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案諮詢公眾個半月

【本報訊】世界各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頻生,本澳食品安全監管機制不足,政府正草擬食品安全法,現推出法案諮詢文本,即日起諮詢公眾一個半月。

當局表示,食品安全監管權將統一賦予民政總署,並計劃設立更高層次的“食品安全委員會”以便快速回應可能發生的食品安全事故。

食品安全立法諮詢

民政總署及法務局昨日聯合宣布就制訂食品安全法諮詢公眾。兩部門表示,近年世界各地經常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食品安全問題日益突出。政府雖然在2008年成立了“食品安全統籌小組”,協調監管食品安全的工作,並及時妥善處理可能出現的食品安全事件。但食品安全問題日益突出,現行法規及許可權分散,監管上存在空白。按照行政長官指示,法務局、民政總署及其他職能部門正草擬一部全面性、綱要性的《食品安全法》,整合與食品安全有關的現行法規,同時參照聯合國糧食及農業組織與世界衛生組織的指引以及內地、香港和新加坡等地食品安全立法的經驗,完善澳門的食品安全規範體系。

法務局及民政總署草擬了《食品安全法》諮詢文本,希望透過公開諮諮,聽取社會各界對完善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意見和建議。諮詢期11月1日至12月16日。市民可在政府資訊中心、法務局、民政總署及轄下個社區服務站取得諮詢文本,或者在法務局、民政總署網站下載文本。可透過電郵、電話、傳真等形式發表意見。

食安構建三機制

法務局表示,構思中的《食品安全法》將參照聯合國糧食及農業組織與世界衛生組織對構建食品安全保障體系和制定相應法規提出的指引,建立風險評估、風險管理和風險傳達三種機制。

風險評估是指就問題食品對人體健康可能造成的不良影響進行科學評估,確定不安全食品的各種危害所帶來的風險,為制定食品安全標準及採取風險管理措施建立科學依據。風險管理是指主管部門在衡量風險評估得出的結果後,對懷疑有危害的食品採取預防和控制措施。風險傳達是指與食品安全管理有關的部門和國際組織交換資訊,及時向社會發佈危及食品安全的資訊和宣傳預防食品事故的知識。

草擬中的食品安全法明確規定特區政府將設立食品監測評估機制,化驗不同種類的食品樣本,分析本地和外地關於食品安全資訊,評定有關食品的風險程度,以便為制定食品安全標準和採取風險管理措施提供科學依據。

食品安全法將建立食品溯源管理機制,及常規的食品檢驗機制,確保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後的源頭追蹤,及時掌握食品安全訊息,和發現食品安全隱患。

食安監管權統歸民署管

食品安全法草案建議由民政總署行使抽樣化驗、對違規行為科處罰款和其他附加處罰等職權。為快速有效應對危及食品安全的事件,民政總署可因應情況實施或命令實施若干措施,例如召回食品、禁止售賣或銷毀食品、強制清潔消毒飲食場所等。

兩部門解釋,法案建議改變由發出牌照部門負責監管的做法,發牌部門的權利雖不變,但食品安全監管權將統歸民署。當發現場所出現食品安全隱患時,民政總署除通知發牌部門跟進外,並按照《食品安全法》規定命令採取一系列管制措施。

民政總署在有需要時將與其他監管部門聯合行動,共同對食品安全作出妥善的監督。場所負責人應配合當局對食品安全的稽查工作,提供必要的協助,妨礙稽查人員執行公務將構成違令罪。

食品安全法將規定當主管部門有理由懷疑,或經檢驗得悉某種食品存在安全隱患或風險時,有權命令禁止該種食品進口或出口,以確保公眾健康。

設更高層次委員會

為快速應對食品安全事故,將參照內地及其他地區作法,《食品安全法》,明確訂定食品安全事故的處理機制,制定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預案,因應事故的性質和程度訂定應對機制和措施,並建議設立更高層次的“食品安全委員會”,針對可能發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情況,啟動跨多個施政領域的食品安全聯動機制,作出及時、快速、有效的回應。

食品安全法草案建議民政總署通過舉辦公開活動、培訓講座、發出指引等方式開展食品安全的宣傳教育工作,及時發放與食品安全事故有關的信息,加強特區各部門間食品安全資訊的溝通,透過聯絡機制與周邊地區的主管部門交流關於食品安全事故的資訊。

檢討處罰阻嚇力

違規處罰方面,現行《刑法典》及《妨害公共衛生及經濟之違法行為之法律制度》已有條文將危害食品安全的行為定性為犯罪行為,違規者須承擔刑事責任,在制定《食品安全法》時,將深入研究現行規定是否全面,檢討現行有關食品安全犯罪的處罰是否具足夠阻嚇力。

法案建議,對有可能對公眾健康造成威脅,但未達犯罪程度的行為,將之定性為行政違法行為,由主管部門介入並作出處罰。

對罰則較輕,涉及食品安全某些犯罪行為是否應將之列為行政違法行為,由行政機關負責執法及處罰,以減輕程序上的消耗,提升執法效率,將是制定食品安全法時一併考慮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