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關員涉濫權受賄脫罪

【香港澳門3月14日電】澳門初級法院14日宣判2006年揭發的海關人員涉嫌受賄濫權案。法院認為,由於廉政公署在案件中蒐證過程有漏洞,沒有足夠證據證明海關人員受賄濫權,12名海關人員及2名貨運公司負責人全部被判無罪。

案情指出,2006年2月9日,廉政公署在機場海關辦事處拘捕了12名海關人員,這12名關員與貨運公司2名職員分別涉嫌濫用職權、賄賂和有組織犯罪。

當日廉署接獲舉報,稱有貨運公司被駐守機場貨運站的海關關員以過年為由,要求給付貨運站36名值勤關員每人利是(紅包)500澳門元,並指示當日傍晚送到貨運站,被廉署人員當場拘捕。廉署搜出大量利是和每組420元的現金共18份,部分利是蓋有貨運公司印章。

案件今年3月5日於初級法院 審訊,14名嫌犯中,有13人拒絕答辯,餘下1名海關人員否認收受不法利益。法庭聽取涉案兩家貨運公司職員,以及廉政公署人員的口供後中止審訊,於3月6日傳召辯方證人上庭作供及作結案陳詞。

合議庭主席高麗斯宣判時稱,廉政公署提供的證據存在漏洞,未能證實關員收受利是或款項後,向貨運公司給予了實質利益,貨運公司人員亦未能說出誰人向他們索賄,未能證明犯罪事實,因此全部被告獲判無罪。

高麗斯指出,海關關員作為公務人員不應收取利是,存在行政失當,應該受到處理或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