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公職選舉某些技術規範值得借鑑引進

台灣地區的「二合一」選舉已經結束。馬英九贏得連任之戰的政治意義,自不待喜,就是在台灣公職選舉中的某些技術規範方面,也有許多值得澳門思考的地方。實際上,《行政長官選舉法》和《立法會選舉法》在經俢改後,已有較大的進步,但仍有灰色地帶存在,必須參考台灣選舉制度的經驗,彌補漏洞。

一、投票日的安排。台灣地區各項公職選舉的投票日,是安排在星期六進行。這是在過去每週工作六天的情況下制定的,亦即投票日是在工作日進行的。這是基於選舉是民主制度的重大事務,投票也是人民的神聖權利,任何人都不得侵犯。不佔用公民的休息時間進行投票,並讓他們在投票翌日有充足的時間休息。後來公教人員調整為周休二日之後,投票日仍然保留在週六舉行,為的是保證選民們有充足的時間休息。cz因為已翌日的星期日休息。

而澳門的立法會選舉投票日,是安排在星期日,無論是周休一日還是周休二日,都是佔用了選民的休息時間,使之投票之後無法好好地休息。是否能思考,將選舉提前在星期六進行,讓選民投票後可以休息。而且,現在公務員和許多洋行都是實行周休二日,在星期六投票也不會影響這些機構的日常工作。

二、應有「意圖使人不當選」及「意圖使人當選」的規定。在台灣的兩個選舉辦法中,這是針對第三者而言。如在今次「總統」選戰中,《聯合報》發表題為《投宋楚瑜等於投蔡英文》的社論,宋楚瑜就認為是「意圖使他人不當選」,揚言要提告。在澳門的選舉法例中,沒有此條文,而只是「關於指定投票人的脅迫及欺詐手段」和「對候選人的脅迫及欺詐手段」,但與「意圖使他人不當選」不是同一個概念。

實際上,這個「意圖使他人不當選」概念,對澳門特區來說,是一個全新的概念。實際上,盡管在《行政長官選舉法》和《立法會選舉法》中,規範了許多懲罰破壞公平、公正、廉潔選舉的行為的條文,如賄選、損毀競選宣傳品、重複投票……等,但卻均沒有「意圖使侯選人當選或不當選」的概念。吸取台灣地區選舉亂像的教訓,似是有必要在澳門特區的選舉法律中,引進「意圖使侯選人當選或不當選」概念。尤其是在本澳的選舉,已逐漸有引進、參考台灣地區選舉手法的跡象,以至有人專門到台灣「取經」,甚至有參選者邀請台灣民意代表或選戰操盤者來澳「指導」的情況下,引進這種在台灣地區的選舉活動中,遏阻經常會出現的「奧步」行為的法律概念,才能最大程度地堵塞不正當選風。

三、政治獻金問題。選舉是要花錢的,如不加以有限的節制與管理,選舉就會被金錢所污染。當選舉被金錢嚴重污染時,選舉就將會變得毫無意義,同時對民主政治的品質和發展,也會帶來莫大的傷害。因為選舉若過分讓金錢投入,結果只有富商巨賈才能出來競選,而那些有才能而無錢財的賢能之士,則只有望而卻步,而失掉走上議壇的機會。其結果,當選者不是工商钜子,就是金牛豪富,選舉的目的已不是「選賢舉能」,而是「選錢舉勢」了。由於選舉經費的擴張與污染已成為腐化民主政治的一個看不見的黑手,故透過立法改革將選舉經費納入有效的節制與管理,已成為近代民主社會追求改革的共同呼聲。

《澳門立法會選舉法》注意到了這一點,在授權行政長官依法對競選活動開支的限額作出規定的同時,又規定「不得接受供競選活動使用的任何具金錢價值的捐獻,但來自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的捐獻,不在此限」。 然而,比照鄰近地區對同一問題的規定,澳門的《立法會選舉法》對「政治獻金」的限制,是較為籠統及模糊的。實際上,台灣地區的相關法律明確規定,政黨及候選人不得接受下列競選經費之捐助:一、外國團體、法人、個人或主要成員為外國人之團體。法人。二、同一選舉其他政黨或候選人。三、公營事業或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也就是說,除了明確規定不得接受來自外地政黨、個人的「政治獻金」及本地具有政府背景的團體的捐獻之外,也不得接受參加同一選舉的本地區其他團體或候選人的贊助。

四、外地政治人物來澳站臺助選問題。《澳門立法會選舉法》對此是完全空白,既未明示許可,又未明確禁止。外國人不干涉他國內政,這是國際間普遍原則。盡管澳門特區不是一個政治實體,但卻是在「一國兩制」方針下實行「澳人治澳、高度自治」,不要說是其他地區不應幹預澳門內部事務,就是中央政府也不會插手介入屬於澳門行使高度自治權的內部事務。而立法會選舉是屬於「兩制」的高度自治事務範疇,故澳門地區以外的任何政團、個人,都不應插手幹預。鑑此,在競選活動過程中,各參選團體都不應邀請外地政團、個人來澳為其站臺助選,否則就不但是作出邀請的參選團體要遭受處罰,連來澳站臺助選的外地團體及個人也須受到處罰。

五、公務人員不得擔任助選員。公務人員有其法定的地位及職權,如其運用其職務或地位的影響力從事競選,必將有損於選舉的公平、公正。鄰近地區的選舉法,都嚴禁公務人員擔任候選人的助選員,或是為其站臺造勢,但《澳門立法會選舉法》在這方面也同樣是呈現空白。在未來修訂「選舉法」時,確是也有必要關切到這一點。

六、不准攜帶相機、手機進投票站,目的是防止有選民將已填好的選票拍下,以作為向特定候選人領取「買票金」的憑證。實際上,利用電子通訊設備和攝影器材作賄選工具,在鄰近地區已有發生。由於劃票是秘密進行,買票者不可能只憑賣票者所言,就判斷此人是否將選票投給了指定的投票目標,「口講無憑」。因此,投票者利用具有拍攝功能的手機或相機拍下自己圈選了指定候選人的選票,就將會成為領取「酬勞」的憑據。

七、不得攜帶選票出投票站,也不得在特定範圍內向他人透露的投票對象。在圈劃選票時及投票前,嚴禁「亮票」,透露自己的投票對象。在投票後離開投票站時,在距離投票站一百公尺範圍內,也不得透露自己的投票抉擇。

八、禁止候選人委託大眾傳播媒體在投票日及冷靜期,以夾報方式散發宣傳品。澳門立法會選舉救曾出現過類似情況。--某次選舉的投票日早晨,有天主教友到教堂早祈禱時,獲得堂方分發的祈禱程序表及讀經唱詩資料,竟然夾帶了某個參選團體的文宣資料。

九、婦女保障名額,當婦女當選人少於應選當選名額時,應將婦女候選人所得選票單獨計算,以得票比較多者為當選者。

十、保證金制度。這是為了防止參選泛濫,節省社會資源。倘參選者得票率未能跨過法定「門檻」,其保證金則不發還,宋楚瑜今次就被沒收保證金。澳門是否也能進行?實際上,在過去的兩屆立法會選舉中,有參選團體只能獲得幾百票,但政府選務部門及社會大眾仍得向其提供同等的社會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