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聯黨提踢館式公投案再次鍛羽而歸

台灣「中選會」昨日舉行委員會議,審議通過由台聯黨主席黃昆輝領銜提出的「是否同意依《公民投票法》所設置的『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應該繼續存在?」的「公民投票案」,並將送交「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認定。

依據《公民投票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公民投票提案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正副「總統」選舉選舉人(即選民)總數千分之五以上。第十一任正副「總統」選舉的選民總數為一千七百三十二萬一千六百二十二人,「公民投票案」提案人人數應達八萬六千六百零八人以上。而由黃昆輝所提的「公民投票案」經初步審查,符合規定的提案人人數為九萬三千九百五十九人,已符合法律規定,因而予以認定,並將會盡速送交「行政院公審會」認定。而「公審會」將於三十日內將認定結果通知「中選會」。如認定該案符合《公投法》規定,「中選會」將函請戶政機關於十五日內查對提案人;如不符合規定,將予以駁回。

黃昆輝等人的「公投案」,是於十一月十六日送交「中選會」的。黃昆輝領銜提出此「公投案」的籍口,是台聯黨於二零一零年五月起至二零一一年一月止,先後三次提出「ECFA公投提案」,參加連署的公民統計超過三十萬人次,平均每次約十萬人連署,卻都遭「公審會」委員反對而駁回提案,而無法交付全民公投。黃昆輝聲稱,「公審會」的存在,只會讓《公投法》成為《不公投法》,因而必須廢除。此外,「公投門檻」也要降低,讓公投機制確實得以施行。

這是一個「怪案」。因為按照《公民投票法》規定,以公民聯署方式發動的「公投案」,必須先行提交「中選會」,經審核達到法定連署人數後,送交「公審會」審核其「公投案」的內容是否符合《公投法》有關提案適用事項;倘符合規定,則予以認定,並交由提案人再次徵求公民連署,連署人數應達最近一次正副「總統」選民總數百分之五以上(即八十六萬六千零八十一人),即可成案。倘「公審會」認定不符適用規定,即予駁回。

而黃昆輝今次領銜提出「公投案」的訴求,竟然就是要廢除「公審會」,現在卻要按《公投法》所規定的程序交由「公審會」審理,這就是「明剃眼眉」式的「踢館」行為了。

由於此「公投案」的訴求為「廢除公審會」,而按《公民投票法》的規定,「公投案」是否能成案必須經由「公審會」認定,故而該「公投案」可能涉及「利益迴避」的問題。實際上,黃昆輝在向「中選會」送交「公投案」及連署書時就聲明,此提案事涉「公審會」委員的利益,「公審會」應該利益迴避,不應再介入此「公投案」。黃昆輝還聲稱,這也是挑戰馬英九有無誠意實施民主,馬英九不該再籍「公審會」打壓民意。

這確是向馬英九拋出了一個燙手生芋。如何解決這個問題?《公民投票法》並無明文規定。倘是由該「公投案」所訴求的應予廢除的「公審會」來審核,顯然是「裁判員落場打球」,不符公平公正原則;但倘「公審會」作出迴避,《公投法》又未有規定如何作出補替,就將使該案被「卡」在「公審會」。由此可見,黃昆輝是在利用《公投法》的法律空罅「玩」。

或許,在「公審會」和黃昆輝都進退兩難之下,黃昆輝將會「退讓」一步,主張由「公審會」在先後三次審核其所提「ECFA公投案」時,投了贊成票的幾位「公審會」委員來行使審核該「公投案」的權力。如果黃昆輝此一主張獲得接納,該「公投案」當然將可獲得認定,因為曾經投贊成票的四名委員,及投棄權票的一名委員,大多是民進黨、台聯黨等的代表,至少也是政治立場傾向泛綠(當時投反對票的委員有十二人)。

但即使如此,由於五名委員不足全體委員的半數,也將開不成會,同樣是窒礙難行。

其實,不用「公審會」來審核,也可知該「公投案」並不符合所謂「公投」的適用事項。實際上,《公民投票法》第二條規定,適用於「全國性公投」的事項有四:一為法律之複決;二為立法原則之創制;三為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四為「憲法修正案」之複決。而「廢除公審會」則並不符合上述各項要件。由此可見,黃昆輝是以「玩」的心態,來操弄該「公投案」的。

其實,引發黃昆輝提出此「廢除公審會公投案」的肇因——黃昆輝先後三次提出「ECFA公投案」但都遭到「公審會」駁回的本身,就是在「玩」。因為台聯黨提出「公投案」的原旨,明明是反對「ECFA」,但其所提「公投案」的主文,卻使用正面表達方式,以「你是否支持政府與中國簽署ECFA?」來表述。本欄在「ECFA公投案」於去年八月間第二次遭到「公審會」駁回時就曾分析指出,從台聯黨的「公投案」的立場看,它所要表達的是反對「ECFA」的態度,但其「公投案」的主文表述卻是正面表述,是不符「複決」的邏輯的。因為按照「複決」的原則,其主文表述應是「你是否反對政府與中國簽訂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

實際上,這種正面表述方式,將令多數民眾無法弄清「公投案」主文究竟是反對還是贊成「ECFA」,容易使投票人產生錯誤認知。更為嚴重的是,由於「公投」的「門檻」甚高,過去實施的三次六題「公投」,均是連「投票率過半」的第一道「門檻」都無法跨越,就更遑論要跨過「贊成與否」的第二道「門檻」了。黃昆輝顯然明白到,倘是以其原旨的「你是否反對兩岸簽署ECFA」來作「公投案」的主文,肯定將會遭到否決。而按《公投法》規定,「公投案」遭到否決後,任何人和任何團體任何政黨均不得在三年內再次提出同一內容的「公投案」。或案無法通過。而台聯黨卻是以正面表述方式來表達反對態度,就是意圖使用偷換概念的做法,借助「門檻」極為難以跨過的機制,讓「是否支持兩岸簽署ECFA」的「公投案」無法獲得通過,就等於是反對簽署「ECFA」。

同樣,黃昆輝今次以「是否同意依《公民投票法》所設置的『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應該繼續存在?」的正面表述來作「公投案」的主文,而不是以表達其原旨的負面表述來呈現之,也是企圖借助「公投」的高「門檻」,使之遭到否決,從而達到廢除「公審會」之目的。因而是再次存心「玩」。

黃昆輝今次還附帶玩弄一個陰謀,就是希望該「公投案」能趕得及在一月十四日實施,再次「公投綁大選」,以拉抬台聯黨在「立委」選舉中的政黨票得票率,希望能跨過百分之五的「門檻」,在獲得分配不分區「立委」議席的同時,也可領取政黨選舉補助金。畢竟,已作大腸癌切除手術的李登輝,再也難以運用其影響力來為台聯黨籌款,今後必須「靠自己」。這也是李登輝在進入手術室前,聲稱「我若死,就換你們拼」,及呼籲「總統」票投蔡英文,「立委」票投台聯黨的用意投射。

但即使如此,按照《公民投票法》所設定的「公告」、「辯論」等時程,該「公投案」也已趕不及在一月十四日的「總統」、「立委」選舉投票日實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