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會議畢執行國際衛生條例草案

【本報訊】行政會已完成討論《執行國際衛生條例(2005)制度》行政法規草案。草案修訂目的是針對公共衛生危害,制定預防、抵禦和控制疾病國際傳播的公共衛生應對措施。措施盡量避免對國際交通和貿易造成不必要干擾。

該法規旨在執行第58屆世界衛生大會於2005年5月23日通過新的“國際衛生條例2005”,特別是條例第22條之規定。 該條例於2007年生效,但根據有關條文,允許締約國在條例生效後5年(即2012年)內,制訂條例,提升應對公共衛生危害和國際關注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能力。草案以國際衛生條例為基礎而制訂。

草案規定衛生局負責就監測和應對行動所要求的核心能力制訂行動計劃,計劃由行政長官以批示批准,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公報》後的第二天生效。

行政會表示,如發現可能構成國際關注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或按照國際衛生條例(2005)規定,確定為存在國際關注的突發公共衛生情況時,衛生局長可對公共衛生措施提請行政長官批示。

為實施條例第22條及附件1規定有關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入境口岸所應具備的監測及應對能力,必須指定一個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實體,負責協調及監督條例規定要實行的措施,主要包括: (1)負責監測離開或來自受染地區的行李、貨物、集裝箱、交通工具、物品、郵包和屍體(骸骨),以便其始終保持無感染源或污染源的狀態,包括無媒介和宿主; (2)盡量切實可行地確保旅行者在入境口岸使用的設施清潔衛生,保持無感染源或污染源,包括無媒介和宿主; (3)根據本條例要求負責監督對行李、貨物、集裝箱、交通工具、物品、郵包和屍體(骸骨)採取的任何滅鼠、消毒、除蟲或除汙措施或對人員採取的任何衛生措施; (4)盡可能事先告知交通工具運營者對交通工具採取控制措施的意向,並應在有條件的情況下提供有關使用方法的書面資訊; (5)負責監督清除和安全處理交通工具中任何受污染的水或食品、人或動物排泄物、廢水和任何其他污染物; (6)採取與本條例相符的一切可行措施,監測和控制船舶排放的可污染港口、河流、運河、海峽、湖泊或其他國際水道的污水、垃圾、壓艙水和其他有可能引起疾病的物質; (7)負責監督在入境口岸向旅行者、行李、貨物、集裝箱、交通工具、物品、郵包和屍體(骸骨)提供服務的從業人員,必要時包括實施檢查和醫學檢查; (8)具備有效的應急機制以應對意外的公共衛生事件; (9)並就根據本條例採取的相關公共衛生措施同《國際衛生條例》國家歸口單位溝通。

草案建議設立“入境口岸衛生委員會”,負責制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入境口岸部分的行動計劃,規劃所需一切資源的調動、協調和使用,以配合澳門特別行政區適用國際衛生條例的上述有關入境口岸規定等。

草案建議該委員會主席由衛生局長擔任,其他成員包括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保安協調辦公室主任、副海關關長、港務局局長、民航局主席、治安警察局局長、消防局局長、環保局局長及衛生局四名公共衛生醫生。委員會會議由主席召開,並具職權制定及核准會議規程。草案同時建議設立委員會秘書處輔助和支援,秘書處的工作由衛生局人員兼任。該委員會的運作開支由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中的一項整體撥款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