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局組織法修改

【本報訊】昨日出版的第四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公佈了第34/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衛生局的組織及運作,現簡介有關內容。

新修改規定在衛生局的一般衛生護理副體系中增加預防及控制吸煙辦公室,而該辦公室主任的職級等同處長。新設立的預防及控制吸煙辦公室具有的職權包括:1)根據國際組織的提議,建議預防吸煙政策的指導原則;2)協調控制吸煙的聯合行動;3)協助禁止吸煙地點的負責實體,以確保遵守預防及控制吸煙法例;4)根據法律及規章的規定,確保供公眾消費的煙草製品的品質監控;5)推動關於煙草消費的危害及戒煙重要性的健康資訊及教育活動;6)向消費者公佈生產煙草製品所使用的成分及相關份量;7)建議及推動預防及控制吸煙的措施,並評估有關執行成效;8)編製關於煙草消費的跟進及評估報告;9)處理因適用預防及控制吸煙法例規定的處罰制度而開展的程序;10)監察對預防及控制吸煙法例的遵守情況。

同時,該期特區公報還公佈了兩份與控煙有關的批示,第363/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訂定在第5/2011號法律《預防及控制吸煙制度》生效後,煙草製品須標示的警語。如煙草製品所使用的商用名稱帶有“醇”、light、lights、super-light、ultra-light、mild、milds、filter或類似表述,可以繼續銷售,但必須以中文及葡文,並以不褪色的方式在獨立包裝上標示警語:“本產品對健康的危害相當於其他煙草製品”。

第190/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規定煙草製品的生產商或進口商應於每年十二月,透過填寫表格,將其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銷售的煙草製品在生產過程中使用的一切配料及其份量的清單提交衛生局。對於將投放市場的新製品,表格應在該製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售賣最少一個月前提交。如表格中所載的資料有任何遺漏,衛生局可要求生產商及進口商在十五日內補正該等遺漏。有關表格可以資訊載體提交。

另外,該期特區公佈還刊登了第68/2011號行政命令,核准有關《澳門對外貿易貨物分類表/協調制度》的技術性規則、編號及名稱的第五修訂版。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