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規法應為建設宜居城市提供法律依據

在《〈城市規劃〉草案及配套法規構思內容介紹》中,對《城市規劃法》的立法意義作出了如下的表述:一、為落實「世界旅遊休閑中心」提供制度支撐;二、更好配合《粵澳合作框架協議》及區域合作;三、促進優化城市形象,提升居民綜合生活質素;四、配合環境與文化遺產保護政策,促進資源合理利用;五、構建完善體系,為實施城市規劃提供法律依據,體現政府加強管理城市發展的決心;六、有助構建一個多元、和諧、宜居的城市。

在上述六點中,其中第一、第二和第六點,是有著有密切及有機的關連。實際上,「世界旅遊休閑中心」的其中一個要素,就是「休閒」,而「休閒」的定義,與和諧、宜居有著密切的聯繫。按照《國民旅遊休閒計畫綱要》所示,「休閒」是「於工作之外,於可自由運用的時間與金錢下,自主選擇,並可獲得健康愉悅的體驗從事的活動。」而「休閒旅遊」就是以旅遊資源為依託,以休閒為主要目的,以旅遊設施為條件,以特定的文化景觀和服務專案為內容,進行遊覽、娛樂、觀光和休息,以達到輕鬆之目的。這與「宜居」是相通的,都是出於「以人為本」的考量,只不過是「休閒旅遊」是從外來遊客的角度來認定,而「宜居」則是由本地居民的層次做要求標準。因此,「宜居」也是優化城市形象,提升居民綜合生活素質的前提條件。

不過,澳門的情況有點特別,舊城區雜亂無章,佈局混亂,房屋破舊,居住擁擠,交通阻塞,環境污染,設施簡陋,市政和公共設施短缺,如要達到宜居的標準非要花大力氣進行改造不可。《城市規劃法》似是對舊城區改造的著墨不多,可能也考慮到上述情況,這與內地的《城鄉規劃法》或過去的《城市規劃法》是專門的章節規範城市舊區改建,可能有所差異。

實際上,從《城市規劃法》的諮詢文件看,它主要是規範城市新區開發方面的範疇。實際上,也只有「好畫最新最美圖畫」的「白紙」--新城區,才能滿足《城市規劃法》的規範條件。為此,我們注意到,特首崔世安在二零一零年度《施政報告》中對新城填海區建設提出「政府依循經濟適度及多元發展的路向,在新填海土地的規劃中將預留適量的土地,發展有利於的經濟適度多元進程的相關產業,但不包括博彩業。預留土地建設公共房屋,增加文化康體、社會教育、交通基建等公共設施;增加澳門的綠化休閑空間,加強環境保護,美化海岸景觀,擴大城市生活空間,改善人居環境,提升居民綜合生活素質。」而《新城區總體規劃草案諮詢文本》第二階段公眾諮詢文件中的「城市發展定位」,在將澳門建設成為「宜居、宜業、宜遊」的城市的同時,要創造條件推動澳門發展成為「世界旅遊休閑中心」,中西薈萃世遺名城,和諧多元宜居特區。其「規劃目標」中,也將「提高居民綜合生活素質」擺放在第一位,並孜孜以求「創造安全舒適宜居環境」。

在這裡,特首崔世安使用的概念是「人居」,而《城市規劃法》和《新城區總體規劃草案》卻是採用了「宜居」的表述。其實,兩者都是同一個概念,只不過「宜居」是在「人居」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城市宜居性的研究,是始於上世紀六十年代簡‧雅各布的《美國大城市的生與死》一書,第一次對城市的宜居性提出質疑和探索,呼籲創建更適宜人類居住的城市。歷經近三十年的探索,到二十世紀九十年代,全球政治經濟格局的核心問題——城市宜居性成為人們關注的焦點,也促成了聯合國人居環境事業的發展,尤其是一九九六年六月十三日至十四日,第二屆聯合國人居大會亦即「全球城市峰會」在伊斯坦布爾召開,形成了《人居議程》,將人類棲息地改善當作是聯合國新時期關鍵使命,而達成一系列共同原則與目標,建立了各國政策的國際標準和方針,設立了一種政府承諾並向聯合國進行常規匯報的動態機制,提高了「聯合國人居環境獎」和「改善居住環境最佳範例獎」的地位。至此,建設宜居城市成為全球城市發展的共同理想,並促進了城市相關學科向更高、更新水平的邁進。

二零零一年,聯合國在「人居中心」的基礎上成立了「人居環境署」,標誌著全球人居環境和宜居城市建設進入了新階段。「宜居城市」就是適宜人類居住的城市,概念看似簡單其實有著豐富的外延與內涵,它是一個動態的、發展的概念,也是一個內容多樣、不斷豐富的概念。人類從未停止過對理想生活與住所的積極探索與追求,中國古代強調的「天人合一」,「人與自然和諧統一」的傳統思想是宜居城市理論基礎的雛形。而在當代,根據中外學者對「宜居城市」的理解和解析,「宜居城市」可以概括為以下五個方面:一、「宜居城市」是所有城市發居的方向,以及規劃和遠設的目標。二、「宜居城市」是一個相對的目標,是對於其他城市或相對於自己的過去而言,是否達到「宜居城市」的標準,要看參照城市及其自身發展的歷史。三、「宜居城市」的發展與城市的可持續發展不可分離,立足於自身自然生態環境,是建設和諧的自然、社會與人文環境的完整統一體。四、「宜居城市」是居民對城市的一種心理感受,而不能單純出自政府的主觀意願。五、要體現一個城市是否宜居,其內涵不僅要看城市的經濟指標,更重要的是要看城市是否能夠滿足居民在不同層次上對居住和生活環境的要求。

因此,宜居城市應該是經濟持續發展的城市。城市只有擁有雄厚的經濟基礎、先進的產業結構和強大的發展潛力,才能為城市居民提供充足的就業機會和較高的收入,才能為宜居城市的物質設施建設提供保證。

宜居城市應該是社會和諧穩定的城市。只有在政局穩定、治安良好、族群團結、各階層融洽、社區親和、城區協調發展的城市,居民才能安居樂業,才能充分享受豐富多彩的現代化城市生活,才能將城市視為自己物質的家園和精神的歸宿。

宜居城市應該是文化豐富厚重的城市。歷史文化遺產豐富,文化設施齊備,文化活動頻繁,城市文化氛圍濃鬱,才能稱為思想、教育、科技、文化中心,才能充分發展城市環境育人造人的職能,才能提高城市居民的整體素質。

宜居城市應該是生活舒適便捷的城市。居住舒適,要有配套設施齊備、符合健康要求的住房;交通便捷,公共交通網絡發達;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如教育、醫療、衛生等質量良好,供給充足;生態健康,藍天碧水,住區安靜整潔,人均綠地多,生態平衡。

宜居城市應該是景觀優美怡人的城市。景觀優美怡人是城市建設的基本要求,這既需要城市的人文景觀與自然景觀相互協調,又要求人文景觀如道路、建築、廣場、小品、公園等的設計和建築具有人文尺度,體現人文關懷,從而起到陶冶居民心性的功效。

宜居城市應該是具有公共安全度的城市。公共安全度是指城市抵禦自然災害如地震、洪水、暴雨、瘟疫,防禦和處理人為災害如大暴亂、恐怖襲擊、突發公共事件等,確保城市居民生命和財產安全的能力。只有有了安全感,居民才能安居樂業。

因此,《城市規劃法》將其立法意義之一定位為「有助構建一個多元、和諧、宜居的社會」,是符合「以人為本」的精神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