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立法以確保言論自由防制犯罪活動 網絡立法以確保言論自由防制犯罪活動

立法會昨、今兩日討論二零一二年度保安範疇的《施政方針》。昨日,有幾位議員就立法規範互聯網發言。其中梁安琪指出,本澳互聯網普及率達到百分之二十四,高於全球百分之二十一的平均水平。她促請保安當局加強控制打擊網絡犯罪控制力度,包括針對將「人肉搜索」無限放大,某個程度上侵犯了被搜索者私隱的行為,但本澳法侓卻又處於尷尬地位。崔世平則建議保安當局按照世界潮流,組織新部隊,巡查網絡,打擊網絡犯罪。列席會議的司法警察局局長黃少澤則回應稱,互聯網自由並非絕對。他指出任何自由均屬相對,違法者必須負上刑事責任,現時本澳許多周邊國家和地區已實行互聯網實名制,內地亦正著手立法。監管互聯網是確保警方在出現刑事犯罪情況下,追蹤、調查和追究嫌疑人的刑事責任,如何監管需全社會共識。若符合法律規定,言論自由必須確保,監管互聯網亦非限制言論自由。

澳門特區近年來重視打擊互聯網犯罪問題,並通過了相關法律。不過,防範和打擊的重點,是在於網上盜竊等實體犯罪行為,對於危害性更大的傳播謠言、誹謗侮辱等虛擬犯罪行為,卻未能立法規管。因此,幾位議員的質詢,及黃少澤局長的回應,均值得關注。

然而,一談到立法監管網上言論的問題,就有人抬出「言論自由」來作抵制的依據。有的人為了使自己某些明顯是可能會引起社會恐慌的網上貼文,冠以「正當化」甚至是「光榮化」的桂冠,就是以「言論自由」作護身符。為此,當警方追查網上某些可能會危害本澳金融穩定安全的不實言論時,網友們卻「惡人先告狀」,發起甚麼「絲帶」運動,佔領網上言論「道德高地」,顛倒了是非曲直。黃少澤局長說得好,互聯網上的言論自由並非是絕對的,任何自由均與自律相對應,違法者必須負上刑事責任。

實際上,言論自由,是指公民有發表意見、監督政府,交流思想、抒發感情、傳播信息、傳授知識等不受干涉的自由。按照《澳門基本法》規定,言論自由是澳門居民的一項基本權利,也是現代民主中不可或缺的理念。網上言論自由,確是有其正面效應,包括打破了傳統媒體的話語襲斷,促進了文化傳播,充當了社會的「減壓閥」等。可以讓網民們把現實中的不滿情緒宣洩出來,紓解人們的壓力,疏導社會矛盾。而且,更可將各類社會焦點問題反映出來,形成對政府及有關部門的決策和施政產生影響的具有建設性的看法和觀點,讓決策者得悉,並針對這些問題有的放矢地予以改善。通過大家的共同參與、溝通和疏導,能夠使不同社會利益群體直接摩擦的可能性降低,理解和寬容度擴大,同心合力建構和諧社會。

但是,互聯網互動討論區上發表的意見,既有合法享受言論自由,但也不乏一些虛假、偏激、片面等對社會和他人有害的言論信息。我們在高度肯定互聯網在推動澳門特區的民主政治進程,有利於社會穩定和居民民主權利的實現方面的價值的同時,也應注意到某些不健康甚至是有害,以至是觸犯刑事法律的言論的情況。

實際上,由於網絡世界裡的虛擬成分,有些人以為不必為說過的話負責任,使得網絡上的輿論缺乏理性,比較感性化和緒緒化,有的純粹是某種情緒的宣洩。由於情緒化的輿論更有感染力,使得這種情緒可以更快地在網絡上散佈,導致情緒越來越激昂。而不少網民卻甚少質疑其真實性進而辨別其真假,而表現出一種群體的盲從和衝動。而且,由於網上互動討論區未採實名制,就助長了諸多非道德行為,謾罵和攻擊常常可見,或針對個人,或針對社會,各種各樣有辱人格的小道消息發佈,有的更是赤裸裸的人身攻擊。隱私的披露往往都建立在臆測醜聞的曝光上。  

由此,澳門網上造謠及誹謗,甚至發表分裂國家等言論,時有所見,甚至還很嚴重。其中就曾有人明日張膽地張貼「澳門共和國」和「暗殺」當時在澳門特區訪問的主要國家領導人的貼文,而且還在網上掛了多天仍未處理。後來還是本欄發文予以譴責(包括譴責貼文者及該網站的管理者),網站管理者才遲遲將此文撤了下來。

在澳門舉行重大政治活動時,某些網上討論區就成了謠言集散的大本營。尤其是在特首和立法會選舉期間,許多針對候選人的未作查證的「黑材料」在網上亂竄亂飛。如果是正常的言論監督,當然是民主社會應有之義,但卻是隱藏著某些政治目的,若是在其他國家和地區,就是典型的「意圖使他人不當選」的破壞民主選舉公正的刑事犯罪行為。何況,某些「黑材料」,均是道聽途說,未作查證,張冠李戴,移花接木,甚至是故意捏造的。

黃少澤局長說得好,任何自由都不可能是絕對的毫無限度的。人們在享受言論自由的權利時,必須注意遵守法律,尊重社會公德和他人的人格尊嚴。《澳門基本法》就規定,澳門居民和在澳門的其他人有遵守澳門特區實行的法律的義務。這就是說,根據權利與義務對等的原則,我們在享受權利的同時,必須履行守法的義務。只有人人都履行了守法的義務,就落實了享受權利與自由需履行同等義務的原則,體現了權利與義務的一致後對等。  

其實,即使是作為民主國家的歐美各國,對網上言論也不是放任不管。德國是全球第一個制定網絡成文法的國家,於一九九七年提出《信息與通訊服務法》(又稱《多元媒體法》),用來解決經由網絡傳輸的違法內容,包括猥褻、色情、惡意言論、謠言、反猶太人等宣揚種族主義的言論。美國參議院也於一九九五年六月通過《通信莊嚴法》,禁止任何人在公共網絡上傳播黃色或帶猥褻內容的信息,對違反者最高的要處以一萬美元的罰款和兩年以上的監禁。歐盟委員會於一九九六年十月十六日通過了《互聯網有害和違法信息通信》和《在新的電子信息服務環境中保護未成年人和人的尊嚴》綠皮書,規定網絡主機服務商和檢索服務商應對主機和服務器上的違法及有害信息承擔法律責任。 新加坡也制定了《網絡內容指導原則》,規定若通過網絡傳遞以下內容者,將對網絡業者處以罰則:一、危害公共安全與國防(如危言聳聽、破壞政府威信、誤導公眾與反對政府言論);二、破壞種族及宗教和諧(如引起種族仇恨、宗教狂熱等);三、違反公共道德(如色情、猥褻、暴力、恐怖、裸體、性、同性戀等)。

為此,澳門特區也應在現有的網絡管理法律的基礎上,補強有關規管不當言論的內容,或是另行制定一部法律,以維護網上言論的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