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立會成員法官須申報財產

【本報訊】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認為除行政長官、司局級主要官員須申報個人財產外,行政會成員、立法會議員及司法官員亦須申報。

廉政公署專員馮文莊昨日在立法會第一常委會開會後接受傳媒採訪時表示,立法關機關與政府取得共識,將行政會成員、立法會議員與司法官員列入公開個人財產申報範圍內,目的是進一步完善本澳財政申報制度。

他認為,將政府行政會成員、立法會議員與司法官員納入《財政申報》法案中,好處是使澳門與國際接軌向前邁進一步,亦可進一步落實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的要求。他說,聯合國在2013年或2014年期間會派專家審議澳門特區履行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的情況。他相信政府會透過其他行政及立法方式履行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的規定。他認為在反腐敗方面政府還須做大量工作。

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主席關翠杏稱,委員會在是次會議與廉政公署討論《財產申報》法案,雙方對財產申請對象有共識,政府訂立該法案的最初取向是,須申報財產的對象只是掌握資訊及決策權的主要行政官員,包括行政長官及司局級主要官員。但委員會認為對象應包括政府行政會委員、立法會議員及司法官員。政府態度開放,接納委員會的意見。

關翠杏稱,現時最關鍵的問題是確保申報財產的要求須在個人私隱保護及公眾利益間取得平衡。公眾利益當然要考慮,以便公開資訊,但有人擔心公佈個人財產後會出現惡意的資訊,《財政申報》法案沒提及保護性的規定,但在民法與刑事法典有處罰機制,政府會參考有關規定,在法案中加入類似預防、保障性的條文,或引申相關法律的規定,保障公眾利益及個人私隱間取得平衡。

委員認為行政會成員、立法議員和司法官公開所申報的財產應包括不動產,公司股份及社團職務。關翠杏表示,下一步將考慮在保護個人私隱下,申報財產的公開程度,例如申報物業,若完全公開地址,有可能被不法之徒利用,又會討論漏報虛報的處理方法。例如,法案建議清晰公佈個人財產數字,但不會詳細到連具體地址或聯繫電話都要申報,以保障申報人的合法權益與私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