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天賜議員似有抵觸私隱法及指引之嫌

本欄昨日《高天賜議員自相矛盾動議只能自暴其醜》一文及有關「鄭志強批評有公務員薪酬評議會成員公開會議內部言論,有如香港有人將行政會議成員發言公開一樣,不利於諮詢機構的運作」的報導刊出後,高天賜議員反應極為神速,致函本報予以解釋及反駁。本報基於《出版法》的相關規定及尊重多元言論、平等報導的原則,對該回應函予以全文刊登。

其實,要說「反應神速」,已是抬高了高天賜議員的敏感度及反應能力。因為就在立法會一般性審議通過《調整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的薪俸、退休金及撫恤金》法案的翌日(三月三十日),幾乎全澳的報章都已報導了議員們對高天賜議員犯下了既要將該「法案」付交緊急程序,又要在「法案」中塞進修訂條文內容的抵觸法律規定、自相矛盾的低級錯誤的評議,而且在用詞方面比本欄昨日的評議還要尖銳得多。但是,卻未見高天賜議員對這些對其極為不利的報導作出任何反應,直到這些負面評議已在社會上及網絡空間發酵,才以回應本報的報導和評論的形式作出反應,已經是喪失了補救的最佳時機。此顯示,高天賜議員現在也知道自己的相關作為在社會上的反應欠佳,正如議員們所說的那樣,可能會引起非公務員的市民的反感,因而將會對其明年立法會選舉的選情不利,才後知後覺地能對本報和本欄的報導和評議作出反應。

實際上,本澳各報章三月三十日的報導,對總是擺出一副「正義者」姿態的高天賜議員,是極為不利的。在這裡,就讓筆者做一次「文抄公」,抄錄其中部分內容吧。對於以緊急程序通過法案的動議,多位議員均指出沒有必要,更有議員提出,採用緊急程序便不會交常設委員會討論,但高議員又提出要修改法案條文,兩者之間存在矛盾;亦有議員質疑緊急程序的必要性,還指高天賜提出的動議「又話要快加人工,又話要追溯,講到公務員好貪心咁。」歐安利議員則從法理上指出,緊急程序只有在例外情況下才採用,此法案並非面對例外情況,政府在政治上亦沒有作出任何承諾,今次調薪政府須按澳門社會及市場薪酬變化作考慮,需要相應的時間和程序進行,立法會亦需要適當的時間分析有關問題,再作決定。亦有多位議員指出,過去在立法會內已多次討論,指政府要求立法會採用緊急程序通過一些法案不妥,現在還是議員自己提出採用緊急程序,但今次的法案是否有必要採用緊急程序?而且法案還有需要完善的空間,在此情況下不宜用緊急程序。馮志強議員認為,法案不能濫用緊急程序,這是架越立法會權利,並認為公務員加薪相關問題,相信全體議員都關心,並非高天賜議員的家檔。徐偉坤議員批評高天賜的言論令外界感覺本澳公務員「好貪心」,又質疑過去四次公務員加薪幅度合計達百分之二十二點一一,一般打工仔加薪幅度能否追上有關水平?李從正議員則認為提出緊急程序應該慎重考慮,又指出大眾亦同樣面對物價高企的問題,應著眼的是政府如何致力平抑通脹,讓全體市民受惠;議員吳在權直言不作緊急程序通過加薪,是否會令公務員「冇飯開」?

即使是在政治議題上往往與高天賜議員站在同一條戰壕的區錦新議員也指出,「法案」如同時採取緊急程序及設追溯期會出現矛盾,並認為過去四次公務員加薪都設追溯期,屬政府自己開的惡劣先例。因此,高天賜議員的所為是否屬於自相矛盾,不是高天賜議員「個人說了算」,而應由市民大眾及其代表——立法會議員們來評判。筆者承認自己的公共行政及法律知識不如在葡式法律中浸淫了大半輩子的高天賜議員,但相信通過過五關斬六將才進入立法會殿堂的其他議員,並不是酒囊飯袋,必然具有並不比高天賜議員低的立法技能和政治智慧。因此,是非曲直,就由除高天賜議員之外的諸位議員們去評說吧。

高天賜議員在來函中,把本報有關「鄭志強批評有公務員薪酬評議會成員公開會議內部言論,有如香港有人將行政會議成員發言公開一樣,不利於諮詢機構的運作」的報導,列為其回應的第一項,可見高天賜議員其實是將被人批評違反諮詢組織成員保密義務,比被人批評既提出緊急程序動議又要增加追溯條款的做法是自相矛盾,更為著緊。

其實,昨日不僅僅是本報作了此報導,其他各報都有此報導,而且篇幅也比本報較多。因此,高天賜議員如對此報導有不同意見,應當向報導中引述其談話內容的鄭志強主席提出,而非針對媒體。

但即使如此,本欄仍感到有必要就此作出分析評議。或許,公務人員薪酬評論會的相關規程,並無像行政會章程那樣,規定其成員必須承擔保密的義務。因此,倘與會者在會後被媒體詢問到會議的情況時,他只是宣示其本人在會議中的立場主張,是並不違法的。

但問題是,當事人並無權透露其他與會者的立場主張。而高天賜議員的做法卻是,不止一次地在尚未獲授權的情況下,指名道姓地引述別人在會議上的態度主張。而且,還將之拿到社會上去宣講。這是對其他與會者尤其是被其「點名」的與會者極不尊重的行為。何況,高天賜議員引述別人的意見,只是自己的單方之詞,未必能完整、準確地將其他與會者尤其是被其「點名」的與會者的主張予以引述。倘是有引述偏差甚至是「生安白造」之虞,恐怕已不是道德層次的問題,而是涉及到法律層次的問題。

實際上,第二二四/二零一一號行政長官批示《公共政策諮詢規範性指引》,雖然規定必須「致力提高公共政策諮詢的透明度與回應,適時作出公佈、說明及反饋,促進公眾的參與及與政府的互信」,但同時更規定,「未經整理及公佈的原始資料,在未獲有關當事人的同意,不得向其他機構、組織或個人披露。」「涉及個人資料的處理及保護適用由第八/二零零五號法律所制定的《個人資料保護法》」。應當說,高天賜議員應向這些被「點名」引述者道歉。

整日價總是把法律掛在口中的高天賜議員,對此規定應當是倒背如流,諳熟於心的。因此,才有他在「十幅墓地」問題上,緊追「文件流失」、「妨礙司法公正」不放的表現。雖然兩者在程度上有所差異,但在法理性質上是基本一樣的,都是涉及到公共行政的守信誠實的問題。但是,卻又反過來進一步暴露了他違反司法保密規定的軟肋——高天賜議員所掌握的內部資料亦即公共行政機密,是從哪裡來的?本欄曾經評議,從目前情況看,能夠得悉相關文件者,必須擁有一定的條件,一是保管或曾經接觸過該文件的公務人員,二是因作為監督實體而有可能接觸過該文件的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人員,三是接到投訴而隨即進行調查的廉署和檢察院的相關人員。何況,目前該案正由司法機關偵查過程中,必須執行「司法保密」的規定。高天賜議員無論是否直接參與而掌握該項內部事務,既然他多次知悉「有人犯法」,就應向廉政公署或檢察院舉報,而不是在司法機關尚未完成偵查之前,就整日價向外發布資料,嚴重侵犯司法機關的專有司法權,違反司法保密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