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新華社昨日報道】8日14時是全國政協十一屆五次會議提案截止時間。記者從大會提案組獲悉,大會共收到提案6069件。
提案是人民政協和政協委員履行參政議政職能的重要形式。據大會提案組副組長劉曉冰介紹,與去年相比,今年的提案更加關注發展實體經濟、支持小微企業發展、三農問題、加快金融體制改革、促進區域特別是西部民族地區經濟發展、加大節能減排和生態環境保護力度、深化科技體制改革增強自主創新能力、創新社會管理方式、加大文化體制改革力度促進文化發展繁榮、保障食品安全、發展養老事業、加強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等方面的內容。
據介紹,大會提案組正在抓緊對收到的提案進行認真審查。3月下旬,全國政協將召開提案交辦會,將提案轉交相關承辦單位辦理。
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擬於2013年1月選出
關於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名額和選舉問題的決定草案8日提請十一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審議。這一草案規定,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於2013年1月選出。
關於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名額和選舉問題的決定草案,是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擬訂的。草案規定,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的名額不超過3000人。
草案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應選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的名額,由根據人口數計算確定的名額數、相同的地區基本名額數和其他應選名額數構成。其中,按照人口數分配的代表名額為2000名,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人口數計算的名額數,按城鄉約每67萬人分配1名;省、自治區、直轄市各分配相同的地區基本名額數為8名;省、自治區、直轄市應選的其他代表名額數,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依照法律規定另行分配。
草案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應選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36名,澳門特別行政區應選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12名,代表產生辦法由全國人大另行規定。台灣省暫時選舉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13名,由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中國人民解放軍的台灣省籍同胞中選出;代表產生辦法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規定;依法應選的其餘名額予以保留。
根據草案的規定,中國人民解放軍應選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265名。
這個草案規定,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中,少數民族代表的名額應佔代表總名額的12%左右。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應有1名代表。
草案規定,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中,應選歸僑代表35名;婦女代表的比例應當高於上屆。 草案還明確規定,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中,基層代表特別是一線工人、農民和專業技術人員代表的比例要比上屆有所上升,農民工代表人數要比上屆有較大幅度增加,黨政領導幹部代表的比例要比上屆有所降低。連任的代表應佔一定比例。這個草案有待十一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審議通過。
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選舉擬較大幅度增加農民工代表
8日提請十一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審議的關於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名額和選舉問題的決定草案規定,“農民工代表人數要比上屆有較大幅度增加”。
在十一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第二次全體會議上,受全國人大常委會委託,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兼秘書長李建國作了關於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名額和選舉問題的決定草案的說明。他說,修改後的選舉法規定,全國人大代表應當具有廣泛的代表性,應當有適當數量的基層代表,特別是工人、農民和知識分子代表。根據這一規定精神,為進一步優化代表結構,保證全國人大代表的廣泛性,決定草案規定,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中,基層代表特別是一線工人、農民和專業技術人員代表的比例要比上屆有所上升,農民工代表人數要比上屆有較大幅度增加,黨政領導幹部代表的比例要比上屆有所降低。
2007年3月,十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通過的關於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名額和選舉問題的決定規定,在農民工比較集中的省、直轄市,應有農民工代表。據此,2008年選舉產生的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中,出現了農民工代表。農民工當選為全國人大代表,這在歷史上是第一次。按照這次提交審議的決定草案,更多的農民工將有望成為全國人大代表。
李建國說,選舉法規定,全國人大代表中應當有適當數量的婦女代表,並逐步提高婦女代表的比例。為此,決定草案規定,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中,婦女代表的比例應當高於上屆。各選舉單位在選舉時,應採取有效措施,切實做好婦女代表候選人的提名推薦和選舉工作,保證婦女代表的比例高於上屆。
中國將首次實行城鄉按相同人口比例選舉全國人大代表
受全國人大常委會委託,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兼秘書長李建國8日向十一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作關於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名額和選舉問題的決定草案的說明。他指出,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選舉的最大特點是首次實行城鄉按相同人口比例選舉人大代表。
李建國說,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到2013年3月任期屆滿,屆滿之前需選舉產生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
李建國說,選舉法第十五條規定,全國人大代表的名額不超過3000人。選舉法第十六條規定,全國人大代表名額,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口數,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鄉人口數相同的原則,以及保證各地區、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適當數量代表的要求進行分配。根據這一規定,全國人大代表名額以按人口數分配為主,代表名額中的大多數應根據人口數分配。選舉法第十六條還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應選全國人大代表名額,由根據人口數計算確定的名額數、相同的地區基本名額數和其他應選名額數構成。根據這一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應選全國人大代表名額由三部分構成:
一是根據人口數計算確定的名額數。在不超過3000人的全國人大代表名額中,按照人口數分配的代表名額為2000名。實行城鄉按相同人口比例選舉人大代表,即每一全國人大代表代表相同的城鄉人口數。根據第六次全國人口普查數和2010年年底公安部公佈的戶籍人口數加權平均,決定草案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人口數計算的名額數,按城鄉約每67萬人分配1名。
二是地區基本名額數。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不論人口多少,都應有一個相同的地區基本名額數。為此,決定草案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各分配相同的地區基本名額數為8名,總計248名。
三是其他應選名額數。全國人大代表名額中,需要留出一定的名額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依法另行分配,以保證人口特少的民族、地區和各方面代表人士比較集中的地區都有適當的代表名額。為此,決定草案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應選的其他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的名額,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依照法律規定另行分配。
李建國說,這個決定草案經本次大會審議通過後,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本決定對代表名額進行具體分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