少個春秋,為時尚早。因為他現在所要被執行的刑期,是在他所被檢控的四大弊案中的一個——「龍潭購地涉貪案」,已走完了法定的所有司法程序,終審定讞領刑十九年。而他所涉的其他三大弊案——「國務機要費案」、南港展覽館案和海外洗錢案,還在一審或二審的過程中,並未終審定讞。因此,如要計算他的實際刑期,還須等待這幾幾宗案件審結完畢,及由法官合併計算刑期。但不管怎樣,即使是這三宗案件在二審以至是終審定讞的審理過程中,再遇到像周占春那樣的綠色法官判他無罪釋放,他也不能走出監獄,因為目前已經定讞的「龍潭購地涉貪案」,是被判有罪並須坐牢的,彼「無罪」並不能抵銷此「有罪」。何況,從案情看,其他三案再判「無罪」的可能性極微。而且,由於陳水扁的「龍潭購地涉貪案」已經審結,並須坐牢,其他幾宗尚在審理中的案件,也就沒有條件再提出甚「取保候審」,並由法院召開延押庭了。

而按照台灣地區的法律,陳水扁適用於在其犯案時仍未修訂的《刑法》。如果處於種種考量,排除對他適用死刑或無期徒刑,那麼,由於有期徒刑的上限為二十年,故即使是四案合併計算刑期,最多也是比現在已判的十一年多九年。而有期徒刑的假釋門檻是刑期的一半,即陳水扁即使是扣除掉其已被羈押的兩年多,也還須八年後才可獲得假釋。

不過,陳水扁仍有獲得特赦的機會。其中,既有可能是在二零一二年三月的「總統」大選之前,馬英九為了爭取更多的選民支持,及化解民進黨的「人權攻勢」,而宣佈特赦陳水扁;也有可能是在二零一二年或二零一六年「總統」選舉中,民進黨提名的候選人當選,其在宣誓就職後宣佈特赦陳水扁,以示「司法正義」及「普天同慶」。

這種做法,在其他的一些國家和地區,尤其是鄰近的韓國、由繼任者宣佈對其已被法院判決有罪並已坐牢的前任予以特赦,已有前例。比如,南韓全鬥煥因涉貪被判無期徒刑,在終審定讞後,經過政治協商,全鬥煥以放棄上訴、向人民道歉及將個人財產全部捐獻充公的三項條件,換取特赦。因此,倘在台灣地區實施特赦,並不會使人感到驚訝。實際上,就在陳水扁的「龍潭購地案」尚未終審定讞之時,已有藍綠政客提出了「特赦陳水扁」的問題。

何況,對於馬英九而言,特卸陳水扁將有可能會為他起到「催票」作用。實際上,在二零零八年的「總統」選舉中,他之所以能攫取七百多萬張選票,除了是台灣人心思變,厭倦了陳水扁操弄族群對立及製造台海緊張氣氛,因而希望能選出一個不用讓他們再擔驚受怕的明智者之外,還因為陳水扁的貪腐案嚇怕了中間選民。因此可以說,馬英九的狂勝,部份是收獲了陳水扁貪腐案的「紅利」。

在二零一二年「總統」選舉之前,民進黨提名的候選人(最大機會是蔡英文)必會吸取這幾年的教訓,雖然仍然堅持「台灣主體論」,但在兩岸政策上有可能會逐漸向中間靠攏,也主打「兩岸交流牌」。屆時,馬英九的強項之一──兩岸交流合作,就因與之重疊而將會效力大減,馬英九就必須另打民進黨所沒有的強項。而宣佈特赦陳水扁,並將其從臺北監獄中釋放出來,就有可能收起到打開潘多拉盒子的效應,陳水扁為了要展示自己的「能量」,必會不請自來地為民進黨的候選人站臺助選。而以台灣媒體的秉性,必然會調集精銳人手,撥出最寶貴的篇幅,大肆報導。屆時,陳水扁聲嘶力遏的叫喊,就必然會勾起人們對他以往公開大搞「終統」、「公投」等挑動民眾對立的活動,暗地裡貪汙受賄的回憶,使到中間選民拒絕投民進黨候選人的票,讓馬英九再享受一次陳水扁的「紅利」。

倘是民進黨再次上臺,其當選人無論是站在民進黨的政治立場,尤其是面對基本教義派的壓力,還是基於對陳水扁「司法人權」的同情,都必然會宣佈特赦陳水扁。

但是,無論是由哪一個政黨的「總統」宣佈特赦陳水扁,都將受制於一個條件,就是陳水扁被檢控的所有案件,都必須是完成終審定讞程序。實際上,按照台灣「憲法學」權威謝瑞智博士所撰著的《法律百科全書‧憲法卷》詮釋,「特赦系對特定刑事犯,於判決確定後,免其刑之執行。其情節特殊者,得以其罪刑之宣告為無效,謂之特赦。特赦之效力僅消滅其刑,非消滅其罪,故必須明令宣告復權而後才可恢復公權。如再犯罪時,構成累犯。」由此觀之,「特赦」的最基本先決條件,是「判決確定」,亦即終審定讞罪名成立。而按《赦免法》第三條「特赦之權力」的規定表明,「特赦」可以分為普通「特赦」與特別「特赦」兩種。普通「特赦」僅僅免除刑罰的執行,即只消滅行刑權,而不消滅對該犯罪人的判決。而特別「特赦」則是在「情節特殊」的情況下,也可以以「特赦」的形式來撤銷對該犯罪人的有罪宣告。從效力和後果上看,特別「特赦」與「大赦」(按:「大赦」不但赦免其刑,而且也赦免其罪)沒有甚麼兩樣。它們之間的區別僅僅在於:「大赦」針對不特定多數的人和事,「特赦」則針對特定的人和事;「大赦」的程式比較複雜,必須由「總統」提請「立法院」通過方能宣佈;而「特赦」的程式則相對簡單得多,由「總統」自行宣佈即可。

從目前進度看,到二零一二年三月之前,陳水扁餘下的三大弊案,有可能都已審結。因此,對他實行特赦就有條件。但即使到了二零一二年三月,陳水扁仍有案未能審,也可將他釋放出獄,那就是宣佈大赦。但是,大赦與特赦不同,特赦可以只是針對陳水扁一個人,而且是只卸免其刑,而不滅其罪;而大赦則是面對同一罪行對眾多受刑人,並既卸免其刑,更滅其罪,而且無論是已判刑者,還是在審訊中,甚至是在通輯未歸案的涉案者,都可受益。

這樣做的社會代價必將極大,因為無法起到懲戒犯罪的作用,且將能難以獲得「立法院」通過。雖然可能被獲大赦者及其家屬的支持,但更多的人反對,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