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會小組續議私框法案 爭取本月內交大會表決

【本報訊】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常委會)昨日繼續討論私校教師制度框架法案,委員會主席陳澤武會後表示,有關教師工作表現評核申訴機制,法案新文本建議教師可向教學人員專業委員會上訴,但最終決定權仍在辦學團體。

社會文化司長張裕列席常委會昨日的會議。陳澤武會後表示,有關教師工作表現評核申訴機制,法案新文本建議教師可向教學人員專業委員會上訴,但上訴後如何處理最終仍由辦學團體決定。有議員認為不公平,說應由教學人員專業委員會作出決定。但有議員認為,只有辦學實體才了解自己教師的情況,教學人員專業委員會是外部實體,不宜干涉辦學實體自主權。委員會最後維持原來條文規定,由辦學實體最終決定教師評語。

新文本亦建議,對未達標的教師,辦學團體應提供專業支援,以改善其能力,准許其參加專業進修課程及持續培訓或其他適當培訓,或重新調整其職務。

關於教師不服評核最終可向法院上訴的條文,委員會認為最終上訴的權利每名澳門居民都享有有,建議刪除此條文。

有議員認為教學人員專業委員會成員應由界別直選產生,政府認為委員會的組成方式已具足夠代表性及廣泛性,委員會大部分議員認同政府意見,維持由司長委任。陳澤武稱,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爭取本月內將法案提交立法會大會表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