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個中國原則下當然不擁有自決權(中) 

(續昨)其二、從澳門特區的地位看。正如前述,包括《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維也納宣言和行動綱領》、《關於人民和民族的自決權》、《給予殖民地國家和人民獨立宣言》等聯合國系列國際公約,都賦予「自決權」的主體包括三種:一是處於殖民統治之下、正在爭取民族解放和國家獨立的民族;二是處在外國軍事侵略和佔領下的民族;三是主權國家的全體人民。對於單一民族國家來說,民族自決權的主體是指單一的民族;對於多民族國家來說,「民族自決權」的主體則指一定領土範圍內多民族構成的整體。在多民族國家中,少數民族享有與同一國家內其他民族平等的權利,但一般意義上的少數民族不是「民族自決權」的主體,個人也不能因為屬於某一民族而隨意主張所謂的「自決權」。

筆者遭到「建燁」先生否定的「《決議》第二條是《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一條的『民族自決權』,即『所有人民都有自決權』,不適用於澳門。這是因為,澳門是中國領土,既不是殖民地,也不是託管地,居住在澳門的絕大多數居民是華人,不是單獨的一個民族,不存在所謂民族自決問題。」的觀點,就是基於上述的「自決權」的定義。而「建燁」先生在《一國原則下人民沒有自決權和投票權嗎?》一文中,除了繼續堅持澳門居民擁有「自決權」的極端錯誤觀點之外,還以偷換概念的手法,把「自決權」簡單化為「選舉權」和「結社自由、信仰自由、出版自由」權利,還聲稱「自決權是所有居民基本權利和義務的前提」。這樣做,要不就是對「自決權」的定義不甚了了,將澳門居民的一切基本權利都當作是「自決權」;要不就是故意為之,籍著將「居民基本權利」與「自決權」混淆起來,籍以鼓吹澳門人民擁有「自決權」,並因此可以透過「公投」的形式,將澳門地區從祖國母體上分裂出去,從而實現「獨立建國」的美夢,與台灣地區鼓吹透過「公投」來實現「建立台灣共和國」的「台獨」分裂勢力,及「藏青」組織、熱比亞等民族分裂勢力遙相呼應。

正如本欄曾經評述,在澳門回歸前的一九七二年初,聯合國是曾經計劃將香港、澳門列入擁有「民族自決權」的「殖民地」清單中的,但中國政府提出反對,聲明「香港和澳門系英國與葡萄牙政府所佔領的中國領土,香港與澳門問題的解決完全是屬於中國主權範圍內而不能等同於其他殖民地。中國政府一貫認為,關於港澳問題,應在時機成熟時,以適當方法解決,聯合國無權討論此問題。」後,聯合國同意將香港、澳門從「殖民地」清單中剔除出去。這就從聯合國文件的角度,根本上解決了澳門沒有「自決權」的問題。

在一九九三年三月三十一日第八屆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通過《澳門基本法》的前夕,為了在兩個國際人權公約尚未在中國生效的情況下,使《澳門基本法》第四十條關於兩個國際人權公約和國際勞工公約適用於澳門特區的規定能夠得到國際條約的保障,經中葡聯合聯絡小組磋商,中葡兩國政府同意,葡國國會於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七日通過了將兩個國際人權公約延伸適用於澳門的第四一/九二號《決議》。該《決議》涉及「自決權」的內容是其第二條,其表述如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在澳門生效,特別是兩公約的第一條不影響《葡萄牙共和國憲法》和《澳門組織章程》所規定的澳門地位。」「該兩公約在澳門生效同樣不影響一九八七年四月十三日簽訂的《葡萄牙共和國政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於澳門問題的聯合聲明》的規定,特別是其中關於澳門是中國領土,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將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對澳門恢復行使主權,葡萄牙負責澳門的行政管理至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我國已故憲法學權威蕭蔚雲教授在《一國兩制與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一書中指出,《決議》第二條明確規定,葡國對將兩個國際人權公約延伸適用於澳門,是對其第一條「自決權」作出保留的,亦即兩個國際人權公約第一條關於「民族自決權」的規定,不適用於澳門。這是因為,澳門是中國領土的一部份,不是殖民地,決不能行使民族自決權。因此,兩個人權公約的第一條不能在澳門適用。曾任中葡聯合聯絡小組中方小組成員的王西安在《國際條約在中國特別行政區的適用》一書中,也有同樣的論述。

由北京大學國際法研究所所長、北京大學港澳臺法律研究中心主任饒戈平教授著、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出版的《國際條約在澳門的適用問題研究》一書則指出,該《決議》第二條第二款指出,這兩個公約在澳門地區的生效和適用,不影響《中葡聯合聲明》的規定所確認的雙方共同立場,即澳門是中國領土,中國將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對澳門恢復行使主權。應當說這一條是葡萄牙方面的一種善意表示,表明葡萄牙尊重中國對澳門的主權,信守自己在《中葡聯合聲明》中所承諾。

很明顯,葡國國會《決議》中所使用的「不影響」一詞,及「建燁」先生文中所引述前任特首何厚鏵在二零零一年作出《公告》(《通知書》)中也是表述為「不影響《聯合聲明》和《基本法》關於澳門地位的規定。」其實就是兩個國際人權公約第一條有關「自決權」的規定不適用於澳門的意思。「建燁」先生老是強調「不影響」,沒有「不適用」的詞句,是他自己完全理解錯了《決議》和《公告》的立法原意。因為「不影響」和「不適用」是從兩個不同角度出發的表述,當以《葡萄牙共和國憲法》、《澳門組織章程》和《中葡聯合聲明》為主體,兩個國際人權公約為客體時,「不影響」就是正面論述,《葡萄牙共和國憲法》、《澳門組織章程》和《中葡聯合聲明》中關於澳門地位不會受到「自決權」的「影響」。而當以兩個國際人權公約為主體,《葡萄牙共和國憲法》、《澳門組織章程》和《中葡聯合聲明》為客體時,「不適用」就是負面表述,《葡萄牙共和國憲法》、《澳門組織章程》和《中葡聯合聲明》中關於澳門地位的規定,決定了兩個國際人權公約中的「自決權」不能在澳門適用。

實際上,《葡萄牙共和國憲法》有關澳門地位的規定,是在其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澳門在葡萄牙行政治理期限內,將依其特別情況所形成的特殊法律地位受管轄。」這就確定了澳門並非是葡國領土,目前只是由葡國進行有期限的行政治理,並不能進行「自決」。而緊接著的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卻明確規定,「葡萄牙仍受國際法的責任所拘束,以保障並支持東帝汶的自決和獨立。」亦即東帝汶人民擁有「自決權」並宣佈「獨立」的,實際上東帝汶也是透過「公投」來決定獨立建國。這兩條規定之間,形成了強烈的對比。

而《澳門組織章程》第二條則規定,「澳門地區為一內部公法人,在不抵觸共和國憲法與本章程的原則,以及在尊重兩者所定的權利、自由與保障的情況下,其享有行政、經濟、財政及立法自治權。」這就將澳門地區置於國內法的「自治權」,而並非是國際法的「自決權」之下。

《中葡聯合聲明》的第一條申明,「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葡萄牙政府聲明:澳門地區(包括澳門半島、仔島和路環島,以下稱澳門)是中國領土,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將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對澳門恢復行使主權。」

也就是說,《決議》及《公告》申明兩個國際人權公約的「自決權」規定,「不影響」上述三個憲制性法律或國際雙邊協議中所規定的澳門地位。(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