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拘捕台灣「外交」官員將會有何效應?

正當台灣「總統」選戰情勢進入「黃金交叉」態勢,連一向被視為深藍的「TVBS」的民調,也在加入分析未表態選民的意向之下,推估蔡英文獲得百分之四十七點三的得票率,而馬英九則是百分之四十五點八,亦即蔡英文首度領先馬英九之際,馬英九藉以自傲的政績之一——「外交休兵」獲得一百一十多個國家向台灣提供免簽證入境或落地簽證待遇,連因受「九一一事件」影響而收緊入境簽證政策的美國,也在仍然堅持拒絕向中國大陸提供免簽待遇的情況下,即將向台灣提供免簽入境待遇之際,台灣駐美國堪薩斯辦事處處長劉姍姍卻於近日遭美國聯邦調查局以「外籍勞工契約詐欺」罪名逮捕。此一事件是否會被民進黨拿來作為攻擊馬英九的「標靶」,值得觀察。而延伸開來,此事是否也意味著在美國近年掀起一股廢除《與台灣關係法》的聲浪中,華盛頓有意調降美台關係的預兆?更值得觀察。

劉姍姍的涉案情況,據美國《堪薩斯城明星報》報導,大致上如下:堪薩斯市聯邦檢察官指控劉姍姍涉及的罪名,包括觸犯外籍勞工的聘雇法規、違法運送勞工前往美國工作,以及威逼、脅迫菲籍幫傭。外籍勞工聘雇詐欺部分,依聯邦法律最重可判五年徒刑,且得併科罰金。據該報報導,劉姍姍是在本月四日下午於堪薩斯辦事處遭到拘提的,稍後解送至聯邦法院出庭。院方裁定留置劉姍姍,以待本月十六日的正式拘留庭。報導引述檢方說法指出,雖然之前也曾有外國使節不當對待幫傭的案例,但劉姍姍是首位涉及詐欺、威逼與脅迫幫傭的外國使領館人員,也很可能是首位因此類罪名被起訴的外國駐美代表官員。

而據聯邦調查局(FBI)提交法庭的證詞顯示,六十四歲的劉姍姍是在去年十一月於菲律賓雇用代名為「F.V.」的女子,當時簽訂的兩年合約約定,「F.V.」月薪一千二百四十美元,每週工作四十小時,且加時工作或國定假日工作得請領加班費。但「F.V.」今年三月抵達美國堪薩斯市後,卻被要求每週工作六天、每天工作十六至十八小時,而且薪水只剩四百美元至四百五十美元。 同時,據稱劉姍姍還扣押「F.V.」的護照與「B-1」工作簽證,要脅「F.V.」如果不從,就要將她送回菲律賓。「F.V.」在七月間藉劉姍姍載她外出採購日用品時向菲國同鄉求救,表明她被限制出入、剋扣工資與不當對待;男性友人直至八月才有機會協助「F.V.」脫逃。「F.V.」之後已獲得聯邦司法機關保護。起訴文件還指出,代表處的證人向「FBI」探員證實「F.V」的說法,並指控劉姍姍曾以同樣方式對待前一名幫傭導致對方陷入憂鬱狀態、並拒絕進食。檢方指稱,F.V.逃離後,劉姍姍除了試圖尋找她、意圖將她遣送回菲國之外,在得知聯邦司法當局可能展開調查之後,劉姍姍也曾預做安排,準備「立即」離開美國,檢方據此要求將劉姍姍收押,不得保釋。

對此,台灣「外交部」已向美國國務院表達嚴重抗議。而「外交部長」楊進添昨晚在記者會上指出,台美雙方在一九八零年已簽署《台美特權、免稅暨豁免協定》,劉姍姍具有「協定」下的豁免禮遇,「外交部」對於「FBI」的做法「沒有辦法理解」。他指出,在台方沒有放棄豁免禮遇前,無論相關案情如何,劉姍姍仍享有該「協定」下的豁免等特權,美執法單位即令有案件欲對其訴追或調查,仍應循「外交」管道為主,不應違反且無視該「協定」的規定。因此,美國有關單位應當快速無條件釋放劉姍姍。

楊進添所指的《台美特權、免稅暨豁免協定》,是台美雙方於一九八零年十月二日依據《與台灣關係法》,並參照《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的精神,由當時的台灣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負責人(相當於「駐美大使」)夏功權,與美國在台協會負責人丁大衛簽署的,全稱為《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與美國在台協會間特權、免稅暨豁免協定》。本來,「美國在台協會」與「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只是美台雙方在對方設立的非官方機構,其業務範圍僅限於處理貿易、商業等民間往來。而該「協定」的簽署,實際上使美台互設的「民間」機構具有了官方的色彩,使這兩個「非官方」機構工作人員享有只有外交人員才能享有的「外交」及「領事」特權。這是《與台灣關係法》簽訂之後,中美關係又一個嚴重的事件。

實際上,該「協定」給予了台灣駐美國的「代表處」(按:台灣當局將之視為「大使館」)及「辦事處」(台灣當局將之視為「總領事館」)幾乎包括了全部的外交特權和豁免。其第五條戊項就規定,「除非經派遣之相關組織明確放棄豁免,其指定人員應享有對因執行所授權職務範圍內行為有關的訴訟或法律程序之豁免。」

而「協定」的這一條規定,是依據美國國內法《與台灣關係法》第十條C項「根據台灣給予協會與其正規人員之特權與豁免權,總統有權給予台灣的機構與其正規人員相對的特權與豁免權(附帶適當的條件與義務),以便利他們發揮有效的履行其功能。」的規定而演化為與台灣當局的雙邊協議。

按照台灣當局《外交部駐外代表機構組織規程》中「以一國中之某一地區為業務區域者,設辦事處,其地位相當於總領事館或領事館」的規定,作為台灣駐美國堪薩斯辦事處處長的劉姍姍,是被視為「總領事」,至少也是「領事」,而按照《台美特權、免稅暨豁免協定》的規定,劉姍姍享有「外交豁免特權」,即使她確實觸犯美國相闗法例,必須予以追究,也不能在尚未通知台灣當局的情況下就自行拘捕。而楊進添作晚在記者會上也強調該名菲律賓籍幫傭並非劉姍姍私人聘雇,而是屬於「辦事處」公務用途,因而根據「協定」規定,劉姍姍享有豁免權,應予立即釋放。

而美國聯邦調查局拘捕劉姍姍的做法,究竟是其下屬單位的部門行為(不瞭解「協定」相關規定,並將台灣駐美國堪薩斯辦事處視為民間機構,或雖然瞭解但也要故意為之),還是奉上級指令刻意作出的試探動作?這確是值得認真研究。

實際上,自奧巴馬上臺後,美國國內不斷傳出要廢除或修改《與台灣關係法》的聲音。美國前參謀長聯席會議副主席、退役海軍上將歐文斯就發表文章說,三十年前制定的《與台灣關係法》,對美國的害處大於好處,而美國對台軍售也不符美國的最佳利益。為此,台灣《蘋果日報》就評論說,這就表示美國國內的一股力量正在試圖廢止《台灣關係法》,美國與中國大陸的合作關係是美國的重大利益,他們不會為台灣的小利益而犧牲大利益。

不管怎樣,這起事件將會對以「外交休兵」作為選戰「利器」的馬英九來說,是一個相當大的打擊,可能會成為蔡英文攻擊馬英九的「標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