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組關注存款保障基金運作

【本報訊】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日細則性討論《存款保障制度》法案,委員會主席鄭志強會後表示,委員會認為存款保障制度的成敗取決於保障基金的運作,委員會極為關注,希望與政府探討將規範此基金運作的原則性規定在法案中體現出來。

政府上月向立法會引介的《存款保障制度》法案,目的是將自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以來執行的存款保障臨時措施轉為制度化,為本澳銀行每個儲戶提供上限50萬的存款償還保障。

根據政府遞交法案規定,保障由“存款保障基金”確保,資金來源除政府首先注資1.5億元作為啟動資金外,參與銀行按照比例向基金繳納年度供款。鄭志強表示,委員會認為存款保障制度的成敗取決於保障基金的運作,按照法案規定,基金運作只以專門行政法規規範,鑒於基金的重要,委員會希望進一步聽取政府解釋,探討將規範基金運作的原則性規定在法律中體現出來,以便公眾增加對存款保障制度的信心。

存款保障基金銀行供款方面,法案規定執行相同的比例,委員聽取法律顧問介紹後,關注其中是否涉及公平問題,提出是否需要建立評級制度,按不同評級銀行繳納不同比例供款。委員會希望就這問題與政府商討。

對於存款保障制度本身將對銀行儲戶提供有力保障的作用,委員會表示認同,亦承認政府的立法取向正確。但是亦擔心法案條文的一些規定將可能對銀行造成影響,比如在存款保障賠償的啟動中,法案規定金融管理局行政委員會就參與銀行無法或顯示出無法向存款人給予償還做出決議並經行政長官批准,當日即可啟動。鄭志強指,若經過決議啟動賠償保障就等同于向外界宣佈某銀行出現問題或者變相表明銀行破產,而破產按照現行法律規定必須由法院做出,而且一旦存款保障啟動,外界必然對有關銀行產生懷疑,即使銀行自身能解決所遇到的問題,今後的經營也會受到影響。所以希望法案在保障儲戶的同時亦不能忽視對銀行的保護。

另外,委員會亦關注到法案與本澳現行法律銜接的問題。其中包括公積金帳戶是否受保障、銀行出現問題時先執行破產程式還是先執行存款保障賠償程式,以及存款保障金額由行政長官以批示形式調整是否合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