欲當司法文員應具備職業道德及專業能力 欲當司法文員應具備職業道德及專業能力

上週六發生了一些司法文員考生因遲到而被拒絕進入試場,因而聚集和鼓譟的事件。對此事件的反應,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發出聲明,強調考場的公職局人員是根據典試委員會通告的指示,並以澳門電訊「一四一」報時訊號準時於下午一時三十分關上所有考試地點的大門,遲到者不得入場。而因遲到被拒絕進入考場的考生則考生不滿被取消考試資格,即時鼓譟並與工作人員理論,事件甚至驚到警方到處處理,並有一些被取消考試資格的考生即場簽署投訴信,向現場人員遞交。

所謂「公道自在人心」,平時對特區政府批評意見多多的互聯網討論區,對這一事件的反應則多數支持考場主考官的決定,並對鼓譟者提出批評意見。這些批評意見指出,「考場有考場的規則,任何事都不要自以為是」,「如果這樣都做得成公務員,就真是澳門政府的悲哀」,「公司請人,除學歷及經驗,最重要是誠意,倘見工時遲到就表示並不重視這份工,我大把人選,為何要找你」,「其實入考場可能是一個最關鍵的題目,司法範疇屬紀律部隊,不守紀律應是大忌」。還有人指出,如果沒有百分之百把握入圍,就等下次機會再來,倘若現在搞簽名投訴,對自己日後入職將更不利」。

有關考生遲到被拒絕進入考場的事件,涉及到兩個問題,一是對未來司法文員的文字掌握和駕馭能力的起碼標準;二是對未來司法文員遵守紀律的嚴格要求。其中對司法文員的文字掌握和駕馭能力的起碼標準,這是公務員尤其是司法文員的基本功。按照第七/二零零四號法律《訂定司法輔助人員通則》規定,司法輔助人員是指屬於司法範疇特別制度職程的司法文員及主管官職據位人,包括法院特級書記員、法院首席書記員、法院助理書記員、法院初級書記員,及檢察院特級書記員、檢察院首席書記員、檢察院助理書記員、檢察院初級書記員。既然現在的考試是司法文員的入職考試,因而倘能錄取,就應是最低級的法院初級書記員及檢察院初級書記員。而初級書記員的職掌是,負責執行其所屬的科或輔助組的外勤工作,以及在有法院司法官或檢察院司法官參與的聽證及措施中提供協助,並在部門有需要時,執行獲指派的屬訴訟上的文書處理、卷宗編排及有關手續等工作;尚負責執行經上級命令分配的其他同類性質的職務或適用法例規定的其他職務。

既然有「文書處理」一項職能,就涉及到寫作的能力。如果司法文書寫作上出差錯,就將影響澳門特區司法機關的司法公正和尊嚴,甚至釀成冤假錯案,危害極大。實際上,司法文書寫作要求十分準確,必須真實可靠,不得有任何的隨意性。否則,「原告」變成了「被告」,將置澳門特區的司法尊嚴於何地?本報就曾遭遇過此等烏龍事,本報的一位負責人,本來在某宗偷竊案中是「證人」的身份,司法警察局的案卷寫得清清楚楚,是因為在此宗偷竊案發時其在現場,因而被司法警察局邀請出任「證人」。但某檢察機關向其送達的「控訴書」,卻將其列為「嫌犯」,當事人接到「控訴書」,當場嚇了一大跳。經向該某檢察機關的辦公室主任交涉,原來是司法文員在處理司法文書時粗心大意,將案中嫌犯的資料打進了本應是案中證人的本報某負責人的司法文書中。某檢察機關這才發現出錯,趕忙撤銷將本報某負責人列為「嫌犯」的「控訴書」,改為發出將其列為「證人」的司法文書。如果司法文員的文字識別能力低劣到連「嫌犯」與「證人」都分不清,澳門特區豈非冤假錯案遍地?!

因此,考生們既然要報考司法文員,除了是必須具備法律專業知識之外,也必須掌握對文字的理解和駕馭能力。實際上,司法文員的文書寫作,與普通人的寫作是不同的,普通人的寫作是個人化寫作,表達的是個人的情感、思想、立場和觀點,因而就具有作者本人的個性特徵。而司法文員的司法文書寫作,與一般文章的寫作有很大的不同,必須嚴謹、準確,不能有任何的含糊。就以作為澳門特區的第一官方語言中文為例,在漢語中,有大量的意義相同或相近的詞彙,稱為同義詞或近義詞。即使是同義詞,仔細分辨起來還是有些微妙的差異。因此,司法文員的司法文書寫作,必須準確及合乎邏輯,莊重、不造作。如果連「考試通知」都看不明白,又如何能掌握好司法文書的寫作?

對此,內地浙江警官職業學院二零一一年招錄省屬監獄系統人民警察學員的《公共科目考試大綱》就有「測查應試人員的閱讀理解能力、分析概括能力、提出問題和解決問題能力、文字綜合能力等」,及「主要測查應試人員運用文字的能力,其中包括準確、得體地遣詞用字;從語法、語氣、語義等方面對有關句子作出正確判斷」的規定。而中央機關及其直屬機構二零一一年度《考試錄用公務員公共科目考試大綱》,也有「主要測查報考者的閱讀理解能力、綜合分析能力、提出和解決問題能力、文字表達能力」等規定。澳門雖然實行「一國兩制」,但相信上述規定,也同樣適用於澳門特區。 

當然,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發出的「通告」,表述也有不夠清晰之處,因而令到部分領悟文字水平不高的考生發生誤會。而且,因為是主考機構,其文字能力就應比考生的要求更高。

其二、是司法文員的職業道德問題。人們常說,「司法是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因而司法文員的職業道德應比一般公務員的要求更高,必須愛崗敬業。這是包括司法文員在內的所有公務員職業道德中最基本最重要的道德規範,二者是互為前提、辯證統一的。沒有對自己從事的工作的熱愛,就不可能自覺地做到忠於職守。但是,只有對工作的熱愛之情,沒有勤奮踏實的忠於職守的實際工作行動,熱愛本職也就成了一句空話。

尤其是司法文員,倘若開庭審判,當主審法官、檢察官、原告、被告及其辯護律師都能按時到庭,但司法文員卻仍遲遲未到,豈不損害法庭的嚴肅性?因此,必須養成守時的習慣,這與一般私營機構以至學堂,是完全不同的。何況,即使是私營機構的老闆,也不喜歡不守時的的僱員。在人力資源的買方市場上,不守時隨時會成為「炒魷」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