墓地事件凸顯民署不符非政權市政機構定位

曾經擾攘了一段時間的所謂「十幅墓地」事件,終由廉政公署經過深入的調查及分析後,完成了《前臨時澳門市政局批出十幅永久墓地事件的調查報告》。

該調查報告認為該事件存在程序及實體瑕疵,前臨市局執委會主席在掌握全部申請人的資料後才訂定批准的準則及程序,存在度身訂造之嫌,有違平等原則和公正原則。不過廉署也指出,由於當時決定的人已經離職,亦已過了追溯期,現階段已沒有法律理據繼續跟進。另外,該報告指出,事件引起質疑的是,行政法務司司長是前臨時市政局的監督實體,在批出的十幅墓地中,其中一幅是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顧問的家人,廉署認為,由於擁有審批權的是前臨時市政執行委員會主席,不存在因為親屬關係需要迴避的情況。但報告認為,前臨時市政局的監督實體未能確保前臨時市政局嚴格遵守合法性準則。

廉署的調查報告長達一百二十七頁,洋洋灑灑,旁徵博引,收列了所有與分析該事件相關的法律條文,這是成文法的特點,當然也可使其所作結論更具不可挑戰、不容辯駁的權威性和公信力。因此,該調查報告對民署有著「治病救人」的驚醒作用,並提醒民署今後必須注意不要再犯類似錯誤。當然,這份調查報告也在某個角度澄清了一些問題,間接指出了當時一些人的做法,雖然並非無事找事,但仍然是小題大做,或是將「十幅墓地」與「某居民申請墓地不獲批准」這兩個本不相關的事情混在一起,有借助鍾馗打鬼之意。

而其中檢察院追究部分,對「十幅墓地」事件本身,已於事發時聲明「暫時未具法定條件開立刑事卷宗」,但後來的在檢察院進行調查過程中,民署未能及時提交文件,卻有可能觸犯《刑法典》第三百四十六條的「拒絕合作罪」,而且尚未超逾追訴期,故仍在偵查之中。但並非是「十幅墓地」事件的本身,而且也與當時批出「十幅墓地」的當事人無關。這種情況,與廉署調查報告中有關「十幅墓地」與「某居民申請墓地不獲批准」是不同的兩回事的結論,有相似之處。

盡管廉署已經對「十幅墓地」事件作出了「有瑕疵,但已過了追訴期」的結論,有關需要對此事件負上行政責任的人可以「甩身」,但該事件卻暴露了一個更為嚴重的問題,就是現行的「民政總署」之設,是否符合《澳門基本法》第九十五條「非政權市政機構」定位的問題。這除了是包括前立法會主席曹其真及許多法學界、輿論界人士,曾從總體性的大角度提出質疑之外,從廉署調查報告書中對民署及前臨市局的職權的分析中,也有發現一些問題。尤其是廉署報告書指出,民政總署不具有制定對外規章的權力,但現時民政總署已經制定及實行的一些規章,是對外有效力的,就像前臨市局所制定的《永久性墓地租賃內部規章》那樣, 是與廉署所強調的在澳門特區成立後,為配合《澳門基本法》和《回歸法》的相關規定,市政機構的權力設定收窄,更屬於一種受政府委託而履行職責的情況所抵觸的。

實際上,《澳門基本法》第九十五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可設立非政權性的市政機構。市政機構受政府委託為居民提供文化、康樂、環境衛生等方面的服務,並就有關上述事務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提供諮詢意見。」根據這一規定,在澳門特區的行政、立法、司法機關之外,只能設立非政權性的市政機構。這是由於澳門是一個僅有三十多平方公里的狹小地區,考慮到澳門實際情況,基本法規定僅在澳門設立一級政權機構,無需再多設立一級政權機構。否則,就會出現機構重疊、效率低下的情況。因此,依據基本法第九十五條設立的澳門特區的非政權性質的市政機構,是不能行使行政、立法、司法權的機構,而只能主要是一個服務性、諮詢性的機構:

一、從市政機構的服務性質來看,澳門特區市政機構,主要受政府委託,為澳門居民提供文化、康樂、環境衛生等方面的服務。澳門特區政府將自己負責的某些方面的事務,委託給市政機構辦理,說明政府與市政機構之間沒有行政上的隸屬關係,市政機構不是政府下設的行政機關。

二、從市政機構的服務範圍來看,市政機構僅能就文化、康樂、環境衛生等方面的事務,受政府委託為居民服務。市政機構為社會和居民提供服務的範圍,僅限於與市民日常生活密切有關的領域。

三、市政機構的「非政權性」還表現在它是諮詢性質的機構,而不是決策性機構。澳門特區政府作為一個政權性機構,也有權制定並執行政策。但作為非政權性的市政機構,只能就文化、康樂、環境衛生等方面的事務,向澳門特區政府提供諮詢意見。澳門特區政府在文化、康樂、環境衛生等方面奉行的政策,應由澳門特區政府自行決定。但在決定這些政策之前,應諮詢市政機構的意見。市政機構提供的意見和建議,是諮詢性質的,對澳門特區政府沒有約束力。

因此,廉署所作出的民署不具有制定對外規章的權力的結論,同樣也應適用於目前民署正在行使的行政執罰權,亦即無權執行只有行政實體才有權實施的行政執罰權。更進一步,並不擁有立法權的特區政府,也無權制定具有法律性質的《公共地方總規章》。

另外,為了更好地全面落實《澳門基本法》第九十五條的規定,也應將「文化、康樂、環境衛生」範疇事務的職能全部劃歸民政總署職掌。因為現時文化局所職掌的大部分職能及其所管轄的文化基金、公開影演甄審委員會、演藝學院、中央圖書館、歷史檔案館、澳門博物館等部門,都是屬於「受政府委託為居民提供文化方面服務」的內容。而焚化中心暨汙水處理站辦公室的本身職能及任務,就是屬於「受政府委託為居民提供環境衛生方面的服務」的範疇之內。它與民政總署下屬「環境衛生及執照部」及「道路渠務部」所掌管的市政街道清潔、垃圾收集、渠道疏通等,都是屬於「環境衛生」的範疇,只不過是在「前期收集」與「後期處理」方面有所分工而已。因此,焚化中心暨汙水處理站辦公室亦應移交給民政總署,只不過是為了精簡架構,也可像街道清潔、垃圾收集程式那樣,將其「外判」,使其「私營化」而已。實際上,世界各地的垃圾後期處理,包括焚化爐的營運,也大多是「私營化」的。這不但可促成公共行政機構「消腫」,減少冗員,而且亦可透過私人機構承包經營而節省開支。還有,體育發展局所職掌的大部份業務,以及其管理的澳門運動場及各體育設施,以及體育醫學中心等,也是屬於「受政府委託為居民提供康樂方面的服務」的範疇。都應撥歸民政總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