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個加強德治行政規範的重要意義和不足 三個加強德治行政規範的重要意義和不足

前日出版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同時刊登了三個有關主要官員行政規範的法律檔,包括《澳門特別行政區主要官員通則》行政法規,《澳門特別行政區主要官員通則》行政命令,及《領導及主管人員行為準則──義務及違反義務時的責任》行政長官批示。這是特首崔世安為落實「陽光政府」施政理念的又一重要決策,也是行政改革和廉政建設的一個重大步驟,及加強「德治」亦即「以德治澳」的重要措施,填補了回歸十年來在這方面的空白。

制定和健全公職人員尤其是政務官的從政道德法,這是世界各國各地區加強「德治」及廉政建設的一個重要措施和共同趨勢。規範公職人員尤其是政務官公務行為的從政道德法規,是廉政法律體系的一個主幹法規。從政道德法規明確規定國家公職人員及政務官從事公務活動的一整套道德行為標準,提出正確處理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的基本原則,規定公職人員從政道德教育和監督的措施,確認管理廉政事務的機構及其職責權限,具體規定對違反行政道德法行為的處罰尺度及程式,有的還對離職公務員在一定期限內的某些活動作出限制性規定。從政道德法對公務人員行為的約束相當全面、嚴格,在有效預防或減少腐敗現象、搞好廉政建設中具有重要作用。

從政行為規範法是落實「依法治澳」、「以德治澳」、「陽光政府」施政理念的基本保障。「依法治澳」就是要提高政務官和公務員的法治意識、法制觀念和依法行政水準,「以德治澳」就是要提高政務官和公務員的道德觀念和文明服務意識。古人曰,「德是為政之基」,政務官和公務員擔負著特區建設的規劃、組織和指揮的重要責任,在社會管理活動和權力運行中通過行為方式所表現出來的道德素質,在整個社會道德體系中處於主導地位,很大程度上代表和直接影響著整個社會的道德水準。

從政行為規範法是改進作風,建設廉潔、勤政、務實、高效政府的客觀需要。政務官和公務員的工作體現著「一國兩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方針和法律的尊嚴,一言一行都代表著政府的形象。因此,政務官和公務員的作風事關民心向背,事關政府與民眾的關係,事關澳門特區的長期繁榮穩定、長治久安。而作風建設主要依靠從政行為規範法來調整,它以其感召力和勸導力來提高政務官和公務員的道德覺悟,依靠政務官和公務員的「自律」、輿論和道德的譴責等方式,使政務官和公務員始終不渝地樹立「憂樂天下、公而忘私、重義輕利」的思想境界,「忠於澳人,恪忠職守」的 職業精神,始終不渝地保持清正廉潔、勤業敬業、誠實熱情的職業品質。

因此,「以德治澳」,不僅是精神文明建設的內在要求,而且也是物質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設的內在要求。法治與德治是相互促進的。一方面,加強法治能賦予社會道德規範以權威性,促進社會道德法制化;另一方面,加強德治能有效提高人們的思想政治素質和精神境界,從而在根本上防範和減少違法亂紀現象的滋生。沒有德治支持的法治,是沒有根基的。因此,建設一個作風硬、業務精、服務好的精幹、高效、廉潔的特區管治團隊,對特區、對政府、對社會都具有重要意義。

政務官和公務員的各種行政行為,都應當符合一定原則、一定標準,並在一定的規則和程式中運行。如果缺乏行為規範的指導和約束,政務官和公務員的公務行為可能會出現不同程度的「不軌」或「越軌」現象,自覺或不自覺地做了一些與其身份不符的行為,就可能會導致政府行為的「失範」,行政管理就會出現混亂或無序現象,使公務活動受到影響,政府職能不能正常履行,行政功能不能充分發揮,行政功能不能提高,行政目標難以實現。因此,政務官和公務員的個體行為或整個治澳團隊的每項行為,都應接受從政行為規範法的約束。而明確政務官和公務員的行為標準,規範政務官和公務員的行為,有助於樹立良好的政府形象,而良好的形象能提高公眾對政府的信任度和行政的權威,減少行政的阻力,降低行政的成本,形成政府與公眾、政府與社會之間的良性互動關係,有利於行政功能的履行。

因此,世界各國都有制定從政行為規範法。一般上,有如下幾個重點,忠於國家,維護政府;遵守法規,執行政策;服從組織,服從領導;清正廉潔,秉公辦事;節儉樸素,克己奉公;克欲戒貪,品行端正;盡忠職守,勝任本職;勤政為民,服務創新;團結協作,顧全大局。

「德治」的核心是「以人為本」。「以人為本」體現了道德的根本原則,是所有道德行為的集中體現,貫穿於社會公德建設、職業道德建設的主線。在社會公德建設中,倡導助人為樂,愛護公物。在職業道德建設中,提倡受敬業樂業,誠實守信,辦事公道,服務民眾和獻身社會。因此,「以人為本」也是個人道德價值的基礎和定位,一切從群眾的利益出發。

應當說,這三個法規文件,使「德治」的要求都已基本上得到反映。但嚴格要求之,尚有不足之處。在共通點方面,缺乏對團結協作,顧全大局的規定。特區政府是一個嚴密的管治系統,在這個體系中存在著明確的分工,但卻都是整體職能的一部份。因此,整體職能的完成取決於各組成部份職能發揮程度。只有在各組成部份協調有序運行的狀態下,才有可能揮整體完整的功能。但在實踐中,卻出現了某些不配合甚至是不協調的現象。尤其是在每年的「施政報告」和「施政方針」中,各施政範疇有著「打架」的現象。

也有某些失範行為是出於澳門的特殊環境的。比如,澳門是個社團社會,五十多萬人口的城市竟然有近萬個社團,而且還有不斷增加的趨勢。而由於歷史的原因,現在在臺上的主要官員及許多中高級公務員,在回歸前還是平民百姓,因而大多參加了社會團體。雖然他們所參加的社會團體,大多是與其所主管的事務是沒有抵觸的,如氐族社團、同鄉會等,但也有某些社團是與其公務活動有抵觸的,甚至是利益團體、專業團體等。因此,西方國家的從政行為規範法,在限制參加公職以外的活動方面,除限制兼職外,也限制有可能會影響公職人員集中精力履行公共職務,與公職人員身份不相稱,損害政府形象及公眾對政府的信任度的活動,更是對有可能會利用來自身職權進行「尋租」行為的活動,進行嚴厲的規管。而澳門的三個從政行為規範法,只是限制參加博彩,並不足夠。希望在以後修訂時能注意到以上的問題,使其更為嚴密,更為合理,更能體現「以德治澳」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