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恐天眼錄音損基本權利

【本報訊】立法會全體會議昨日細則性通過《公共地方錄像監視法律制度》,即《天眼法》。有議員關擔心注天眼具錄音功能,可被濫用作電話監聽,損害市民基本權利。

關注濫用電話監聽

議員區錦新指,允許對在公共地方活動的人進行錄音,將對人的隱私及通訊秘密造成負面影響,警方若不正確行使或濫用其被賦予的許可權,將損害市民的基本權利。《刑事訴訟法典》對電話監聽規定極嚴,只針對可處以超逾三年徒刑或者走私、販毒等犯罪,且有理由相信通過電話監聽對發現事實真相或收集證據有利,經預審法官批示或許可,方可對電話談話或通訊進行截聽或錄音。

議員陳偉智關注「特定場合允許錄音」的條款為何增加「危害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國家安全的情況下」的字句,促請當局解釋。

保安司長張國華指出,政府立法嚴謹,有關向法官申請批准電話監聽和《天眼法》的錄音功能是“兩碼子事”,《天眼法》錄音功能並沒有特定目標人物,市民可因應已標貼的通告到其他不受監控的地方說話。

張國華說,在特定場合允許錄音,對發生公共災難、道路交通事故等場合的及時救助支援,具重要的意義,只是在極嚴格的例外條件下,即在維護及保護處於高風險的人及財產必要的前提下,通過嚴格的個案評估,在有必要的限度內經過許可,才可收集聲音資料。

張國華稱,當局不排除會向大型社團如街總等諮詢安裝天眼地點的意見,監控資料將儲存於治安警察局5樓的監控中心。

個資辦把關

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的意見書指出,由於本法案不僅關係到有效遏止和打擊不法行為和維護公共安全的問題,也同時關係到澳門市民的基本權利、自由和保障的問題,如何根據將來實際情況變化和執法需要,在兩者之間取得有效的動態平衡,有許可權的執法部門執行法律時須切實按照法律中訂明的立法目的和一般原則,根據每一個案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進行有效的協調配合,嚴格履行法律所賦予的職責。

意見書說,由於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在本法案的執行擔當非常重要的角色,行政長官是否給予安裝申請許可、給予何種許可、許可的有效期限以及收集資料的範圍,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就此所發出的意見具有約束力。委員會希望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在將來法律的執行時能履行本法以及個人資料保護法被賦予的職責,加強對本法律執行的監督力度,特別在處理所收集的資料時在安全和保密上,採取有效的監察和協調措施。

委員會認為,監於本法案所規範內容的複雜性及重要性,特別是涉及澳門居民的基本權利以及維護公共安全和社會秩序的公共利益問題,對法案所採取的解決方案,在執行過程中須加以檢驗和完善,以便改進可能存在的不足,進一步提高法案的適應和針對性,同時對於執法過程中遇到的問題,需要不斷總結經驗。委員會建議法律生效兩年後,檢討其執行情況及可能存在的問題,以作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