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原市長許宗衡受賄一審判死刑

【新華社鄭州5月9日電】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9日對深圳市人民政府原市長許宗衡受賄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許宗衡犯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01年至2009年,許宗衡利用擔任中共深圳市委常委、組織部長、市委副書記、深圳市人民政府常務副市長、市長的職務便利,為深圳市順嘉高新建材有限公司、深圳市龍崗區區委原書記餘偉良等九個單位或個人在變更土地規劃、承攬工程、職務升遷等方面謀取利益,先後多次收受相關人員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3318萬餘元。案發後,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

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許宗衡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許宗衡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鋻於許宗衡在案發後主動交代了有關部門尚不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具有坦白情節,認罪態度較好,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