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的內涵豐富而複雜,選舉民主、協商民主、多元民主、精英民主,以及各種民主觀持續爭論與分歧。上世紀中葉以來,選舉更成為界定民主的底線和根本共識。選舉民主包括直接選舉和間接選舉形式,在制度上兩者並不存在性質上的優劣問題。一種制度是“好”或“差”的根本標準,在於它是否適合當地的實際情況,是否有助社會的穩定繁榮。
選舉民主是實現民主的重要途徑
民主是人類社會的基本價值觀,也是人類政治文明發展的重要成果。民主價值觀的基本內涵在於,人人享有平等的政治權利,國家由人民或其代表管治,根據人民的意志,按照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為最大多數的人謀求利益。然而,民主是一個多面體,人們對民主的理解也不盡相同。比如,選舉民主理論主張,沒有選舉就沒有民主,沒有選舉的“民主”便不民主,選舉通過“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實現了多數統治和人民主權;協商民主理論強調通過普通的公民參與,就決策和立法達成共識,其核心要素是協商與共識;精英民主理論認為,在民主社會,政治也是由精英所主導,沒有政治精英,社會將會陷入無序狀態。多元民主理論則反對精英民主理論的觀點,主張民主政體的權力是多元的和分散的,不是始終集中於一個集團手中,而是分散在多個集團手中。
第二次世界大戰以來,主流的方法幾乎完全根據選舉來界定民主。隨著民主理論的發展,選舉已經成為民主定義的底線和基本的共識。事實上,當前世界各國的民主實踐也表明了,選舉是實現民主的一種重要途徑和過程。當今世界大多數國家都把選舉當作民主實踐的重中之重和主要衡量標準,通過選舉實現“眾人統治”的民主目標,這充分說明了選舉在當今政治社會和民主實踐中的重要地位。
直選、間選都體現選舉民主
直接選舉與間接選舉作為選舉發展路上的不同方式,曾對民主政治的發展起到了這樣或那樣的作用,產生了深遠的影響。直接選舉是民主的一種表現形式。產生最高行政長官,人人都有一票,每個人都直接投票,因此叫直選。而間接選舉,則是民眾先層層地選出一些代表,再由這些代表們選出行政領導班子。因此,直選和間選都是民主的形式。普選也未必一定表現為直選,普選的關鍵在於強調一人一票的普及選舉權。因此,普選可以表現為人們一人一票選代表,而代表再選行政長官的形式。例如,美國的選舉人制度就是典型的間接選舉制度,但誰都不會否認美國間接選舉的民主性。
直接選舉和間接選舉在制度上沒有孰優孰劣之分,兩種制度有各自的優點。直接選舉是由選民直接投票表達意願,直接集中選民的意志,不需要中間委託傳遞,意見比較真實、準確。直接選舉的優點是有利於提高民眾的政治素質和參與熱情,有利於增強民眾政治情感的表達和主人翁責任感,有利於民眾加強對政府的直接監督;間接選舉是一種緩和、漸進式的民主選舉方式。在間接選舉中,選民選舉代表與政府間形成一種緩衝,緩和了民眾同政府間的直接衝突,緩衝了民眾情感的發洩,代表行使代表職權形成利益中樞,節省了程式、時間、人力、物力、財力。直接選舉和間接選舉的差別在於,民眾直接選舉還是人民委託代表選舉,而民眾直接選舉和民眾委託代表選舉,並不是區分民主制度的界限和標準。
間接選舉好還是直接選舉好,需要看其是否適合當地實際情況。不能直觀地、無邏輯地認為直選就是民主,間選就不是民主;直選就是好,或者一定要以為直選是民主的更高形式。從本質上看,直選和間選都是人民民主授權以實現公共利益的形式,至於一個政治制度的健康發展,則是民主之後的法治、制衡和監督層面的內容,從而真正確保公共利益的實現。否則,無論是直選還是間選,如果缺乏有效的監督的話,都有可能出現選舉產生出來領導人僭越授權人意願的問題。而在實踐過程中,人民直接監督的效果並不一定優於委託代表監督的效果。因此,不能對直選有太多的迷信,不能太多神化直選的功能,比如希特勒等人就是通過直選產生的。
從實際情況出發推進民主選舉進程
民主在不同的國家和地區具有不同的發展形態和模式。任何民主都應該與一個地區的經濟、政治、文化等條件相適應,任何地區都有自己的民主發展模式。從古希臘發源的民主觀念,到當前西方所宣導的民主選舉制度,民主選舉制度呈現出一個漸進而漫長的發展歷程。在這個過程中,各地都在尋找適合自己的民主發展道路。這就表明,民主選舉模式往往需要基於特定的歷史和地區的實際情況來決定,具有差異性和多樣性,不能照抄照搬。比如說,儘管美國領導人非常熱衷於輸出“美國式民主”,然而許多西方國家也沒有完全效法美國的民主選舉模式。
因此,澳門選擇什麼樣的民主選舉制度,並不取決於直接選舉制度或間接選舉制度在理論上有多麼優越,而是取決於直接選舉制度或間接選舉制度能否符合或滿足澳門政制發展實踐的需要。澳門社會對直接選舉和間接選舉制度的評判基準,應建立在制度是否符合澳門實際情況,是否能維持澳門社會穩定和諧方面,而不應該盲目地跟隨其他地區的民主發展步伐和模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