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來一年陳麗敏司長都仍將會是「箭靶」 未來一年陳麗敏司長都仍將會是「箭靶」

繼行政長官崔世安向立法會作二零一二年《施政報告》並回答議員提問之後,昨日輪到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就其主管的行政、法務及民政事務等三大領域事務到立法會引介其二零一二年的《施政方針》及回答議員的提問。按照《政府組織綱要法》規定,在特區政府的五位司長中,行政法務司司長是排序首位的,這除了決定其是緊緊跟隨特首到立法會作《施政方針》的引介之外,在行政長官出外公幹或請假時,行政法務司司長就是代理行政長官的第一人選,因而行政法務司司長不但是在澳門特區政府中的施政團隊中具有極為重要的地位,而且行政法務範疇的施政在特區政府中也極為吃重。其工作的好劣,個人聲望的高低,也是五位司長在特區政府整體形象中,具有指標意義。

很不幸,由於第三屆特區政府「組閣」時,出於穩定大局考量,未有根據澳門特區政務日益繁重的現實情況及各長的實際表現,也沒有回應特首選舉時不少選委會委員和社會人士的建議,恢復到回歸前的七個政務司的建制,及根據國內外慣例,在司長中進行交流任職即港澳俗語中的「大執位」,因而就使本來就在前兩屆政府中受到部份政界人士嚴厲批評的陳麗敏司長,帶著「原罪」乘坐直通車進入第三屆特區政府,而繼續成為某些政界人士的「箭靶」,受到批評和質疑,甚至達到「晤俾面」的地步。實際上,日前特首崔世安與民主派人士座談時,就有在座的民主派人士當著陳麗敏的面,要求特首撤換她。

之所以會發生這些情況,主客觀原因都有。在客觀原因方面,在剛回歸時,經濟低迷的「主要矛盾」,經過賭牌開放及內地開放居民港澳「個人遊」後,已經獲得解決,這就使本來就已積重難返的行政法務問題,由「次要矛盾」上升為「主要矛盾」,行政和法律改革的任務極為艱巨。而且,偏偏行政和法務這兩大範疇,特區政府諸政務中,工作難度最大的範疇,即使是由很強能力的人來承擔,也難以勝荷。但卻是陰差陽錯,由能力相對偏弱的陳麗敏來扛此重任,也就難免力不從心了。

而在主觀原因方面,可能與陳麗敏本人的性格及作風,有一定關係。尤其是在早期的設立與《澳門基本法》第九十五條「市政機構」規定有抵觸的民政總署,及「立法法」法案擬制過程中的進退失據、剛愎自用,連建制派也不買賬,更遑論是早就有心要與她「過不去」的反對派了。不過,平情而說,陳麗敏在受到批評後,性格及作風均已有了很大的改善。但由於她已是「帶有原罪」,且社會上也有著「先入為主」的偏見,她的日子仍是很難過。尤其是在特首崔世安與民主派人士的關係獲得較大的改善之後,在特區政府中名列第二位陳麗敏,就成了轉移批評目標的「出氣包」。這就是「老二哲學」的難處。

近期,社會上又暗中流傳著一種「陰謀論」,認為「倒陳風」之所以「樹欲靜而風不止」,是由為有人對位高權重的行政法務司長的位子有所覬覦,希望在改組「內閣」時能取之代之,因而對「倒陳風」火上澆油。這個「陰謀論」並沒有得到確鑿證據支持,但「倒陳風」之猛烈,有點超乎常態之外,說不準並非是空穴來風。

平情而論,在陳麗敏所主管的政務領域中,有些工作是做得不錯的。如公共機構的為民服務方面,尤其是身份證明局、登記局、民政總署以及財政局等直接面向市民的機構,服務品質有了很大的提升。而「一站式」行政服務中心的設置,也受到了較佳的成效。以至內地有媒體以羡慕的筆調作介紹,指出一些在內地要跑很多部門,甚至是要來回跑很多次的手續,在澳門只是跑一趟,而且還是只在一個衙門,就可很快獲得解決,而且公務員接待市民以至外來遊客的態度也不錯。

當然,公務員的培訓,公務員品質及效率的提高,還有較大的改善空間。尤其是法律改革進度,已與社會發展出現嚴重脫節。但這與其說是陳麗敏「不作為」,不如說她並非是法律專業出身,在五位司長中又是正統學歷較為偏低的一個,因而即使是在主觀意願上是希望能有所作為,但也始終力不從心,外行領導內行,「小馬拉大車」矣。

因此,妥善解決陳麗敏的問題,以避免影響特區政府的整體威望,又要適當保護陳麗敏,最佳的處理辦法 ,就是修改《政府組織綱要法》,恢復七個司的建制,將行政法務司分拆為行政和法務兩個司,並針對陳麗敏個人的特長和能力,發揚她熟悉公共行政業務的「長」,讓她專掌行政事務司,而避其不熟悉法律業務之「短」,改由法律專才來主掌法律事務司。何況,以澳門回歸以來十一年多的政務實踐,尤其是在澳門經濟走上正軌之後,澳門特區政務的主要矛盾已經轉移,行政和法律改革的滯後已成為落實「澳人治澳」的重大障礙,必須對行政法務政務領域予以加強。而且,行政法務政務領域所管轄的政府部門甚多,其中單是一個民政總署,就已是一個「小政府」。因此,為加快行政、法律改革的步伐,及提高行政效率和品質,有必要將行政法務司分拆為兩個司。不過,由於《施政報告》只是將修改《司法組織綱要法》列為明年的工作重點,而未提修改《政府組織綱要法》,相信在明年度內,陳麗敏司長還將會繼續遭受到合理到批評或不合理的攻訐。

這個責任就應由陳麗敏本人來負責了。未能將行政《政府組織綱要法》列入明年度立法計劃,首先受害的就是她自己,而且還有可能是唯一受害人。因此,明年度的立法計劃遺漏了修改《政府組織綱要法》,應是一大失誤。當然,倘是因為受到上述暗傳的「陰謀論」的影響,為避免讓「倒陳風」釀成更大的政治風暴,暫時不改《政府組織綱要法》,不讓「有心人」有可鑽之罅,那就是兩「害」取其輕,也有其道理。

至於「十幅墓地」問題,當年申請這十幅墓地的當事人,並非陳麗敏的親屬,這在廉政公署的調查報告中已有結論。即使是在調查「十幅墓地事件」過程中所衍生的刑事責任問題,由於已進入司法程序,按法律規定是不應公開予以說三道四的,否則就將影響司法機關的偵查及審判的公正。這是論政者應當注意的程序正義問題,甚至是可能會觸犯「妨礙司法公正」的問題。何況,即使是自己對訴求具有多大的正義性,但由於違背了程序正義,也就抵銷了自己的實體正義了。實際上,司法正義是由實體正義和程序正義兩大部分組成的,缺一不可。 

(發自台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