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回應梁麗卿公開信

【本報訊】檢察院昨日就女子梁麗卿致院方的公開信作出回應。

檢察院說,就坊間流傳有關梁麗卿女士致檢察院之公開信,院方認為適宜作出簡要回應:

1. 梁女士以公開信方式向檢察院提出要求,此舉並不適宜,本院不會在報刊以公開方式討論個別具體個案的處理。

2. 信中提及梁女士其本人涉及巿民林偉、陳明瑛等人的刑事卷宗,乃本院依法於2007年1月19日立案進行偵查,其後於2008年11月11日對相關人士提出控訴,初級法院於2010年2月24日開庭審訊,並宣佈將於本年3月25日作出宣判。因此梁女士所提及的“四年多以來,不作檢控、不結束調查”並非事實。

3. 就梁女士自己涉及的刑事案件,其透過傳媒公開披露並不適當,有可能觸犯刑事訴訟法典第76條,因此梁女士欲了解自己所涉及的刑事案件,可親身到皇朝廣場二樓刑事訴訟辦事處作出查詢。

檢察院重申此後不再就上述案件作公開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