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澳門法律立法技術的分析及其改進建議

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副教授級研究員 王禹

一、立法技術的概念

所謂立法技術,通常是指制定、修改和廢止法律的技術,是指在法律的創制活動中所應體現和遵循的有關知識、經驗、規則、方法和操作技巧等方面的總稱,具體包括法律文件的內部結構、外部形武、法律概念、法律術語和文體表達等方面的技術。廣義的立法技術還包括立法規劃、立法預測等方面的內容。

這裏所說的立法技術,是指立法的表達技術,至少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第一,法律文件的標題。不同的法律制定機關所制定的法律文件,其效力是不同的,因此必須由不同的名稱來表達。如全國人大根據特別程序制定的法律稱為“憲法”,由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法律文件稱“法”,如“集會遊行示威法”與“國旗法”,等等。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稱“條例”、“規定”和“辦法”,國務院根據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授權決定制定的行政法規,稱“暫行條例”或者“暫行規定”。

第二,法律文件的內部章節表達技術,如中國《立法法》規定,法律根據內容需要,可以分編、章、節、條、款、項、目。編、章、節、條的序號用中文數位依次表述,款不編序號,項的序號用中文數位加括弧依次表述,目的序號用阿拉伯數字依次表述。’

第三,法律規範和法律語言的表達能力,應當具備準確、嚴謹和簡潔等方面的要求。所謂準確,是指要用明確肯定的語言表達法律概念,所謂嚴謹,是指要用邏輯嚴密的語言表達法律規範,所謂簡明,是指要用盡可能簡練明白的語言表達法律內容。法律規範和法律語言的表達能力還應當包括中文標點符號的準確表達。

在澳門,研究立法技術是必要而迫切的事情。澳門現有的法律體系是在葡萄牙法律體系的基礎上演化而來的。由於語言與文化的不同,葡萄牙法律本身在回歸前就不能為澳門居民所廣泛認同和奉行。澳門回歸前夕匆匆推出的“法律中文化”和“法律本地化”,也沒有使澳門居民對澳門法律建立起必要的親近感,許多法律文本存在著句法不通、涵義模糊及難以理解的問題。澳門回歸後推行以中文和葡文雙語立法(雖然這樣的雙語立法體制與《澳門基本法》第9條的立法原意並不完全一致),立法會所制定法律中文本,也還是存在這樣那樣的問題,不能從根本上扭轉澳門各界和普通民眾對法律的舊有觀感。

二、澳門現有立法技術的問題分析

現在我們以上面所說的三個方面的立法技術來分析澳門現有法律體系裏存在著的一些問題。

(一)關於法律文件的標題方面

澳門回歸前的本地法律,其法律文件的標題表達往往加上日期,如第6/98/M號法律八月十七日《對暴力罪行受害人的保障》,第2/99/M號法律八月九日《結社權規範》,M表示澳門,用來說明這是澳門本地通過的法律,以區別在澳門適用的由葡萄牙國會通過的法律,日期表示該法律刊憲的日期。澳門回歸後法律文件的標題表達技術,在此基礎上已經大大簡化。澳門立法會在回歸當日通過了第3/1999號法律《法規的公佈與格式》,其中第11條(法規標題)規定了有關法律文件的標題表達技術:

一、法規標題依次由編號、四位數字的年份及法規種類組成(葡文標題中的順序為法規種類、編號及四位數字的年份)。編號及年份均以阿拉伯數字表示。

二、若係法律及行政法規,標題中還應冠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字樣,並附有簡要反映其標的的名稱。

三、法規按年編號,為此,應在法規編號及年份之間以斜槓分隔。

四、各類法規應分別編號。

這裏所指的法律文件的正)《標題只有三個部分組成:編號、年份及法規種類。如上面所舉的第3/1999號法律《法規的公佈與格式》,只有其中的第3/1999號法律才是該文件的法定標題,而“法規的公佈與格式”並不是該文件的法定標題,而是有關當局為了更好地讓普通民眾瞭解該法律文件的內容,“自行”加上的。這個自行加上的標題不是該法律文件的正武標題。從這個意義上,任何人都可以自行給這個法律文件加上標題,只要大致符合該法律文件的主要內容即可。第3/1999號法律也可以取名為“法規公佈與格式要求法”、“法規的公佈與格武表達”、“立法法” ,等等。這樣就大大降低了法律的嚴肅陸,也加大了普通民眾對法律的理解難度。

第3/1999號法律雖然對法規的標題表達僅作編號、年份及法規種類的要求,實際上,為了更好地在普通民眾中推廣和宣傳法律,讓普通民眾理解該法律文件的內容,每一個法律文件都在其法定標題外標註中文標題,如第3/1999號法律《法規的公佈與格武蔔第1/1999號法律《回歸法》、第2/1999號法律《政府組織綱要法》,第5八999號法律《國旗、國徽及國歌的使用及保護》、第10/1999號法律《司法官通則》,等等。普通民眾實際上記住的只能是這些不算法定名稱的法律名字,而不可能去記憶哪一年多少號法律。

這些中文的法律標題命名方法五花八門,有的冠以甚麼甚麼“法”,有的冠以甚麼甚麼“法律”,有的冠以甚麼甚麼“通則”,有的冠以甚麼甚麼“制度”,甚至還有“法律制度”與“選舉制度”(選舉制度不就是法律制度中的其中一種嗎?),有的冠以甚麼甚麼“規章”,有的冠以甚麼甚麼“章程”,有的冠以甚麼甚麼 “一般原則”,有的直接以該法律調整的機構名稱命名,等等。下面舉出一些例子。

1.標題冠以“法”的,如第l/1999號法律《回歸法》、第2/1999號法律《政府組織綱要法》、第4/1999號法律《就職宣誓法》,等等。

2.標題冠以“法律”的,如第8/1999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及居留權法律》、第6/2004號法律《非法入境、非法逗留及驅逐出境的法律》,等等。

3.標題冠以“制度”的,如第3/2001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制度》、第16/2001號法律《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法律制度》、第1/2004號法律《承認及喪失難民地位制度蔔第1/2006號法律《澳門大學法律制度》,等等。

4.標題冠以“通則”的,如第10/1999號法律《司法官通則》、第7/2006號法律《獄警隊伍職程人員通則》,等等。

5.標題冠以“具體規定”的,如第7/1999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辦理國籍申請的具體規定》等。

6.標題冠以“規章”的,如第5/2002號法律《通過機動車輛稅章程》等。

7.標題冠以“章程”的,如第3/2000號法律《立法會立法屆及議員章程》等。

8.標題冠以“一般原則”的,如第7/2002號法律《規範澳門特別行政區車輛的一般原則》等。

9.標題僅僅是該法律所調整或訂定有關內容的機構名稱的,如第11/1999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審計署》、第10/2000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廉政公署》、第1/2001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警察總局》,等等。

(二)關於法律文件的章節安排

法律文件的章節安排,也就是法律的結構問題,首先體現在比較重要的法典章節安排。在澳門,這些章節主要是以卷、卷、編、章、節、分節為目錄進行編排,如以澳門第39/99/M號法令《民法典》第一卷第一編為例,其結構分為:

第一卷總則

第一編法律、法律之解釋及適用

第一章法之淵源

第二章法律之生效、解釋及適用

第三章非本地居民之權利及法律衝突,一般規定衝突規範

第一分節屬人法之範圍及確定

第二分節規範法律行為m.d~-律

第三分節規範債之法律

第四分節規範物之法律

第五分節規範親屬關係之法律

第六分節規範事實婚之法律

第七分節規範繼承之法律

有的法典在卷、編、章、節前再加上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但是條文順序不變,如以《刑事訴訟法典》第五卷和第六卷為例:

第五卷與本地區以外當局之關係

第一編一般規定

第二編對非由澳門法院宣示之刑事判決之審查及確認

第二部分

第六卷初步階段

第一編一般規定

第一章犯罪消息

第二章保全措施及員警措施

第三章拘留

第二編偵查

第一章一般規定

第二章偵查之行為

第三章偵查之終結

第三編預審

第一章一般規定

第二章調查行為

第三章預審辯論

第四章預審之終結

一般篇幅較少的法律則是以章和節進行編排。在節和分節後面則就是“條”。每條都有一個標題。如果一條的內容比較多的,則分為一、二、三、四等款。回歸前的澳門法律多數都是在條和款以下則分為a)、b)、c)和d)等項,澳門回歸後,多數法律則是條和款以下分為(一)、(二)、(三)和(四)等項。試舉出兩例。

如第2/2009號法律《維護國家安全法》第三條(顛覆中央人民政府)規定:

一、以暴力或其他嚴重非法手段,試圖推翻中央人民政府,或阻止、限制中央人民政府行使職能者,處十年至二十五年徒刑。

二、作出上款所指犯罪的預備行為者,處最高三年徒刑。

又如澳門《刑法典》第四條(在空間上之適用之一般原則)規定:

澳門刑法適用於在下列空間作出之事實,但適用於澳門之國際協約或屬司法協助領域之協定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a)在澳門內,不論行為人屬何國籍;或

b)在澳門註冊之船舶或航空器內。

這裏的一、二、三、四實際上可以不必標出,而在法律的中文本裏使用英文字母a)、b)、c)並不符合我們中國人的語言習慣。而且,這裏所舉出的澳門《刑法典》第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