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組稱天眼法案取得平衡

【本報訊】立法會第三常常設委員會基本完成《公共地方錄像監視法律制度》(天眼)法案的審議,將於週三簽署審議意見書。委員會主席鄭志強重申,與政府代表討論後,法案已經在保護個人隱私、人權與維護社會治安之間取得最大平衡。法案的現文本可以接受。

鄭志強說,本月15日,政府向委員會遞交正式工作文本。文本中明確規定“使用路向檢視系統的目的僅限於確保社會治安及公共秩序,尤其是預防犯罪,以及輔助刑事調查”。並對錄影檢視系統安裝的地點——公共地方作為清晰規定,即在特區政府及其他公法人所有或使用,或由該等實體管理並負責的主要供公眾使用的地方、公共道路、公共場所才安裝。

他強調,法案審議過程中,委員會始終堅持在保護個人隱私、人權與維護社會治安之間尋求最大平衡,向政府提出的錄影檢視系統安裝需有檢討機制也獲接納。按照現時法案規定,安裝系統前必須由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提出具有約束性的意見,獲得許可後方可安裝。即使如此,每個系統的許可時間只有兩年,到期後需要申請續期,由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視乎實際情況作出決定。委員會將建議法案執行兩年後作全面檢討。

法案規定須嚴格處理錄音錄影的使用以及洩露,委員會認為現法案可以接受。

對天眼可能侵犯隱私的憂慮,鄭志強說,社會擔憂不足為奇,但須明白,該法案的訂立是規範天眼的安裝,並非訂立法後才能安裝天眼。至於有人指天眼所取得的資料若用做呈堂證供可能違反刑法典規定。鄭志強引述立法會法律顧問解釋,法案在保障在公眾安全前提下的錄像及錄音不違法,至於能否構成刑事案中的證據,關鍵視乎法官是否接納。

法案規定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要擔負起審批及提供具約束性意見的責任,預料其工作壓力將增加。鄭志強說,委員會希望政府加強對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的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