撥開迷霧指明航向 理性討論凝聚共識

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二零一三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和二零一四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有問題的決定》之後,受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會會議委託的全國人大常委會秘書長喬曉陽、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李飛,和國務院港澳辦副主任張曉明,昨日就風塵僕僕地專程來澳,出席由澳門特區政府和澳門中聯辦聯合舉辦的澳門各界人士座談會,並發表重要談話。這充分展示了中央政府對澳門特區政制發展的高度重視,及對澳門特區全體居民的高度信任和期待。

喬曉陽在其題為《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遵循的原則》的談話中,指出了《決定》所遵循的五個原則,包括符合《澳門基本法》及其有關《解釋》的規定, 即遵循合法性原則;符合澳門特區的實際情況,即遵循適當性原則;強調保持澳門特區基本政治制度的穩定,即遵循穩定性原則;強調兼顧澳門社會各階層各界別的利益,即遵循包容性原則;及強調有利於維護澳門長期繁榮穩定與發展,即遵循目的性原則。而李飛在其題為《深入理解和全面貫徹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的談話,則詳盡解釋了《決定》的精神和內涵。張曉明在其題為《凝聚共識,穩中求進》的談話,則從如何具體落實執行《決定》的角度,鼓勵澳門居民做好政制發展第二階段的諮詢工作,充分討論和精心設計好修改兩個產生辦法的具體方案。

這三個談話,不但是宣導和闡釋了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的精神和內涵,而且對澳門各界前一段時間在討論過程中出現的一些爭議性問題,也進行瞭解惑釋疑性的解釋,具有很強的指導作用和啟發意義。相信,在即將進行的澳門政制發展第二階段諮詢工作中,將會起到撥開迷霧、指明航向的作用,引導各界社團和人士理性討論,凝聚共識,找出修改兩個產生辦法的最大交集點,精心研擬好

兩個選舉法的修改法案。

值得注意的是,與十二月二十一日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在珠海舉行的澳門社會各界人士座談會相比,昨日的座談會是一個擴大的座談會。不但是擴大到澳門特區政府的主要官員和高中級官員,而且也擴大到行政會委員和立法會議員。既然是擴大到立法會議員,就必然包括了其中的「反對派」議員。實際上,昨日就有區錦新議員發言。盡管在出席的二百五十多人中,也有不少人舉手爭取發言,而因時間關係,只能安排六位出席者發言,但主持會議的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仍然點了區錦新議員的名,讓他發言。事後有網友計算,「民主派」在座談會中的發言機會是六分之一,這與「民主新澳門」在立法會選舉中得票比例約為五分之一,及立法會中直選議席比例約為四分之一相比,並不算低。也就是說,較為公平,並沒有「新澳門學社」近來常說的「一邊倒」、「偏聽偏信」,而且還能直接向中央來人表達。

區錦新議員在發言中,以其一貫的風格,進行了一系列拿不出實質證據的「官商勾結」、「利益輸送」指責,也繼續提出一些不符合基本法立法原意及《決定》精神、內涵的方案,但盡管如此,主持人沒有打斷他的話,而是繼續讓他說下去;而喬曉陽等人也在認真聆聽,這充分體現了包容多元精神。因而「新澳門學社」先前的種種指責,也就不攻自破。這與行政長官崔世安呈送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報告》中附交了所收集到的全部資料,也包括要求「普選」意見的做法一樣。如果他們今後仍然在此問題上糾纏不休,那就得不到人們的同情和支持了。

喬曉陽在講話中,除了是闡明瞭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所遵循的五個原則之外,還對一些爭論性較大,或是似是而非的論點,進行瞭解惑性的釋疑。其一、是關係是否可以實行普選,及是否應當有普選時間表的問題。其二、是否可以大幅修改兩個產生辦法的問題。其三、行政長官選委會是否是「小圈子」的問題。他特別強調了《澳門基本法》對兩個產生辦法作出常態性規定,而且對立法會的規定是「第三屆及以後各屆」,與《香港基本法》的規定明顯不同,說明《澳門基本法》傾向於保持兩個產生辦法的穩定。

如果說,「立法會多數議員由選舉產生」的規定,註定了澳門立法會不會有普選,那麼,這「第三屆及以後各屆」的規定,則進一步確定了沒有普選的時間表,連即使是保留委任議席的修改時間表都不可能有。實際上,今次的《決定》,就只是針對二零一三年立法會和二零一四年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的修改,而不及於兩個產生辦法以後各屆的修改,因而也就沒有「時間表」這回事。那種要求制定「時間表」之說,顯然是不符基本法的規定及其立法原意的。

而李飛則強調,這次《決定》具有法律效力,即對澳門社會下一步討論提出兩個產生辦法的修改法案具有約束力, 也對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批准和備案權具有約束力,也就是說,只有在決定規定範圍內提出的修改法案,全國人大常委會才會給予批准和備案。按此說法,凡是違背「兩個維持不變」原則的方案,都是無效的,更是不合法的。

原則設定了之後,就是具體執行的問題。張曉明在講話中提出了一些應當思考的一些具體問題,如行政長官選委會增加多少人及新增加的部分在四大界別中如何分配? 立法會議員增加多少人及新增議員如何分配?行政長官選委會中「市政機構成員的代表」是否繼續保留?立法會間接選舉制度是否要進一步改進及如何改進? ……等等。他還要求要在貫徹執行《決定》的過程中,要要進一步凝聚社會共識,要精心設計有關其體方案,及要努力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值得注意的是,他還指出,「上述問題有些要在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或備案的修正案中加以明確,有些要在下一階段本地立法中加以規定支持。」這顯示,有些尚未能取得一致的,還須全國人大常委會在批准或接納備案時,再加以明確界定。

我們相信,有了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指明方向,有了喬曉陽、李飛、張曉明的宣導和釋疑,大家心中都已明確,在即將進行的政制發展第二階段諮詢工作中,所提出的各種方案,既要體現包容多元,百家爭鳴,更要符合基本法的立法原意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的原則,以凝聚共識,找出最大的公約數,對兩個產生辦法進行適度修改,切實做到有利於保持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政治制度的穩定,有利於行政主導政治體制的有效運作,有利於兼顧澳門社會各階層各界別的利益,有利於保持澳門的長期繁榮穩定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