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水扁坐牢度日如年等不及特赦改提減刑

本欄日前談及,陳水扁透過「陳水扁卸任總統辦公室」公佈其即將發表在《蓬萊島雙週報》的《從「五都」選舉看2012大選》一文,聲稱民進党應由蔡英文出選「 總統」,,其中一個原因是希望能在民進黨掌權後,宣佈向他實行「特赦」,把他釋放出來。正因為他看到蔡英文是最有機會贏取「二零一二」的,當然就要向她套熱乎,以求「投桃報李」。但意想不到的是,剛進入監獄正式服刑的陳水扁,終究抵受不住比看守所惡劣得多的環境,等不及到二零一二年蔡英文上臺,或是根本就認為蔡英文在二零一二年難以戰勝馬英九,就趕著「百年國慶」之機,要求馬英九在明年「中華民國百年國慶」之時,宣告為服刑人減刑,以求自己能離開監獄。

陳水扁的要求,分兩部分來呈現。其一、他昨日透過「陳水扁卸任總統辦公室」發佈「新聞稿」,提前公佈其將在最新一期《蓬萊島雙週報》刊登的親自執筆的《與其推動不在藉投票,不如建國百年給受刑人減刑》文章,此篇文章也將於明年十月十五日在加拿大台灣人權協會年會中的主題演講《馬政府統治下的台灣人權》一併發表。陳水扁在《與其推動不在藉投票,不如建國百年給受刑人減刑》一文中說,我的案子不是歷史共業,就是制度使然,要我背負「台灣人總統」原罪,我無怨無悔。但我在這個地方,我深知十二月十日世界人權日,所有的受刑人,被告及其家屬最希望、最期盼聽到「馬總統」的一句話,不是六萬收容人可以在二零一二「總統」大選不在籍投票,而是「中華民國建國」一百年是否有全國性的減刑?四次「總統」大選的投票率已經高達百分之八十、百分之八十二,最低的一次也有百分之七十六,不必實施不在籍投票來提高投票率。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要行使選舉權必須返國投票,不能不在籍投票,這是「憲法增修條文」的規定。因此不在籍投票的推動目的應該在給旅外就業、就職、服務的民眾投票的方便,但因在工作地、就職地、營區附近投票所投票,均可出於自由意志行使選舉權,對選舉的公平性影響不大。但在監所的受刑人、被告失去自由、亦不可能有投票的自由,在監所是二十四小時監視自由行動,投票所又只能設在監所內,受刑人、被告在監所主管的明示或暗示下難有秘密投票的自由意志。除非讓監所收容人可以到監所外的一般投票所投票,但基於戒護安全絕對不可能做到。而監獄行刑的目的不在「報復」,而在「教育」。《監獄行刑法》第一條規定,「徒刑、拘役之執行,以使受刑人改悔向上,適於社會生活為目的。」正是現代刑事思潮的主流,以「教育刑」代替「報復刑」。揆諸歷次罪犯減刑條例的立法目的都是「予罪犯更新向善之機」。兩位「蔣總統」過世都有減刑,「民國」六十年、「八十」年也都有減刑。六十年到八十年二十年間就有四次減刑,六十年及六十四年四年內兩次減刑,七十七年及八十年二十年間也有兩次減刑。六十年到八十年四次都是全國性的減刑,明年「建國」百年比「建國」六十年、八十年更重要更具意義,而且距離最後一次全國性減刑已有二十年、亦不算頻密。

我願意為全體受刑人、被告及其家屬請命,更誠摯籲請「馬總統」悲天憫人,依《赦免法》第六條命令「行政院」轉令「法務部」、「國防部」為全國性減刑之研議。如果因為我個人因素致對減刑有所顧慮,請訂定「陳水扁條款」予以排除。「建國百年」實施減刑,與民更始,才是精采一百!

二、陳幸妤昨日上午二度到臺北監獄探視陳水扁,探視後向媒體轉述陳水扁的說法,謂陳水扁身體不適,會見時走動氣喘,北監內的醫師初步診斷結果是心臟冠狀動脈有異狀,先吃一個星期的藥後再回診,若病狀沒有好轉,不排除會申請保外就醫。

在這裡,從陳水扁不提「特赦」,而改提「減刑」,可看出連陳水扁也對自己尚未審結的其他案件並不樂觀。這是因為,「特赦」必須是在其所被控告的全部案件都終審定讞後才可進行。而目前在他所被檢控的四大弊案中,只有一個「龍潭購地涉貪案」已走完了法定的所有司法程式,其餘的三大弊案——「公務機要費案」、南港展覽館案和海外洗錢案,還在一審或二審的過程中,並未終審定讞。如要完成這個程式,還須等上一段較長的時間。因此,他等不及了。何況,他還沒有完全的把握能夠保證蔡英文能夠當選。

實際上,據《中華民國憲法》第四十條「『總統』之赦免權」規定,「『總統』依法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複權之權」。而《赦免法》第三條「特赦之權力」的規定則表明,「特赦」可以分為普通「特赦」與特別「特赦」兩種。普通「特赦」僅僅免除刑罰的執行,即只消滅行刑權,而不消滅對該犯罪人的判決。而特別「特赦」則是在「情節特殊」的情況下,也可以以「特赦」的形式來撤銷對該犯罪人的有罪宣告。現在陳水扁案件的司法程序尚未完成,又如何說得起「特赦」?

至於「減刑」,也是只能針對已經審結的案情。「減刑」是指對已受刑的宣告或已執行其刑的特定人犯,減輕其刑,其效力低減輕或免除刑罰的一部而非全部。減刑可以分為一般性的減刑和特殊性的減刑:前者得依「大赦」程序辦理,後者是對某特定已受刑的宣告者減輕其刑。減刑是國家行使刑罰權的例外,此例外的原因,是在民主國家因法規未達齊備,審判難免偏頗,不免有冤屈者,為濟審判之窮及促犯罪人自新,故有減刑之設,「憲法」規定減刑應由「總統」行之。歷年「總統」頒布減刑情況,為一九七一年慶祝「國慶」,一九九五年悼念蔣介石逝世,一九八八年悼念蔣經國逝世,一九九一年慶祝「國慶」,二零零七年紀念「二二八」事件六十周年和「解嚴」二十周年。此最後一次是由陳水扁行使,故記憶猶新。可見陳水扁已認定其案「審判難免偏頗,不免有冤屈者」,因而是從「減刑」而不是循不會「滅其罪」的「特赦」方式解決。

按《減刑條列》第二條規定,以陳水扁所犯之罪屬於乙類,死刑減為無期徒刑,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十年,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其刑期或金額二分之一。按此計算,最多也是減去八年半,折抵已羈押的兩年,還待六年半才可出獄。

而陳幸妤所提的「保外就醫」,則是其罪與罰均未減免,只是經過擔保而出外就醫。「保外就醫」依《監獄行刑法》第五十八條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一) 受刑人現罹疾病,在監內不能為適當之醫治者;(二) 受刑人衰老或殘廢不能自理生活者;(三) 懷胎五月以上或分娩後未滿二月者。得斟酌情形,執請監督機關(即法務部)許可後,保外就醫。保外醫治期間,不算入刑期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