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真學習深刻領會決定所昭示的五項原則 認真學習深刻領會決定所昭示的五項原則

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喬曉陽在澳門各界人士座談會上發表題為《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遵循的原則》的講話中,指出了全國人大常委會就澳門特首崔世安提交的《關於澳門特區二零一三年立法會和二零一四年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是否需要修改的報告》所作出的《決定》,所遵循的原則及理據是:一、符合《澳門基本法》及其有關《解釋》的規定,即遵循合法性原則;二、符合澳門特區的實際情況,即遵循適當性原則;三、強調保持澳門特區基本政治制度的穩定,即遵循穩定性原則;四、強調兼顧澳門社會各階層各界別的利益,即遵循包容性原則;五、強調有利於維護澳門長期繁榮穩定與發展,即遵循目的性原則。

對於這五個方面的理據和五項原則,我們應當認真學習,深刻領會。只有充分領會了並能融匯貫通,才能在即將進行的澳門政制發展第二階段諮詢工作,亦即是為履行政制發展第三部曲的行政長官向立法會提交兩個選舉法的修改法案之前的諮詢工作中,明確方向,切合實際,並在各種意見和方案中,凝聚共識,找出最大的公約數,從而精心設計修法的具體方案,推動澳門特區政治體制向前穩步發展。

喬曉陽所提第一項原則的基本精神,就是澳門特區兩個產生辦法的修改,必須符合基本法及其有關解釋的規定,也就是必須遵循合法性的原則。相信,經過前一階段的討論,尤其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先後作出《解釋》和《決定》之後,大家都已明瞭,澳門特區政制發展的決定權和主導權在中央,而且兩個產生辦法的每一次修改,都要經過「五部曲」的程序。那種所謂「特首崔世安請求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本身就存在很明顯的瑕疵」,並主張應將政制發展的啟動權下放給特區的的糊塗觀念,相信已得到了徹底澄清。

但我們還必須注意到,喬曉陽在講話中提到的這麼一段話:「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的上述規定,同基本法其他條文一樣,是一種常態規定,當然可以修改,但從立法原意來講,是希望能夠長期實行的。這一點如果與香港基本法的有關規定進行比較,就更加清楚。」這是過去有所忽略的。實際上,《澳門基本法》對政治體制的設計,是「常態規定」,這與《香港基本法》的規定了一個普選目標,是有所不同的。這除了是本欄曾分析指出過的《澳門基本法》第四十七條和第六十八條,是沒有《香港基本法》相應條文的「最後達至……普選產生的目標」規定,及《澳門基本法》第六十八條第二款明確規定「立法會多數議員由選舉產生」之外,喬曉陽還特別指出,《澳門基本法》的常態性規定,還體現在附件二「以後各屆」的表述,這與《香港基本法》設定了一個普選的終極目標明顯不同。正因為如此,不能在基本法之外設定一個目標,然後提出所謂的「普選時間表」。因此,曾熱衷提出「雙普選」及「時間表」和「路線圖」的「新澳門學社」諸公,今後應當注意不要再似是而非地再炒什麼「普選時間表」了。而其他的一些人士,也應從中受到啟發,拋棄自己過去的糊塗認識。

喬曉陽提出的第二項原則的基本精神,是符合澳門特區的實際情況,即遵循適當性的原則。其實,在起草基本法時,就已強調了這個問題,包括「新澳門學社」標杆人物的吳國昌的發言,及與「新澳門學社」是「一套人馬,兩個招牌」的「民主發展聯委會」提出的方案,都承認了這一點。但遺憾的是,這些袞袞諸公們都患了「健忘症」,卻要傚仿香港提出「雙普選」的口號。即使是在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的《決定》,已確定兩個產生辦法維持不變之後,區錦新在澳門社會各界人士座談會上的發言,也仍是以台灣地區實行的普選來說事。

我們必須強調的是,李登輝當年主導「修憲」,將「總統」由「國會委任」的間接選舉產生,改為由全民一人一票普選產生,除了是配合民進黨以實行全民直選來「告別中國」的「台獨」意圖之外,也是要突出「主權在民」,強調台灣是「獨立主權國家」。正因為如此,才被台灣地區的「統派」團體及北京認為這是實施「台獨」的嚴重組織和政治步驟。

當然,我們不能把《澳門基本法》為未來澳門特首有可能會是通過普選產生,並對此有所追求,當作是「主權在民」。但我們卻不能將之與台灣地區的普選相提併論。因為畢竟,未來澳門特首即使是由普選產生,按照《澳門基本法》規定。還得由中央人民政府批准並任命,特首也須宣誓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因而只是地區性的普選,仍在「一個中國」的架構之下。而台灣地區的普選,則是意圖脫離「一中」框架的,因而是「B型台獨」的作為。

「喬老爺」在講話中提出的第三項原則,是調保持澳門特區基本政治制度的穩定,即遵循穩定性的原則。他強調了兩點,就是基本法不能輕言修改, 及要維護好基本法規定的各項制度。在此前提下,決定了這次修改兩個產生辦法的主軸,是「政制發展」,只是對《澳門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進行修改,而決不是一些人所要求的「政制改革」,亦即必須觸及《澳門基本法》本文的大修改,包括刪去「立法會多數議員由選舉產生」的規定。

喬曉陽提出的第四項原則,是強調兼顧澳門社會各階層各界別的利益,即遵循包容性的原則。在這裡,他強調了基本法附件二第一條直接提出的「廣泛代表性」這個概念,及附件二規定的立法會組成,雖然沒有用這個概念,但也同樣體現了立法會要有「廣泛代表性」的精神。為此,《決定》確定了兩個產生辦法「維持不變」,就是仍然保持行政長官選委會由四個界別組成,及立法會由直選、間選、委任議員組成的模式不變。當然,每個界別如何調整得更合理,更能符合特首崔世安在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交的《報告》中所論述的澳門特區的新形勢:「近年來澳門經濟快速發展,中產階層日益擴大;人口數量和選民人數有較大的增加,廣大市民尤其是青年人參政意識明顯提高,社會不同階層的利益訴求日趨多元」。因此,可以在兩個「維持不變」的前提下,對兩個產生辦法進行適度修改,包括使得行政長官選委會的組成具有更廣泛的代表性,也包括對間選的規則進行合理調整。

「喬老爺」還批評了所謂「小圈子」的說法,並指出「我知道講這個話的人當中, 也有選舉委員會成員」。這就叫做是「以子之矛攻子之盾」。其實,這與蔡英文一邊收取「十八趴」,一邊痛罵「十八趴」的虛偽作派,又有什麼不同?!

喬曉陽提出的第五項原則,是強調有利於維護澳門長期繁榮穩定與發展,即遵循目的性的原則。這就是要有利於維護國家的主權、統一於領土完整,有利於保持澳門的長期繁榮穩定與發展。這句話,尤為值得注意。

明瞭了這五項原則,在即將進行的諮詢工作中,就能撥開迷霧,明確航向,理性討論,凝聚共識,精心設計出既符合基本法立法原意,又符合大多數居民意願的兩個選舉法的修改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