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煙法規定須標明醇煙危害等同其他香煙

【中新社澳門11月21日電】澳門特區政府21日刊登行政長官批示,新控煙法於明年起生效後,所有帶有“醇”、“特醇”等名稱的香煙,必須同時以中葡文標示警告字句,標明這些香煙對健康的危害相當於其他煙草製品。

澳門《預防及控制吸煙制度》(俗稱新控煙法)將於明年1月1日起生效。行政長官批示,《預防及控制吸煙制度》生效之日起,煙草製品所使用的商用名稱帶有“醇”、“特醇”、“light”、“lights”或類似表述,可以繼續銷售,但必須以中文及葡文,並以不褪色的方式,在獨立包裝上標示下列警語:“本產品對健康的危害相當於其他煙草製品” 。

另外,社會文化司司長張裕也簽發批示,規定煙草製品的生產商或進口商應于發售前最少1個月及于每年12月,向衛生局填報煙草製品使用的配料及分量。

不少議員認為,現時澳門煙草價格及稅收與香港及內地存有較大差距,不利控煙工作推行,同時亦容易引致煙草不法貿易行為的出現,促請政府儘快增加煙草稅率。

而澳門衛生政策學會認為,在增加煙草稅的同時,必須堵塞非法和合法免稅煙的漏洞,包括加強區域合作和跨部門合作,嚴厲打擊煙草走私活動,同時收緊入境人士準攜帶煙草製品的數量,可參照香港做法,將每人每次可攜帶捲煙10包降至只可攜帶捲煙19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