遲到好過冇到惟警方公關仍有改善空間

在「五一遊行」中發生警員與記者衝突事件二十天後,治安警察局領導層終在上週六與本澳中葡文媒體團體代表會晤,進行溝通對話,希望能籍著這個機會,進一步加強雙方的溝通、爭取相互理解和體諒;收集傳媒的意見和建議;在採訪和維持秩序之間取得一個平衡點,期望共創一個互信雙贏的關係。據警方發出的報導稿稱,雙方就傳媒採訪區、前線警員執勤態度、記者身份識別,及警方在活動期間派員攝錄,有妨礙記者採訪之嫌等問題,進行了坦誠的討論。警方感謝傳媒的理解和支持,認為會晤做到集思廣益,對提升警方日後在類似活動的策略和執行能力有很大的幫助。在警方與傳媒相互諒解和支持的基礎上,今次「五一事件」不單為警方帶來了寶貴的經驗,更加是完善關係的契機,深信雙方的合作自此將打開新的一頁。

警方高層與媒體代表的這次會晤,雖然是遲了一些,但「遲到好過冇到」。但倘若治安警察局高層能高度重視及時進行危機處理,在「五一事件」發生後第一時間就與媒體代表進行交流溝通,並就警方在「五一事件」中存在的失誤衷心誠摯道歉,應可及早遏損止血,阻止當時對警方極為不利的輿論繼續發酵擴散,甚至還有可能反過來掌握輿論主導權,佔領此次危機的闡釋制高點。而卻是在二十天後才姍姍遲到,從好處想是經過二十天的沉澱,曾經一度激烈的「一邊倒」言論逐漸冷化,且在網絡、報章上也開始有平衡的議論,此時才進行交流溝通,雙方都可以較為冷靜客觀地討論問題,甚至雙方都較能易位思考,設身處地地在對方的立場上思考問題,就能較為容易地拉近距離,減少分歧。實際上,我們注意到,根據治安警察局發出的新聞稿看,當天的會晤雙方在堅持自己的立場的同時,也能冷靜地思考一些當時「習非為是」的問題,如有傳媒代表指出遊行活動時除記者採訪外,還有其他人士在穿梭拍攝,當中可能包括自由職業記者、公民記者及一些不明人士,嚴重影響採訪,建議可考慮進行記者身份識別,對記者是一種身份的尊重,對警方則更有效管理人群。這就等於是間接認定造成當時的混亂狀況,媒體一方也應負起一定的責任,盡管是「公民記者」的作為。實際上,一些「公民記者」由於沒有經過嚴格的專業訓練,但又猛衝亂撞,不但在客觀上成為引起現場混亂的導火索,將一場本應是和氣收場並能獲得雙贏的和平遊行,攪到功虧一簣,演變成警民主要是警方與記者之間的衝突的事件。這終使媒體和警方都能思考這個問題及予以解決的適當方式。而從壞處思考,由於時間拖得太久,媒體從業員鬱屈在心中的不滿情緒益發積深結厚,埋怨警方沒有誠意,加深對警方的成見。

從這次會晤看,治安警察局高層是有誠意與媒體搞好關係的。但只是與媒體社團代表對話,仍不足夠。這是因為;其一、五個媒體社團未必能完全涵蓋所有新聞工作者,因為有不少新聞工作者不是這五個媒體社團的成員,更不能代表「公民記者」,因而還須擴大接觸面。其二、五個媒體社團代表未必都能全部代表處理警方新聞的實際工作人員,實際上,雖然代表中有第一線記者,也有評論作者和新聞「守門人」,但只是個別者,他們並不負有向所有跑警方新聞的第一線記者和新聞評論作者、媒體「守門人」傳達會晤內容的義務,因而其他的前線記者、評論作者、媒體「守門人」心中的怨氣仍未消除。

因此,警方與媒體的溝通工作,還須更進一步深入擴大,分別邀請採訪跑警方新聞的記者尤其是採訪遊行新聞的前線記者、新聞評論作者、媒體「守門人」進行溝通。也有必要邀請「公民記者」坦誠交換意見。這有可能需要較多的新聞和精力,但所謂「不出幾斤力,何來豐收年」,今天的辛苦將能換來日後警方的互相理解、衷誠合作,是完全值得的。

其實,從當日會晤中所重點談到的四個分歧問題上,警方公共關係策略就仍有進一步改善的空間。比如,設立傳媒採訪區的做法,在其他地區是一個行之有效的辦法,許多地方的大型示威活動,警方都設有傳媒採訪區,但問題是要懂得「執生」。「五一」當日的遊行態勢,並不會象去年「五一」那樣會有激烈的暴力抗對抗情景發生,而且警員與記者接觸緊密,就沒有必要設立傳媒採訪區,事實上當時也並沒有設立傳媒採訪區。但由於警方未能及時澄清,反而被外地媒體和「公民記者」說成是傳媒採訪區惹的禍,而警方又未能及時予以澄清,結果就讓謬種流傳,變成澳門警方籍設立傳媒採訪區壓制新聞自由。

又如,有媒體代表指前線人員在維持秩序時對待記者的態度不佳的問題,警方高層承認主要原因是個別人員在面對大型遊行示威活動或突發事件的經驗不足,局方會加強有關方面的培訓,以提高面對突發事件的應變能力,期望日後在執行職務時配合傳媒採訪。這倒是說出了大實話。既然如此,警方就應加強對警員進行公共關係尤其是應對媒體記者的培訓活動,並將之當作是一門專業課程。警察學校也應增設「警察公共關係」課程,讓所有學警在尚未正式上崗之前就已明確樹立公關意識。而尚未經過這門培訓課程的警務人員,也須分期分批返回警察學校「補課」培訓。

再如,有媒體代表向警方建議可考慮進行記者身份識別的問題,本來政府新聞局有給向各新聞機構的在職或兼職記者發放記者證,方便他們到政府機關採訪的。但後來不知是何原因(據說是有新成立的媒體機構按照記者證式樣翻製「記者證」發給未經登記註冊人員進行活動,為避免引發責任事故)而取消了,而各媒體機構自行製作的記者證又可能難以識別。這可參考一些地區的辦法,就是在大型遊行之前,通知各媒體單位遞交採訪人員名單,到現場領取警方統一發放的採訪證件(甚至袖章),便於警員識別,用完繳回。當然,或因各種主客觀原因而有可能無法全部收回,也可每次大型活動製作不同的證章,以免混淆。

另外,警方在大型遊行活動中拍攝整個過程,尤其是活動組織者和積極行動者,是一種正常的做法,任何地方都會這樣做。但拍攝記者採訪活動人員的情況,則確是有不尊重新聞自由之嫌,應予盡量避免,這是基本常識。但倘是警員與記者發生肢體衝突,或是遊行者與記者發生肢體衝突,就還是應當拍攝,以備日後倘有司法訴訟時作為呈堂證供,這是為了保護雙方當事人的權益。與此同時,警方也應在現場設立聯絡點,由警方公關人員親在現場,隨時準備解決問題,包括發放資訊,換領證章,接受投訴,協調溝通指揮機構與媒體的關係等。

更重要的是,有計劃地、實事求是地正面引導新聞媒體的報導工作,有助於防止矛盾的激化和事態的升級。因此,警方要與新聞單位密切配合,盡量多做正面引導,創造一個「平等、友好、親善、諒解」的氣氛。同時,還應借助新聞媒體,對警方的防暴預演進行報導,以對有鬧事傾向的組織者產生震懾作用。對於已出現的騷亂和暴力事實,警方應及時向媒體發放準確信息,有效地防止謠言擴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