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法案細則審議已完成 小組認同大部分立法原則

【本報訊】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主席關翠杏說,委員會已經完成《修改第10/2000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廉政公署>》法案的細則性審議,並簽署意見書。委員會認同法案大部分的立法原則,惟在簡化廉署公佈工作報告方式上,委員會認為考慮到法律的嚴謹,不宜以電子媒體取代刊登政府公報。

關翠杏表示,根據法案的引介,法案的立法原則主要有五個。一是明確公署的反貪職責範圍,清晰界定公署在預防及遏止賄賂及欺詐行為方面的職責範圍,除公共部門外,公署的反貪職責範圍現亦覆蓋私營部門。二是,明定公署的行政申訴職責,明確規定公署在行政申訴方面的角色,確立公署的多重監察身份,即行政監察、效能監察及廉正監察。三是強化公署在執法及立法方面的主動作用,公署將調動人力資源,集合及總結在執法過程中發現的各種問題,向政府建議修改不合時宜或存在缺點的法律規範。四是明定案件的偵查期間,明定《刑事訴訟法典》所定的偵查期間,經適當配合後適用於公署所展開的偵查。五是簡化年度工作報告的公佈方式,改變傳統年度工作報告全文刊登在《政府公報》上的方式,引入折衷方法,允許利用電子媒體公佈報告內容,但仍須在《公報》上刊登通告,供大眾知悉查閱該報告的途徑。

關翠杏稱,委員會與政府代表經過幾次會議後討論後,認同大部分的立法原則,惟獨在年度報告公佈方式上,持不同意見。雖然明白法案提出的做法是出於節省成本、提高效率,但從法律嚴謹性考慮,不宜以電子媒體取代刊登政府公報等具法律效力的形式。

關翠杏表示,討論期間,委員會關注到是否需要將行政申訴職權從廉署抽離,另設立部門負責。但政府已經清晰回應,暫時未有此考慮。政府認為在澳門的實際環境下,廉署可以兼負其反貪和行政申訴兩個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