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台灣媒體報導,台灣藍綠「立委」陳學聖、尤美女、段宜康、鄭麗君等,昨日與台灣人權促進會、守護民主平臺、兩岸協議監督聯盟共同召開記者會,公佈他們於四月二十四日赴宜蘭靖廬的收容環境與人權狀況的考查報告。台灣人權促進會執行秘書翁嘉宏、兩岸協議監督聯盟召集人賴中強呼籲海協會長陳雲林在赴台出席第八次「陳江會」期間,前往宜蘭靖廬探視羈押的大陸人民,並把增加遣返偷渡客次數等議題納入「陳江會」協商。翁嘉宏指出,收容人並非罪犯,但收容所看起來就像監獄,而且收容所並無常駐醫護單位,收容人申請外出赴羅東醫就診時,仍有戒具使用問題;此外,對於法律扶助的部分,所方並不會針對有案在身的受容人主動提供法律協助,需收容人自行打電話去宜蘭法扶申請。而大陸偷渡客遣返是依照《金門協議》,也就是送到馬祖乘坐「海峽號」到馬尾,一年只有三班船,所以偷渡客常發生收容過久的狀況。國民黨籍「立委」陳學聖則表示,他將向國民黨與「政府」反映,改善收容所的環境,重視收容人的人權,也希望大陸能「將心比心」,給予收容的台灣人相對待遇。他說,兩岸關係改善不只是彼此往來熱絡,還包括人權保障,盼列為兩岸會談重點之一。
這個問題,確是值得海峽兩會思考的一個現實問題。盡管在二零零九年四月二十六日的第三次「陳江會」上,簽署了《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司法互助協議》,而其第六條就是「人員遣返」,但這個條文所適用的只是「刑事法、形式嫌疑犯」,而具體到偷渡範疇的也只是犯有「人口販運、組織偷渡」罪行的人員,偷渡客並未被列入該協議的適用範疇之內(實際上偷渡也不是犯罪行為),因而這個協議的「人員遣返」規定,並未包括偷渡客,這就使得「歷史積壓」下來的偷渡客遣返問題,仍然困擾著台灣方面,其實對大陸方面也形成了一定的善意壓力。
實際上,如何遣返偷渡客的問題,一直困擾著海峽兩岸的相關單位,也曾釀成負面影響兩岸關係的大風波。由於歷年偷渡者甚多,被收容在靖盧等監所的偷渡客人滿為患,台灣方面相關單位不但為此耗費不少人力財力,而且也因監所環境和條件惡劣而遭到人權組織批評。甚至在李登輝當政時期,「陸委會」和「法務部」、「警政署」的主管官員基於其父輩當年「國共鬥爭」的經歷,對共產黨員在國民黨監獄中組織地下黨支部進行鬥爭的經驗記憶猶新,因而擔心偷渡客中有中共黨員、共青團員或退役軍人身份者,在被收容的偷渡客中組織「地下黨支部」進行抗爭,發動暴動「越獄」後衝擊社會治安。當時的「陸委會」一位主委級官員就曾私下向筆者表達這個憂慮。
由於「靖盧」人滿為患,擔心會發生「暴動」事故,而且也確是需要疏導,更因備受朝野「立委」的壓力,在當時海基會尚未成立,無法與對岸取得聯繫之下,只好單方遣返,利用被截獲的「過線」大陸漁船作為遣返偷渡客的乘載工具。但由於台灣執法人員不能跨過「海峽中線」,卻又擔心漁船過了「海峽中線」後偷渡客將漁船駛回台灣,於是就將偷渡客驅趕落船艙,並用鐵釘釘死艙蓋,因而接連發生被遣返者在船艙內窒息而死的重大慘案。
在輿情壓力之下,海峽兩岸的相關部門於一九九零年九月十二日以雙方紅十字會的名義,在金門進行秘密談判,這是海峽兩岸第一次在不屬於「第三地」的地方進行談判。這次談判圓滿達成了《金門協議》,協議的標的就是為了規範遣返兩類人,其一類「違反有關規定進入對方地區的居民(但因捕魚作業遭遇緊急避風等不可抗力因素必須暫入對方地區者,不在此列),其二是「刑事嫌疑犯或刑事犯」。雙方商定以馬尾--馬祖為遣返交接地點,但依被遣返人員的原居地分佈情況及氣候、海象等因素,得協議另擇廈門--金門。此後,台灣方面遣返偷渡客,都是執行《金門協議》,但因班次少,並受到氣候、海象等因素的影響,仍然無法及時疏導被收容的偷渡客。
台灣海基會和大陸海協會先後成立後,雙方都十分重視偷渡客遣返的問題,認為《金門協議》已不足以妥善解決,必須另行簽訂更為規範性的遣返協議。因此,在一九九三年四月下旬第一次「汪辜會談」所簽署的《汪辜會談共同協議》中,所確定的當年度協商議題,第一項就是《違反有關規定進入對方地區人員遣返及相關問題》。隨後,海協兩會進行了七次後續性事務性商談和三次「唐焦會談」,議題就是《汪辜會談共同協議》所確定當年度五項協商議題中的前三項--「遣返偷渡客」、「遣返劫機犯」及「處理兩岸漁船糾紛」。經過頻密會談,在一九九五年一月下旬於北京釣魚台國賓館舉行的第七次事務性商談和第三次「唐焦會談」中,雙方都已就「遣返劫機犯」、「遣返偷渡客」達成共識並擬就協議文本,而「處理兩岸漁船糾紛」議題則因台灣方面堅持要在協議上寫上「司法管轄權」,但大陸方面則認為這是在凸顯「對等政治實體」而談不攏。雙方談判人員本著實事求是精神,同意先行簽署已達成共識的前兩項協議。因此,在「唐焦會談」的最後一天,釣魚台國賓館已經佈置好簽署儀式的會場。但當時的「陸委會」主委黃昆輝卻堅持要以「捲包袱」方式一道簽署三項協議,如果「漁船糾紛」未能簽,已談好的「遣返偷渡客」及「遣返劫機犯」也不能簽。結果,已佈置好的簽署儀式會標又撤下來,宣佈「流簽」。此後,雖然海基、海協兩會都積極運作,並爭取在第二次「汪辜會談」上談妥並簽署,但卻因李登輝訪美並違背兩岸秘密默契,公開發表旨在宣揚「獨台」的《民之所欲,長在我心》演講,而導致第二次「汪辜會談」未能舉行,「遣返偷渡客」協議也就未能簽署。時隔十三年後,馬英九上臺,兩岸會談恢復,並於翌年四月的第三次「陳江會」簽署了《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司法互助協議》,但仍未包括遣返偷渡客。
正如前述,由於一九九五年一月下旬第三次「唐焦會談」已經對「遣返偷渡客」議題達成共識,並已擬就協議文本,因而「陳江會」倘要協商此議題,只要採取「拿來主義」,在當年文本基礎上,根據現實狀況加以修訂,就可以簽署,「鏗水鏗力」。實際上,當年雙方已經同意協議名稱採用《違反有關規定進入對方地區人員的遣返及相關問題協議》,聯繫方式的具體事宜,由雙方各自成立的遣返小組相互聯繫,其他相關事宜由海協會與海基會聯繫。在「適用範圍」條款,雙方同意增列「逾期逗留則區分不同狀況遣返,必要時個案商定遣返」的內容。有關「遣返費用」,雙方商定「於接回期限經催告仍未接回,或實施主動遣返時,接收方應償還他方催告或通知日起,因安置、運送及行政管理等所支費用,具體收費標準另行商定。」有關「防制措施」,雙方同意「雙方採取共同嚴懲蛇頭,並應對非法入境人員予以宣導或懲處,並交換有關犯罪資料。」這些內容,直到現在還是可行的,因而是適用的。
順便說一句,後來先後出任澳門中聯辦台灣事務部部長的劉綱奇、李維一,及在「王立軍事件」後調任重慶市副市長兼公安局長的何挺,都是參與第三次「唐焦會談」的海協會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