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會議畢交諮委草案

【本報訊】行政會日前還完成討論《交通諮詢委員會》行政法規草案及《修改訂定社會工作委員會的組成、架構及運作方式的第33/2003號行政法規》行政法規草案。

行政會表示,《交通諮詢委員會》行政法規草案所重訂的交通諮詢委員會的性質維持,即仍一個諮詢組織,其目的為協助澳門政府制訂陸上運輸、整治道路、管理車輛、優化道路及行人基礎設施的一般政策。

是次重訂旨在讓一定人數的澳門專業及社會人士參與委員會,讓多年來致力研究及跟進有關交通、道路網、城市運輸和規劃問題的專家、學者及其他人士加入委員會。這樣不僅能豐富委員會的討論內容,還可提高政府制訂澳門陸路運輸、整治道路、管理車輛、優化道路及行人基礎設施等一般政策的能力。

重訂後委員會由一名主席及一名副主席,並由十名政府代表,連同透過行政長官批示委任的最多二十一名專業及社會人士,合共最多在三十三人組成。

另外,《修改訂定社會工作委員會的組成、架構及運作方式的第33/2003號行政法規》行政法規草案,主要是對社會工作委員會組成及運作方式作出調整,包括增加委員會的成員數目。一方面將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的代表及社會保障基金的代表納入委員會的成員,另一方面,亦增加社會工作範疇的私人機構代表人數,由原來最多十名增加至十二名。此外,亦更改委員會下設的專責小組的組成,由現時的五名委員會改為由不限人數的委員,以及明確規定專責小組的成員可由本地或外地的專業人士及實體或機構的代表組成,以便更有利委員會發揮集思廣益的功能。

行政會表示,按照政法規的規定,平常全體會議每三個月舉行一次。然而有見自2007年起相繼設立了多個如長者事務委員會、禁毒委員會及復康事務委員等專責委員會,但不影響社會工作委員會召開會議討論社福整體政策,因此平常會議的召開規律或次數改為由社會工作委員主席按照《行政程式法典》的相關規定訂定。

社會工作委員會秘書的工作,除了在平常全體會議召開前後需處理常規的文書及聯絡工作外,自2009年起需要按委員會主席的指示協助社會工作委員會跟進由法人提出的社會服務界確認申請的相關的工作,因此,將在秘書的職務中明確規定須跟進主席指派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