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間接選舉的規定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是澳門特區的立法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以下簡稱《基本法》)第六十八條和附件二《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的規定,立法會議員透過直接選舉、間接選舉和行政長官委任而產生。

其中,有關間接選舉的規定,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間接選舉的議員分為四個選舉組別:(一)工商、金融界選舉組別;(二)勞工界選舉組別;(三)專業界選舉組別;及(四)社會服務、文化、教育及體育界選舉組別。已在身份證明局登記、獲確認所屬於相關界別至少滿四年且取得法律人格至少滿七年的法人,如已作選民登記並被登錄於選舉日期公佈日前最後一個已完成展示的選民登記冊內,均具有立法會間接選舉的投票資格,並在其代表的相關社會利益組別內進行投票選舉,選出該組別的議員。參加間接選舉的候選名單所載的候選人數目,應相等於分配予有關選舉組別議席數目;每一有投票資格的社團或組識享有最多十一票投票權。

澳門居民藉由各類社團參加社會活動是澳門的傳統,亦是實現民主參與的有效方式之一,間接選舉制度為這種民主參與提供了平臺。特區政府在二零零八年修改《選民登記法》時,引入了一系列提高法人選民質素的制度。為進一步完善間選制度,根據《基本法》相關規定及全國人大常委會於二零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通過的《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2013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和2014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有關問題的決定》,特區政府提出《政制發展諮詢文件》,就如何修改兩個“產生辦法”向全社會進行公開諮詢。由於修改上述兩個“產生辦法”與修改本地區選舉法律密切相關,所以,在今次的諮詢文件中亦有就修改《立法會選舉法》和《行政長官選舉法》的相關規定一併進行諮詢,尤其是關於逐步完善立法會間選制度的規定。

關於降低候選名單提名門檻,根據《立法會選舉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在有關的選舉組別範圍內,法人選民可分別組織提名委員會並在間接選舉中提出候選名單,而每一提名委員會須最少由該選舉組別被登錄於選舉日期公佈日前最後一個已完成展示的相關界別的選民登記冊內的法人選民總數中的百分之二十五組成,提名委員會透過其受託人提出候選名單。為使更多人能參與立法會間選,在今次諮詢文件中有意見認為應將間選的提名門檻由百分之二十五降低至百分之二十,同時歡迎社會各界和廣大市民提出其他建議。

至於擴大法人選民的投票人人數,按照《立法會選舉法》的規定,立法會間選議席由四個選舉組別產生,分別為工商、金融界;勞工界;專業界;社會服務、文化、教育及體育界。按照有關規定,每一具投票資格的法人選民享有最多十一票投票權,由在訂定選舉日期之日在職的法人領導機關或管理機關成員中選出的最多十一名具有投票資格的投票人行使。在今次諮詢文件中,有建議認為應適當擴大法人選民的投票人人數至二十二人,以增強代表性及民主參與成份,同時歡迎社會各界和廣大市民提出其他建議。

為廣泛聽取社會各界對兩個“產生辦法”,以及本地選舉法相關規定的修改意見,特區政府由三月十日至四月二十三日進行公開諮詢,歡迎市民為澳門的政制發展積極發表意見。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基本法》附件一、附件二以及《立法會選舉法》第22條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