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大選」選制的變遷及其對選舉政治的影響

選舉制度的設計對包括選民投票行為在內的選舉政治有重要影響。自1996年始,台灣地區領導人選舉(以下簡稱「大選」)改變行之47年的絕對多數決、間接選舉方式,採用單一選區的相對多數決、直接選舉制。一般認為,相對多數決選舉制度往往會引發選民的策略性投票行為,當選者民意基礎不足、為沒有勝選希望、但有一定實力的候選人提供「攪局」空間。尤其是,在存有認同嚴重分歧、藍綠雙峰民意結構的台灣地區,相對多數決更容易被少數政治人物以激進方式升高藍綠對決,從而不斷強化台灣政局兩極化結構。

一、台灣「大選」選舉制度的演變過程

第一,絕對多數決、間接選舉階段(1948-1996年)

1947年3月,「國民政府」實施的「中華民國憲法」並沒有明確規定「總統」、「副總統」的選舉方式,僅在「憲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總統」、「副總統」任期六年,連選只能連任一次,其選舉方式「以法律定之」。同年,「國民政府」據此制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規定「總統、副總統」選舉由「國民代表大會」代表采無記名投票方式間接選舉,得票數超過「國大代表半數以上者為當選」,「總統」與「副總統」選舉分開進行,先選「總統」,再選「副總統」。

1949年,國民黨退踞台灣並沿用大部分在大陸實施的舊有法律。按照「中華民國憲法」規定,1948年擔任第一任「總統」、「副總統」的蔣介石、李宗仁至1954年5月2()日任期屆滿。為進行新的「總統」選舉,蔣介石當局於1954年3月經由「立法院」對1947年頒布的「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四條加以修正,在維持「國民大會」代表間接選舉「總統」和「副總統」的前提下,修改「總統」與「副總統」的當選計算方式,並針對只有一名或兩名候選人的情況作了詳細規定:在兩名候選人的再次投票中以得票較多者當選,即再次投票決定選舉結果的計算方式改以相對多數決制;若只有--人參選,仍沿用絕對多數決制。按照此項法律,蔣介石和陳誠當選為第二任「總統」、「副總統」。1960年3月,「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1948年5月10日公佈)第一次修正條文第三項規定,「動員戡亂時期,總統、副總統得連選連任,不受憲法第四十七條連任一次之限制」。之後,此項修正案在台灣沿用長達30年,直到1991年5月1日廢除「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為止。

按照此種選舉方式, 自1947年至1995年,台灣共舉行8次選舉,其中蔣介石共擔任五任(第一至五任)「總統」,直至1975年4月5日去世後由嚴家淦以「副總統」身份代理第五任「總統」期滿。之後,蔣經國擔任兩任(第六、七任)「總統」,直至1988年去世。蔣經囤去世後,時任「副總統」的李登輝代理「總統」,並於1990年經由「國大代表」選舉當選第八任「總統」。

第二,相對多數決、「全民直接選舉」階段(1996年-今)

一是「全民直選」的確立。李登輝在國民黨中輩分淺、資歷低,缺乏自身班底,為鞏固權力和執政地位,李上臺後極力推動台灣「民主化」及「本土化」的改革運動,其中最重要的改單之一就是將台灣地區領導人選舉方式由「回民大會」間接選舉改變為「自由地區全體選民選舉」的直接選舉方式。李認為,只有「全民直選」,「總統」才有實權,才能一手推動黨、政、軍進行徹底改革。1990年6月27日至7月4日,台當局召開「國是會議」,在李登輝的直接操縱下,「直選」議題正式搬上臺灣政治舞臺,各方圍繞「委任直選」和「全民直選」展開激烈交涉。所謂「委任直選」,即先由選民選出「總統」選舉人或「國大代表」,再由這些人按照選民和政黨的意願以公開記名的方式投票選舉「總統」和「副總統」,類似美國總統選舉的選舉團制度。而「全民直選」則指全台灣地區的選民直接投票選舉產生「總統」和「副總統」。1992年3月,國民黨「十三全三中會議」就「直選」方式再次展開激烈爭淪,國民党因此一度面臨分裂境地。同年5月第二次「修憲」時,國民黨主流派、非主流派和民進党三方達成妥協性決定,確立「大選」採用「全民直選」方式。當時的「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二條規定,自1996年第九屆「總統」選舉實施「全民直選」,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二是「相對多數決」的實施。「全民直選」確立後,「相對多數決」Relative Plurality)與「絕對多數決」(Absolute Majority)又引起台灣地區政界和學術界廣泛而激烈的爭論。1994年7月29日,國民黨當局通過第三次「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總統」、「副總統」候選人為聯名登記,在選票上同列一組圈選,由年滿20歲的全體台灣民眾(不包括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選舉產生,選制采相對多數決制,即以得票最多的一組當選。1995年8月,國民黨當局再次重新修訂「大選」「選罷法」,該法規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除另有規定外,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之方法行之」:選舉結果以候選人得票最多之一紐為當選,得票相同者重行投票;候選人儀有一組時,其得票數須達選舉總人數的20%以上為當選。選舉結果無人達到當選門檻時重新進行選舉。

至此,台灣「總統」選舉方式在李登輝的「憲政改革」大旗下,不僅實現廠由間接選舉到直接選舉的轉變,而且確立了相對多數決的當選制度。自1996年首次直選「總統」至今,台灣共舉行了四次「大選」。1996年3月22日舉辦了首屆「直選」,李登輝當選為第九任台灣地區領導人,也是第一任「全民直選」的台灣地區領導人。繼李登輝後,民進黨籍侯選人陳水扁2000年3月18日年當選第十任、2004年3月20日當選第十一任台灣地區領導人。2008年3月2U日,國民黨籍候選人馬英九當選第十二任台灣地區領導人,失去政權8年的國民黨終於奪回執政權,2012年1月14日將進行第五次「大選」,目前島內正處於藍綠激烈交鋒階段。

二、相對多數決選舉制度對台灣選舉政治的影響

一是推動選民進行策略性投票。按照現行「大選」選舉規定,候選人只需獲取相對多數選票就可當選,因此,當出現三位以上的候選人角逐一個席次之際,選民為防止手中的選票浪費(即投給最不可能當選的候選人),或防止自己最不喜歡的候選人當選,會在「認為自己最支持的候選人當選幾率不高」的情況下,將選票投給次喜歡的候選人,這就是策略性投票,台灣又稱為「棄保」,而策略性投票顯然有違公平選舉及選賢與能的原則,即選舉本應是「選最喜歡的人」的正向思維,策略性投票的產生將選舉變成「防止最討厭的人當選」的負向思考。如1996年台灣「大選」的「棄彭(明敏)保李(登輝)」,2000年「大選」的「棄連效應」(「棄連保扁」和「棄連保宋」),都是在單一選區相對多數決制影響之下,選民進行策略性投票的典型事例。尤其是在2000午「大選」出現國民黨候選人連戰、民進黨候選人陳水扁和脫黨參選的宋楚瑜選情「三足鼎立」態勢之際,三大陣營都加大操作「棄保」力度,各自陣營搶先散播自身選情領先言論的同時,呼籲選民不要投票支持沒有當選希望的候選人。2012年「大選」若最終形成馬英九、宋楚瑜、蔡英文三組人馬角力的話,選民的策略性投票行為將再次上演。

二是當選者的民意基礎問題。從民意基礎角度分析,若台灣「大選」當選人的得票率超過豐數吋,現行相對多數決制的弊病較小。但是,若當選人未過豐而當選為「少數總統」吋,將產生重大社會弊病。一方面,與民主政治中所謂的「少數服從多數」的基本精神不符,其民意及代表性明顯不足。另一方面,由於民意不足而導致其上臺後能否具有協調各方力量,從而鞏固政權、穩固政局的能力,也成為「少數政府」面臨的挑戰和問題。如2000年陳水扁以39.3%的選票當選後,由於不具有協調朝野的力量,加之刻意利用執政資源製造朝野對立和藍綠矛盾,使整個台灣社會陷入長期動蕩不安之中。

三是為「攪局候選人」提供空間。在絕對多數決制中,沒有候選人得票率過半時,會通過淘汰方式舉行第二輪、甚至第三輪投票,也就是說,若有三組以上人參選,得票第三名以後的候選人最多參加一次選舉就被淘汰,這些候選人即便以「脫黨參選」鉗制同黨人,也不會對整個選舉態勢造成大的影響。但是在相對多數決制下,因為一輪投票定輸贏,只要得票最多即可當選。這就為同陣營兩組中沒能力當選的候選人選提供了攪局空間,縣至可發揮「扭轉選舉結果」的影響。一方面,「攪局候選人」因「敗事有餘」而讓同黨或同陣營的另一組候選人審慎應對,甚至進行某種利益交換以降低或抵消攪局者的負面沖擊;另一方,同時參與競爭的對方陣營則盡力進行「策反」,將選舉重心由「爭取多數選民認同」轉向「製造對手陣營分裂」以達到「漁翁得利」的效果。2000年「大選」是最典型代表。

四是特定條件下容易導致激情選舉及政治社會朝向極化方向發展。在一般常態化民主體制社會中,候選人要贏得選舉就必須走中間路線,照顧大多數選民的利益,吸引多數而非少數特殊選民的支持才有當選機會。但是,一個嚴重缺乏社會共識、民意高度對立的社會,則為特定候選人以激進方式挑起社會的高度對決,從而利用民粹動員實現險勝目的提供了可能。陳水扁上臺後,交互推動「漸進台獨」與「激進台獨」,導致島內「台灣主體意識」迅速蔓延,整個社會彌漫著濃烈的政治狂熱。而2004年選舉又是泛藍和泛綠兩大聯盟的對決,在這種情況下,陳水扁大肆操弄政黨對決、「統獨」對立以及民粹情緒,使社會成分複雜的中間選民迅速分化,整個社會也隨之變成一個非統即「獨」、非藍即綠的高度對抗群體。陳水扁就是在這種極度狂熱的社會環境中,引發一系列短期因素催發或改變選民的投票行為,從而達到連任的政治目的。台灣大學政治系教授石之瑜分析2004年台灣「大選」時曾以「消失的中間選民」形容此次選舉態勢,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