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會委員通則修訂

【本報訊】行政會日前完成討論“修改《行政會委員通則》”行政法規草案,增加行政會發言人有權收取附加報酬的規定。

“修改《行政會委員通則》”行政法規草案的主要內容包括:由於現行《行政會委員通則》第一條第三款與未經修改的《行政會章程》第五條第三款內容相同,亦即「行政會委員的任免由行政長官透過行政命令決定」。為統一兩個法規的行文,因此需要修改《行政會委員通則》相關規定。

修訂增加行政會發言人有權收取附加報酬的規定,當發言人的委任被中止時,亦須中止收取擔任發言人的附加報酬,因此須相應修改現行《行政會委員通則》第四條第三款的規定。

草案建議離任行政會委員及其家屬仍然繼續享有第八條第一款(九)項規定的醫療待遇。但因第1/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二)項和(三)項的規定而喪失委任者或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區內或區外犯有刑事罪行,被判處監禁三十日以上者除外。新增的規定亦適用於本行政法規生效之日已離任行政會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