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的產生方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以下簡稱《基本法》)第四十七條和附件一《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第一條的規定,行政長官由一個具有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委員會選出,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按照《基本法》附件一的規定,選舉委員會共三百人,由下列各界人士組成:工商、金融界一百人;文化、教育、專業等界八十人;勞工、社會服務、宗教等界八十人;立法會議員的代表、市政機構成員的代表、澳門地區全國人大代表、澳門地區全國政協委員的代表四十人。

至於選舉委員會委員的產生方式,由澳門特區制定選舉法加以規定。根據《行政長官選舉法》的規定,選舉委員會委員的產生方式如下:

第一,澳門地區全國人大代表是選舉委員會委員的當然委員。按照有關規定,全國人大代表須最遲於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選舉日前第十日,將全國人大代表證副本及完整的身份資料送交行政長官選舉管理委員會登記,便可以成為選舉委員會委員。

第二,宗教界的選舉委員會委員,通過合資格的天主教、佛教、基督教和道教的團體各自以協商的方式提名,由行政長官選舉管理委員會確認和登記。被提名人須為該宗教團體的領導機關或管理機關的成員。如果被提名人人數超過相關的宗教所獲分配的名額,經行政長官選舉管理委員會安排,以公開抽籤的方式確定人選。

第三,選舉委員會中立法會議員的代表及澳門地區的全國政協委員的代表,分別由該屆立法會議員或該屆澳門地區全國政協委員自行選舉產生。而有關的選舉須在選委會委員選舉日進行並完成,且須將當選者名單及其完整的身份資料送報管委會登記。

第四,其他不設分組的界別或某界別分組,即第一界別、第二界別各分組及第三界別中的勞工界和社會服務界,其選委會委員由該界別或界別分組中具有投票資格的法人依照《行政長官選舉法》有關規定選舉產生。至於列入選舉委員會委員選舉投票人登記注冊的投票人,則依法由具有投票資格的每一法人從其自身領導機關或管理機關在選舉日期公佈日的在職成員中選出,每一法人享有最多十一票投票權,即最多選出十一個投票人。

至於二零一四年的行政長官產生辦法,按照二零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2013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和2014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有關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在行政長官由一個具有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的規定維持不變的前提下,二零一四年的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可以按照《基本法》第四十七條以及附件一第七條的規定作出適當修改。

在《政制發展諮詢文件》中有以下四方面的內容:一是修改選委會的委員人數;二是新增選委會委員的分配;三是修改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所需要選委會委員人數;四是選委會各界別及界別分組名額的分配。就上述第一點而言,特區政府認為主流意見提出的增加選委會人數至四百人,符合《基本法》及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解釋》和《決定》。所以,在《政制發展諮詢文件》中亦建議行政長官選委會人數由現時三百人增加至四百人。為進一步凝聚共識,歡迎社會各界和廣大市民可就該主流意見討論,或提出其他建議。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基本法》附件一;《行政長官選舉法》第10至19條以及附件一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