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立會議員不須公開財產 議員意見分

【本報訊】立法會昨日一般性通過《財產及利益申報法律制度》法案。法案建議引入特定公共職位或政治職位據位人財產及利益公開制度,行政長官及主要官員、終審法院院長、檢察長,以及公共行政部門的局長、副局長均在範圍之內。惟行政會成員、立法會議員不在要求範圍內,對此有議員不認同,促請政府修訂法案,將行政會、立法會成員納入財產申報範圍。

財產申報並非“靈丹妙藥”

廉政公署專員馮文莊引介法案時稱,法案旨在強化公共行政的透明度及廉潔度,既落實特區政府構建陽光政府施政理念,也是為確保履行《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的義務。引入特定公共職位或政治職位據位人財產及利益公開制度,對履行盡忠職守的義務及構建高官問責制度極重要,有助提升行政當局的效率及廉潔度,提高施政透明度,預防貪腐行為,同時增強公眾對行政部門的信心。

按照法案規定,須提交可供自由取閱的財產及利益申報書第四部分的人士包括:行政長官及主要官員、終審法院院長、檢察長、自治部門、自治基金及其他公務法人在內的公共行政部門的局長及副局長,又或等同局長及副局長職位的據位人,以及該等公共行政部門的領導、行政管理、管理及監察機關的主席及成員;公營企業、公共資本企業或公共資本佔多數出資額的企業,以及公產的特許企業的行政管理機關及監察機關的據位人。主要官員辦公室主任亦在範圍之內。同時規定申報書第四部份須載明不動產、商業企業或工業場所、在合夥或公司的股、股份、出資或其他的資本參與,以及在任何非營利組織擔任的職務。

馮文莊說,法案優化了財產申報的流程,將現行法律中公共行政工作人員薪俸或底薪的變動達公職索引點45點的金額須於九十日內提交最新資料申報書的規定,修改為薪俸變動達公職薪俸點85點的金額才須提交;為降低了行政成本,法案逐步利用電腦技術處理申報資料,規定有關的申報表格的電子版本可從廉政公署互聯網網站下載,並與紙本表格具同等效力,公眾亦可透過終審法院互聯網網站查閱申報書第四部分的內容。法案同時修訂了申報資料的銷毀制度。

馮文莊表示,財產申報制度並非遏制貪腐的靈丹妙藥,不可能因為財產申報、公開制度的建立就有立竿見影的效果,但亦須不斷完善制度。

議員認為“兩會”成員財產須公開

法案規定提交可自由取閱財產及利益申報書第四部分的人士中,行政會成員、立法會議員不被包括在內,多位議員不認同這做法。吳國昌議員不滿意政府不僅未按計畫如期提交法案,更臨時將行政會成員和立法議員從財產及利益公佈的範圍內抽出。區錦新議員質疑在沒有反對意見情況下,將“兩會”成員抽出,本身存在的問題就值得思考。關翠杏、陳偉智、高天賜、陳美儀等議員均贊同將立法議員納入財產及利益公佈範圍內,吳在權認同須修訂法案,並稱“問心無愧,沒有什麼不可以公開”。

不過有議員表達不同聲音,陳澤武議員表示,財產公開與提高道德操守並無直接關係,對部分議員而言,公佈財產可能影響不大,但對做生意的議員來說,可能帶來諸多“後遺症”,比如影響生意成敗或日常關係和工作。他稱作為生意人“自己的身家連太太都不想讓她知道”。他擔心身家豐厚的議員公佈財產後,還會引致安全的隱憂。黃顯輝議員引用其他國家和地區的法例說,並非所有國家和地區的財產申報制度都規定所有公職人員須公開財產。但有議員重申,議員應有所“捨得”以及“犧牲小我成全大我”。

馮文莊回應時強調,立法議員和行政會成員應否公開財產,廉署不能代替他們表態,但持開放態度,希望共同討論,完善法案。他表示,該法案技術上的困難不多,重要的是政治上的選擇和決定。他預期法案通過後,執行過程會遇到不少問題,公署將會援用大量事例作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