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制發展要植根澳門歷史和現實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2013 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和2014 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有關問題的決定中指出,有關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任何修改,都應當符合澳門基本法的規定,並遵循從澳門的實際情況出發,有利於保持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政治制度的穩定,有利於行政主導政治體制的有效運作,有利於兼顧澳門社會各階層各界別的利益,有利於保持澳門的長期繁榮穩定和發展等原則。

筆者認為,人大常委會決定中,兩個“維持不變”在尊重澳門政制發展的歷史、全面檢視基本法實施情況的基礎上所作的判斷。

實際上,現行立法會選舉制度延續了澳門歷史傳統。1976年《澳門組織章程》及隨後頒佈的選舉法,規定議席由選舉議席與委任議席組成,選舉議席包括直接選舉與間接選舉。根據中葡聯合聲明關於澳門立法機關多數成員通過選舉產生的精神,基本法及《立法會選舉制度》都有體現和規定,保留了立法會議員由直接選舉、間選和委任組成的結構模式,與回歸前的立法會選舉制度銜接,保持了立法會的歷史傳統和穩定發展。中葡聯合聲明也明確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由當地人組成,行政長官在澳門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回歸後的多次選舉實踐證明,現行選舉制度為特區重要政治機關的產生和維持基本政治秩序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

回歸十二年來的實踐證明,行政主導的政治體制,實現了澳門社會穩定,經濟發展,民生改善,各項社會事業的全面進步。證明基本法規定的政治制度行之有效,在於這套制度切合國情、區情,得到社會的擁護。因此,政制發展必須符合澳門社會實際,穩中求進,不能搞大躍進。

諮詢文本列出的主流意見,即認為有修法必要,按澳門實際情況,循序漸進,推動民主,不能盲目照搬鄰近地區的經驗及模式,適合澳門實際環境,有利於長期繁榮安定,以配合澳門的高速發展、各界均衡參與。筆者認為,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正是在尊重澳門歷史和政治實踐的前提下,出於對澳門民眾切身利益和澳門社會長期繁榮穩定的考量,作出兩個“維持不變”以及“適當修改”的決定,在堅持基本制度穩定的基礎上逐步推動澳門政制發展,符合並維護了澳門的長遠發展利益。澳門回歸以來,在澳門基本法規定的政治體制下,澳門居民享有前所未有的民主權利,社會持續發展,民生不斷改善,這些來之不易的繁榮穩定的大好局面,為下一步政制發展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譚正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