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刑法典規定:路人見死不救可被判刑1年

佛山小悅悅事件震驚了港澳兩地,在表達對冷漠路人憤慨的同時,兩地法律界、學界人士表示,這樣的事在港澳不會發生,也沒有類似記錄。

“香港路人伸出援手,不會擔心被訛詐。只要是稍微有良心的人,都不會見死不救,這在整個香港已經形成了社會共識。”謝律師說,香港有很多醫生,他們在路途遇到他人遭遇意外,都會主動上前幫手。

而在澳門,刑法典有“幫助之不作為”條款,路人如果見死不救,被判最高1年徒刑或最高120萬元罰款。醫生如果見死不救,將構成刑法典“醫生之拒絕”罪狀,可能最高判刑5年。

“小悅悅”事件若發生在澳門,又證實18名冷漠路人未報警,可能因觸犯“幫助之不作為”被判最高1年徒刑或最高120萬元罰款。另外,醫院醫生當救未搶救最高也可處5年徒刑,消防急救人員當搶救人未救人最高可處2年徒刑。澳門律師界稱,回歸後這十多年未出現“幫助之不作為”罪案件。

澳門司警會調查18名路人

假如“小悅悅”事件發生在澳門,路人如果見死不救將面臨司法處理。昨日,南都記者走訪律師、學界、前警員,他們根據澳門的司法規定談到對此事的處理。

澳門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條有“幫助之不作為”條款:一、在發生使他人生命、身體完整性或自由有危險之嚴重緊急狀況,尤其該狀況系由於禍事、意外、公共災難或公共危險之情況而造成時,不提供不論系親身作為或促成救援而排除危險之必需幫助者,處最高一年徒刑,或課以最高120日罰金。二、如上款所指之情況,系由應當提供幫助而不提供之人所造成,該不作為者處最高二年徒刑,或課以最高240日罰金。三、如提供幫助可能使該不作為者之生命、身體完整性或自由出現嚴重危險,又或基於其他重要理由,系不可要求該人提供此幫助,則幫助之不作為不予處罰。

澳門大學法學院助理教授邱庭彪博士昨日指出:若證明18名路人知道事件情況,仍對小悅悅視而不見,可最高判刑一年或120日罰金。澳門法律罰金按日算,法院根據嫌疑人經濟狀況判定金額,每日罰金最低50元(澳門元,全文同)最高1萬元。換言之,冷漠路人可能遭到最高罰金達120萬元。

昨天,曾做過警員的澳門員警協會會長洪榮坤向南都記者描述澳門警方對類似事件可能採取的處理方式:消防人員或治安警察局人員到現場發現涉刑事,司法警察局介入,獲知有人明知而不報警後調查路人;查閱錄影、周邊證據資料、警方收報記錄等,根據身份資料請18名路人協助調查;假如證據顯示第18名路人路過時才有人報警,並且第18名路人確認知曉已報警事實,司警將交檢察院,以“幫助之不作為”之名起訴18名人士。

醫生不施救最高判5年

邱庭彪博士介紹說,“小悅悅”事件如果發生在澳門,可能會涉多個法律條文。若消防、醫生等未能救助,也會面臨更嚴厲刑罰。

現場搶救運送傷患並運送到醫院是消防局負責,產生的搶救費用不會要求使用者承擔。傷患到了醫院急救室無論有無付費,醫生必須搶救。假如醫生搶救是唯一方法而沒有提供服務,將構成刑法典“醫生之拒絕”罪狀,可能最高判刑5年。醫院完成醫療後,才要求傷者支付費用。

在提供幫助方面,假如當班消防員有義務提供急救而未提供,最高可判2年徒刑或判240日罰金。邱庭彪介紹說,在澳門幫人不會牽扯到先墊支的經濟責任。假如是醫生擁有專業急救知識以及專業急救器材,路過時不施救,在觸犯“幫助之不作為”罪時,可能面臨比“冷漠”路人更嚴厲的處罰。

邱庭彪博士昨日、前日均在課堂以及辦公室,與學生探討“小悅悅”事件在澳門可能面臨的法律問題。他呼籲市民、遊客在澳門目睹交通意外或禍事一定要提供幫助,否則會構成犯罪。“而且提供幫助也不會自尋煩惱,還可能獲好市民獎。”

澳門未有“幫助之不作為”罪記錄

對於“小悅悅”事件,澳門鄺國安律師事務所鄺國安大律師分析說,普通人士一般需報警、保護現場。“法律不鼓勵抱起重傷者。”鄺國安說,在自身沒有能力或危及自身生命安全的情況下,不需提供幫助。

“幫助之不作為”罪在澳門有沒有被觸犯過?昨日,鄺國安在律師樓查閱了約半小時,未發現法院有涉及到該罪案件。鄺國安本人曾代理過一個案子,某人醉酒駕車撞人離開現場,但該當事人系不知情撞人時離開的,最後被以過失殺人罪論處。約半小時查詢中,鄺國安肯定澳門回歸後未有此罪記錄。

(《南方都市報》 蔣樂進/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