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域劃界涉及讓渡司法管轄權非國務院權限

繼全國政協常委廖澤雲提交了《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海域保護、管理和開發的提案》,指出澳門特區對海域的管理和開發有迫切的要求,澳門應自覺肩負海域保護和管理的責任,香港和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應作同等看待,因而建議中央在適當時機解決澳門的海域管理問題之後,澳門特首崔世安目前在拜會國家海洋局局長時,也談及了澳門水域管理問題,並期望中央授予澳門水域管理權力,及給予特區相關政策措施。

實際上,由於香港特區獲得國務院授予周邊水域管理權,而澳門特區則付諸闕如,就使澳門人糾纏在心的「大香港小澳門」情結不時泛起,廖澤雲常委要求中央政府對香港和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應作同等看待,就包含了這種情結。

之所以會有港澳兩地的水域管理權問題未能體現「一碗水端平」的情況,是因為有兩部基本法對「海域」的表述不同。實際上,香港和澳門兩部基本法,對「海域」問題的表述是不一樣的。《香港基本法》附件《全國人大關於設立香港特區的決定》的第二條,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區域包括香港島、九龍半島,以及所轄的島嶼和附近海域。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行政區域圖由國務院另行公佈」。而《澳門基本法》附件《全國人大關於設立澳門特區的決定》的第二條,則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區域包括澳門半島、仔島和路環島。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行政區域圖由國務院另行公佈」。由此可見,香港特區的行政區域,是包括「附近海域」在內的。而澳門特區的行政區域,則並沒有訂明「附近海域」。

而《香港基本法》對香港特區行政區域之所以有「附近海域」的表述,是由為在中國清政府與英國政府所簽署的三個「不平等條約」中,是將香港島、九龍半島,及一些島嶼附近的海域,也劃進了香港地圖的。但在新中國成立之初,中國政府就明確地宣告不承認英帝國主義強加給中國的這三個「不平等條約」。因此,嚴格來說,在當時英國佔領下的香港地圖上的海域界限線,在法律上並非是合法的,只不過是在中英雙方為了便於海域管理的一道「習慣控制線」而已。在一定程度上,它與澳門地區回歸前的「海上習慣控制線」的性質,有著某些相似之處。而在香港回歸後,為了明確粵港水域邊界的管理範圍,便於雙方管理,相互配合,促進兩地的繁榮穩定,《香港基本法》中有關香港特區行政區域圖的規定,就有了「附近海域」的表述。而且,在國務院公佈香港特區行政區域圖時,還根據實際情況,本著方便管理、有利於航行的原則,對個別界線點線進行了適當的調整。包括香港西南部的海上分界線從回歸前的緊貼著海岸,定為香港回歸後的向外延伸一海里;東北部則由原來的廣東大鵬半島和香港「新界」之間的「中心線」,在回歸後擴延到大鵬半島與香港平洲島之間的「中心線」。使香港的海域比回歸前增加了數十平方海里。

而澳門問題並不像香港問題那樣存在著「不平等條約」,也正因為是當年的「中葡勘界談判」因中國人民的鬥爭獲得勝利而使葡國人「拓展地界」的企圖未能得逞,致使澳門地區過去並無自己的行政區域圖。因此,與《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區域圖》相比,《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區域圖》就沒有未能對水域的分界線作出標示,只是以一句「澳門特別行政區維持澳門原有的習慣水域管理範圍不變」的文字作表述。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二七五號》所附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區域圖》上,也未有像「香港特區行政區域圖」那樣標示了「水域管理界線」,而是澳門水域與珠海水域之間,並無明確標示「分界線」,連「文字表述」中所指的「習慣水域管理範圍」,也未以制式地圖常用的界域線標示出來。

然而,長期的行政管理和對水域的使用所需,如填海造地、疏浚河道、船隻停泊、港口交通、水警履行職務維護水道秩序等,都涉及到水域航道管理權的問題。雖然國務院第二七五號令,對澳門回歸前的「水域」並沒有異議,並默認了這個「習慣控制線」,但由於這僅是一種習慣性的默契,並非是法律上的界定,澳門周邊的水域都是屬於珠海市的,從法理上來說,當時澳門居民只要從岸邊一下水,就等於是越過了粵澳邊境並進入了祖國大陸的區域範圍。因此,頗為不方便。

在澳門回歸後,中國政府已對澳門地區恢複行使主權。在主權歸屬的問題上,澳門半島、仔島和路環島已連同「習慣控制線」之內的水域一道,置於中國政府的主權之下。如果再使用「澳門原有的習慣水域管理範圍」的概念及表述方式來表述澳門特區的水域範圍,而不是明確劃示澳門特區與廣東省之間的水域分界線,就未能充分反映澳門已經回歸的事實,而是在客觀上仍是按過去葡國人對澳門實行殖民管治的模式來劃分「習慣控制線」。

既然內地各行政區域和澳門特區都是中國的領土,都同時置於中央政府的主權之下,也既然置於「一制」之下的內地各行政區域都已勘定邊界線,那麼,置於「另一制」之下、因而更需要劃定行政區域的澳門特區,就更有必要對尚未有劃定的水域邊界線進行「聯合勘定」並明確劃定粵澳水域分界線了。

但是,劃定粵澳水域分界線就勢必會涉及到司法管轄權的問題。本來,如果是在內地不同區域之間的海域管理線的調整劃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管理法》的規定,只須經國務院作出裁定即可。但在澳門,由於實行「一國兩制」亦即實行不同於內地的政治和法律制度,如果劃分管理線,就等於是將原本是實施內地司法官轄權的珠海海域,讓渡給澳門特區並改置於澳門特區的司法管轄權之下,這就超出國務院的權限,必須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來決定了。

實際上,澳門大學橫琴校區的司法管轄權的處理,就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決定的。而將原來由國家所有,而其管理權由珠海市依法實施的澳門周邊海域移交給澳門,那就比橫琴校區還要超前。因為既然是劃分界線,那就不但是將此海域的司法管轄權讓渡給澳門特區,而且也不用像橫琴校區及關閘那樣向珠海市繳交土地使用租金。因此,要求中央授予澳門水域管理權,就不但要向國務院打報告申請,而且更須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打報告,申請將該片海域的司法管轄權也一併讓渡給澳門特區。這樣,才符合法治精神,也有利於本澳海關、經濟局、港務局等機構依法進行行政管理,及司法機關依法行使司法管轄權。

(發自騰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