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立法議員關翠杏質詢當局離職外僱在澳逾期逗留的原因為何。
外地僱員進入澳門工作是基於一份勞動合約的建立,當該勞動關係終結時,返回原居地是正常、必然的要求,而現行《聘用外地僱員法》亦規定,外地僱員有權於勞動關係終止時獲僱主安排返回原居地。然而據了解,儘管聘用外地僱員的僱主依法為其終止了勞動關係的外地僱員購買了機票,但不少外僱並沒有離去,卻繼續在澳門逗留並尋找工作。倘若他們在澳逾期逗留超過三十日,即使他們在澳再找到工作,也不能申請工作逗留許可,結果不少離職的外僱成為澳門的“黑民”、“黑工”。社會一直質疑,為何這些逾期逗留的外僱被警察查獲送往警局後,很快就會放出來,且所獲發的“行街紙”可以不斷延期。
她說,她不斷強調,外地僱員輸入程序不規範是造成逾期逗留嚴重的主要原因之一,尤其是澳門允許外籍人士以旅遊簽證直接在澳轉換工作逗留許可的做法,客觀上縱容了這些行為。
關翠杏質詢當局:
一、根據當局的資料顯示,雖然自二○○八年中修法後,逾期逗留的情況有所遏止,但過往兩年每年仍有約三萬名人士在澳逾期逗留,究竟當中有多少人曾為外地僱員?有否掌握其在澳逾期逗留的原因及期間為何?有多少逾期逗留的外地僱員曾被遣返?涉及公帑多少?
二、本人始終認為,完善外地僱員的輸入程序,規定外地僱員必須持工作簽證入境、而不能以旅客身份直接以旅遊簽證轉換在澳工作的逗留許可,是減少逾期逗留以及隨之而衍生的“黑民”、“黑工”問題的有效做法,為何當局對此問題遲遲沒有作出回應和跟進?是特區政府以此作為輸入外地僱員的一種既定取向,作為執行部門的保安當局缺乏權限作出變革?還是沒有將相關問題的嚴重性向上級部門反映?
三、外地僱員於勞動關係終止後,原有的工作意外保險已失效,若“離職不離澳”,在澳逾期逗留期間發生任何事故,相關責任歸責困難,有家傭中介公司透露,曾出現有外僱在逾期逗留期間無故暴斃而乏人善後的情況。究竟當局有否思考當中的危機及隱患所在?有何措施確保外地僱員在離職後能確實離澳出境?會否考慮設立特定的機制以作出跟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