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立工會主張制定工會法或會適得其反 獨立工會主張制定工會法或會適得其反

據澳門電台消息,獲聯合國確認的自由工會組織、並與國際勞工組織關係密切的國際公務員組織,關注本澳《工會法》及集體談判機制的立法工作。該組織秘書處代表來澳視察,並到訪澳門公職人員協會。亞太區秘書拉希米表示,澳門特區政府尚未按照《國際勞工公約》精神,制訂《工會法》及集體談判機制。組織將與相關部門及機構接觸,促成立法意識。組織同時關注本澳二十四小時輪班人員權益,建議另行立法保障包括博彩從業員、家傭等工種。

由於由澳門公職人員協會出身的高天賜議員曾多次向立法會提交《工會法》法案,雖被否決仍「屢敗屢戰」,而今次則引進國際公務員組織來為其「背書」,相信高天賜議員很快又將會發動新一輪的《工會法》立法攻勢。

誠然,按照《澳門基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國際勞工公約》適用於澳門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通過澳門特區的法律予以實施。而《國際勞工公約》的其中一項重要內容,是制定《工會法》,包括適用於中國澳門特區的,一九四八年通過的《結社自由和保護組織權公約》(第八十七號公約),及一九四九年通過的《組織權與集體談判權公約》(第九十八號公約),可被視為是對第八十七號公約的補充,按道理是可以制定《工會法》。但問題是,是誰發動立法權?《工會法》的內容包括甚麼?

按照國際標準,《工會法》的內容,應該有以下主要幾項:

一、立法目的:工會以保障勞工權益、增進勞工技能、發展生產事業、改善勞工生活等為宗旨。

二、適用對象(強制組織):A、應組織產業工作者:同一區域或同一廠場年滿二十歲的同一產業工人,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而同一產業內各部分不同職業的工人所組織的,則為「產業工會」。B、應組織職業會者:同一區域、同一職業的工人,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而聯合同一區域、同一職業的工人的組織者,則為「職業工會」。

軍隊、警察、海關、軍火產業的工人不得成立工會,有的國家或地區的《工會法》則進一步規定,政府行政人員、教育事業人員也不得成立工會。

三、工會的任務:A、團體協議的締結、修改或廢止;B、會員就業的輔導;C、會員儲蓄的舉辦;D、生產、消費、信用等合作社的組織;E、會員醫療衛生事業的舉辦;F、勞工教育及托兒所的舉辦;G、圖書館、書報社的設置及出版物的印行;I、會員康樂事項的舉辦;J、勞資間糾紛事件的調處;K、工會或會員糾紛事件的調處;L、工人家庭生計的調查及勞工統計的編制;M、關於勞工法規制定及修改、廢止事宜的建議;N、有關改善勞動條件及會員福利事項的促進;P、合於第一條宗旨及其他法律規定的事項。

四、會員(強制入會):凡在工會組織區域內年滿十六歲的男女工人,均有加入產業或職業工會為會員的權利及義務;但已加入產業工會者得不加入職業工會。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的各級業務行政主管人員,如廠長、副廠長、人事主管人員、考勤課長等,無會員資格。

工人拒絕加入工會時,經勸告、警告仍不接受者,得由工會依章程規定或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一定期間內的停業。被停業人於接受加入工會後,得隨時復業。

五、職員、理事、監事、理事長(由會員選舉產生):理監事名額在三人以上時,得按名額多寡互選常務理、監事一至十七人,常務理事在五人以上者得互選一人為理事長。各級工會的監事名額不得超過其理事名額的三分之一。

六、基層組織:工會內部組織如下:A、小組:五至二十人設組長、副組長各一人;B、支部:三小組以上設幹事一人、助理幹事二人;C、分會:三支部以上設幹事三至九人,組織幹事會,互選常務幹事一至三人。

七、監督:工會宣佈罷工的程序:即遇有有勞資糾紛,需經:A、調解程序調解無效後;B、召開會員大會,經全體會員過半數的同意,方可宣佈罷工。

八、保護(對工會幹部的保障):A、工作的保障:僱主不可因工人是工會幹部而拒絕僱用,或解僱及為其他其他不利的待遇;B、辦理會務的保障:工會理監事因辦理工會會務,可請公假,每人每月以五十小時為限。而常務理事得以半日或全日辦理會務。

九、會費:A、入會費:每人不得超過其入會時兩日工資之所得;B、經常會費:不得超過會員一個月收入的百分之二(每月繳交」)

由此可見,倘制定「工會法」,就必須實行強制入會制度。在國際上,經常遇到的問題是,其一是違反基本法律「保障人民結社自由」的規定。因為「結社自由」既包括組織和加入工會的自由,也包括不加入工會的自由,這是違反世界潮流的,因此世界上採用強制入會的國家和地區少之又少。而且,由於強制入會無法落實,對公權力造成傷害,使到工會虛有其表,易為政客所利用。更不利的是,容易造成「非法工會」,所使用的手段也是突破法律規定的較激列的抗爭方式。另外,由於勞工幹部的個人私心太重,多久佔職位,形成壟斷或為利益派系所利用,不僅無法為會員爭取權益,還常釀成工會內部的「勞勞爭議」。政府則因勞工組織政策不明,在平時打壓,選舉時就討好,未建立長遠的輔導策略。雇主視工會為敵對團體,不與合作;經營管理觀念保守,深恐勞工透過工會奪權,因而以各種方法打壓或收買工會,或使工會不得生存。

國際勞工組織結社自由委員會在原則上支持罷工權的同時,認為在某些情況下對行使罷工權施以若干限制是可以接受的。這種限制包括應當在一切現行的談判、調解、仲裁程序都用盡之後仍不能使問題得到解決的情況下,或者在舉行罷工的程序條件(如事先通知主管部門)都齊備之後,才能行使罷免權。結社自由委員會也同意禁止用罷工手段來破壞集體協議,還同意通過立法對某些特殊情況禁止罷工,如禁止政府機關、警察、軍人和基本服務部門罷工,國家和地區處於緊急狀態的時候禁止罷工等。所謂「基本服務部門」,是指它的中斷工作會使公眾生活陷於極度困難的主要服務部門。

由此看來,澳門倘按照上述內容來為《工會法》立法,可能現存的新興獨立工會,都將會被視為「非法工會」。而澳門的「反對派」又將大聲控訴,特區政府為工聯總會壟斷澳門工運權提供法律保障。作為支持自由、民主的公職人員協會的代表的高天賜議員,就將成為扼殺有可能會被視為「非法工會」的新興獨立工會的「劊子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