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雖有政府採購制度但已陳舊亟待革新 澳門雖有政府採購制度但已陳舊亟待革新

本欄昨日《吸取教訓盡快制定政府採購及競標法律》見報,有讀者朋友致電筆者,謂其實澳門特區是有制訂了類似「政府採購法」或「政治競標法」的法律制度,分別是一九八九年五月十五日修訂頒布的第三零/八九/M號法令,一九八五年七月六日頒布的第六三/八五/M號法令,以及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八日頒布的第七四/九九/M號法令。其中第一個法令是規範工程、取得財貨和勞務開支的制度,第二個法令是規範政府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法律制度,第三個法令則是規範公共工程承攬合同的法律制度。不過,這位讀者朋友也承認,這三個法令都是在回歸前頒布的,而且其中有一個法令已使用了二十六年,而且三個法令都曾程度不同地作過修訂,故而顯得並不規範統一,也與回歸後的社會經濟政治情況有所脫節,因而確是有修訂的必要。當然,為了進一步彰顯「陽光政府」、「科學決策」和「依法施政」,就應該是制定一套新的統一協調的法律制度,而不是在原有的舊的法令的基礎上進行修修補補。

實際上,上述三個法律制度由於受到當時時空背景的限制,基本上是照搬照取葡國的法律制度,而且其中兩個法令因是在中文被確定為官方語言的一九九二年之前頒布,因而沒有中文版本或是正式中文版本,這不但是未能適應回歸後的社會發展形勢,而且也與《澳門基本法》所規定的中文為澳門特區的第一官方語言的精神有嚴重抵觸。何況,也未能與「WTO」的《政府採購協定》的精神完全相吻合。更重要的是,正因為這三個法令都與「WTO」的《政府採購協定》的精神有距離,因而就存在著不少「灰色地帶」,有可能會被「有心人」所利用,作為在政府採購中貪汙受賄的「保護傘」。因此,有必要對現行的政府採購制度進行改革。並在此基礎上,申請加入「WTO」的《政府採購協定》,在日後的輕軌等大型採購中,得到國際法律層面的保護。

確實,在政府採購的政務活動中,澳門正面臨「內外夾攻」的狀態。在「內」的方面,一是如同上述,澳門現行的政府採購法律制度過於陳舊,倘再不修訂就將難於適應社會形勢的急速發展,也因現行法律制度缺乏正式中文版本而形成「違反基本法」的危險,二是「歐文龍事件」發生後,澳門內外都對澳門特區的政府採購及競標,能否能做到公開、公平、公正、有效競爭而睜大了眼睛盯著看,而要做好這一點,就要求必須有一套系統規範並符合形勢發展的法律制度予以調整。

在「外」的方面,是澳門是「WTO」的成員體,在中國香港、中國台灣已先後加入了《政府採購協定》,中國也已向「APEC」提交單邊行動計劃,明確最遲於二零二零年與「APEC」成員對等開放政府採購市場,並已開始進行加入《政府採購協定》的談判的情況下,澳門不能獨自置身其外,自我甘於遭受邊緣化。盡管是否簽署《政府採購協定》並非是加入「WTO」的法令文件,但加入總比不加入好。這是因為,《政府採購協定》是推動全球貿易自由化進程的重要措施之一。即使澳門特區不受這個多邊協議的制約而有保護本地區貿易的作用,但不加入必將會遭受邊緣化,被排除在外國政府採購市場之外,不利於澳門融入世界貿易組織多邊自由化的貿易內。因此,澳門特區透過接受和簽署《政府採購協定》來開放本地區政府採購市場是國際形勢所趨,亦是邁向國際化必經之路,尤其是在國家「十二五」規劃已將澳門定位為「世界旅遊休閒中心」的情況下。澳門特區只有加入《政府採購協定》,才符合澳門特區的長遠發展且配合目前澳門的長期經濟可持續發展策略。

但是,澳門特區政府現行的政府採購和競標法律制度頗為陳舊,其規定內容不能完全符合《政府採購協定》規定的要求。故此,即使是站在為澳門特區加入《政府採購協定》做好準備的角度,也應該對現行的三個政府採購和競標法令進行革新。

澳門如要制訂符合「WTO」《政府採購協定》原則的法律制度,可以分別參考內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和台灣地區的《政府採購法》。由於在「一個中國」的架構下的兩岸四地中,除香港地區是實行海洋法系之外,內地、澳門和台灣都是實行歐陸法系(內地法學教科書自稱為「社會主義法系」,但無論其是沿襲自一九四九年之前的舊法律,還是借鑒自前蘇聯的法律,其實都是淵源於歐陸法系),故兩岸有關《政府採購法》的法律制度,較為符合澳門的法律制式。

制定《政府採購法》,首先就要確定「政府採購的範圍」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第二條就規定:「本法所稱政府採購,是指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採購依法指定的集中採購目錄以內的或者採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而按海峽兩岸的《政府採購法》的做法,是按其性質將政府採購對象分為三大類:貿易、工程和服務。其中「貨物」是指市場上供出售的原料、產品、設備、器具等類物品。其中:一、土地,是指因公共設施建設而購置的土地。二、建築物,是指購買已建成的並作為商品出售的房屋(包括辦公用房和宿舍用房等)。三、通用設備,是指普遍使用的電器、辦公自動化設備(包括計算機、復印機等)、傢俱、空調等類設備。四、消耗用品,是指辦公耗用的紙張、信封、筆類、軟盤、硒鼓等。五、專用設備,是指除通用設備外的其他設備,如醫療設備、通信設備、發電設備、農用機械等。

「工程」是指在新建、擴建、改建、修建、拆除、修繕或翻新構造物及其所屬設備以及改造自然環境,包括建造房屋、興修水利、改造環境、修建交通設施、鋪設下水道等建設項目,其投資額大,採購週期長。採購項目投資少則幾萬元,多則上百億元,最短時間也在一個月以上,並兼容了貨物與服務採購,包括了所需材料、設備、物資的採購,也包括了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項目的採購,以及施工隊伍選購等。

「服務」是指除貨物或工程以外的任何採購,包括專業服務、技術服務、維修、培訓、勞力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