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實透明政府承諾強化公眾反腐監督力度 落實透明政府承諾強化公眾反腐監督力度

澳門特別行政區日前完成討論《財產及利益申報法律制度》,建議未來副局級或以上官員,包括行政長官、主要官員、終審法院院長、檢察長及公營企業、公共資本企業的行政管理及監察機關據位人須公開財產,公開的財產包括不動產、工商場所或公司股份等。《財產及利益申報法律制度》獲立法會通過並實施後,公眾可透過終審法院網站查閱官員申報財產的內容。 

此顯示,新一屆特區政府在打擊貪腐、淨化官風方面,是有所作為的,也是願意聽取各界人士的意見和建議的。而特區政府主動對《財產及利益申報法律制度》啟動修法活動,既是落實特首崔世安關於建立「透明政府」的承諾,也有助於澄清在第三任特首選舉時,互聯網上那些不負責任的謠言。當然,也是特區政府與在中國澳門特區生效的《聯合國反腐敗國際公約》進行銜接的外事政務行為。

實際上,二零零三年十月三十一日由聯合國第五十八屆大會通過的《聯合國反貪腐國際公約》第八條第五項就明文規定,「各締約國均應當根據本國法律的基本原則,酌情努力制訂措施和建立制度,要求公職人員特別就可能與其公職人員的職能發生利益衝突的職務外活動、任職、投資、資產以及貴重饋贈或者重大利益向有關機關申報」。而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二日第五十一屆聯合國大會過的《公職人員國際行為守則》第八條也規定,「公職人員應視本人的職務並根據法律和行政政策的許可或要求,按要求公佈或披露,並在可能的情況下,公佈或披露其配偶和/或其他受贍養者的個人資產和債務。」

為此,世界各國各地區對財產申報制度的立法層級都比較高,而且強調了公眾對此的知情權和監督權,因而在一定程度上讓渡及弱化了公職人員的靜態隱私權。比如在瑞典,任何一個瑞典公民都有權查閱任何官員、企業高層管理人員,甚至王室成員的資產和納稅情況。俄羅斯二零零八年十二月《反腐敗法》也明確規定,在不涉及國家機密的基礎上,申報資料將在媒體上公佈。有些國家和地區更是採取將公職人員的財產直接向社會公開的情況。如在韓國,在申報截止後的一個月內,將符合條件的申報義務人的財產申報公佈在官報或公報之上。即使是最講求「人權保護」、「個人私隱」的美國,也規定各受理申報機關均須將財產申報資料公開,並供大眾查閱複印。而我國的香港特區和台灣地區,亦規定公務員申報的財產資料必須刊登在法定的公報上,或是可以任由公眾查閱。媒體就經常藉此便利,對政治職位據位人的財產狀況予以報導、評論,甚至是從「申報表」中找到疑點線索後,進行追查,從而揭發「申報不實」的情況,成為反貪機構的得力助手,也有效地促進反貪倡廉事業。

實際上,按照聯合國《反對貪汙腐化實際措施手冊》的要求及國際慣例,「陽光法案」應當具有如下的幾個主要內容,缺一不可:一、財產申報對象;二、財產申報內容;三、財產申報時間;四、受理和審查申報之機關;五、公眾監督;六、對申報違法的處罰等。而「公眾監督」部分,是「陽光法案」的核心內容部分,規定「申報書」內容必須向公眾公開,以便接受社會監督。否則,即使是公務員尤其是政治職位據位人提交了「申報書」,受理部門只是將之鎖進保險箱,公眾也就難以監察其填報是否誠實,更是無法進而揭露其中倘有的貪贖行為或「瞬間暴發」情況。

「公眾監督」,是國際慣例中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問題所通行的「四大強制」之中的「強制公開」的目的。實際上,按國際慣例,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制度中的「四大強制」,分別是:一、「強制申報」。公職人員與配偶、未成年子女的財產如不動產、船舶、汽車及航空器,一定金額以上的存款、外幣、有價証券、債權、債務,對各種事業的投資及其他具有相當價值的財產,均應一併申報。二、強制公開。申報資料應彙整列冊供人查閱,具體做法是一定職級以上的官員的申報資料刊登在「政府公報」上。三、強制信託。一定職級以上的官員,應將個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一定金額以上的不動產及上市股票信託與政府承認的信託業代為經營管理。四、強制處罰。申報不實、不為申報、對財產拒絕說明或作虛偽說明等均有處罰規定。另外,公務員對其主管、監督的事務,或雖非主管、監督的事務,但有因職權、機會或身分而涉及本身、家族、財產受託人的利害情事時,應行迴避。由此可見,「強制公開」是「陽光法案」應當具有的其中一項重要原則。但澳門特區的「陽光法案」雖然是具有「強制申報」、「強制處罰」等原則,卻是欠缺「強制公開」的原則,也就等於是有槍沒有子彈,銀樣臘槍頭,中看不中用,徒具「財產申報」形式而已。

在過去,澳門的財產申報法律制度是不公開申報資料的,這使人們頗為失望。本欄也曾多次發文分析指出,如果說,澳門原有的「陽光法案」,是因為在澳門回歸前的殖民統治時期制訂,而無法貫徹「強制公開」的原則,更無法體現「公眾監督」的精神,尚是可以理解的話,那麼,在澳門回歸、實行「澳人治澳」之後,仍未能在修訂「陽光法案」時真正落實「澳人治澳」的方針,亦即是在理論上是澳門特區的主人的澳門居民,在有權參與澳門特區社會政治事務的同時,卻無權監督向他們提供服務的「公僕」的行政作為及職業道德,使到「澳人」參與「治澳」的權力有所缺損,則令人感到十分遺憾。何況,這也使到聯合國《反貪汙腐化實際措施手冊》中所強調的「公眾監督」亦即「強制公開」原則,未能在該「陽光法案」中得到很好的反映,這就使到該「陽光法案」只能是一個有「缺陷」的法案。亦即是徒有「財產申報」的形式,缺乏「公眾監督」的實質,也就使到「財產申報」失去其應當具有的功能及意義。為此,本欄呼籲修改相當法律,將申報資料予以公開。

澳門特區第三屆政府成立後,特首崔世安提出了「陽光政府」的施政理念,決定在修訂「陽光法」時,認同主流意見,增加制度的透明度,引進「公眾監督」內容,亦即是規定申報資料必須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使之置於公眾監督之下,以在廉政領域內充分體現「澳人治澳」的精神。這是他取信於民,建設「陽光政府」,爭取曾經懷疑甚至是反對過他的人轉而信任和支持他的關鍵所在。因此,希望立法會議員在審議「法案」時,能真正領會在澳門特區生效的《聯合國反貪腐公約》的精神,把好這一關,為澳門特區能真正成為「陽光政府」提供法律依據和保障。

當然,這還只是邁開了第一步,是仍不足夠的,還應在取得效果及經驗後,再逐步擴大適用的範圍,包括行政會委員、立法會議員、各類諮詢委員會的委員,以及至處長級以上的政府官員,都應公開其申報資料。這樣,才能使具有權力的公職人員,都置於公眾的監督之下,較為有效地預防和遏止貪汙受賄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