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單位用作非法旅館有何後果?

根據統計局的數字顯示,本澳今年首四個月的入境旅客數字已達到九百三十多萬,相對去年同期有所上升,由此可見澳門旅遊業發展蓬勃。而隨旅客人數增加,住宿的需求自然有所增長。酒店為旅客提供住宿當然無問題,但若不法之徒把住宅單位改建成非法旅館經營,這便屬於違法行為。

《禁止非法提供住宿》法律規定,任何人無經營酒店場所的執照,在非酒店用途的樓宇或單位(例如住宅、商舖、工業大廈)內向遊客提供住宿,均有可能違法。非法提供住宿者最高可被罰款八十萬元。如涉及多個單位,則以每個單位獨立計算,例如涉及兩個單位時最高罰款便可達一百六十萬元,如此類推。

不過作為業主,即使自己沒有把單位用作非法旅館,但也不代表自己與非法旅館的情況絕對無關。隨近年來房地產市場興旺,不少業主會把名下物業出租。在找到合適租客後,雙方簽訂租約,租客按時每月交租,但也不一定“安枕無憂”。因為租客在租用單位後,亦有可能把單位提供給旅客非法住宿:例如李小姐把單位租給陳先生,由於陳先生每月也按時把租金存入李小姐戶口,李小姐認為只要收到租金就好,沒有必要前往該單位察看,結果一直也沒有發現原來陳先生把租下的單位用作非法旅館。

根據法律規定,經有關部門調查後,如有強烈跡象顯示單位用作非法提供住宿,旅遊局局長可以命令採取臨時措施,例如對單位的門上施加封印,亦即封閉單位;另外,亦可中斷單位的水、電供應。如果任何人損毀封印,又或在未獲旅遊局局長許可下,擅自恢復又或向單位提供水、電供應,均屬刑事犯罪。

臨時措施的期限可長達六個月,經適當說明理由可續期。因此對業主來說,這段期間對單位的使用會有影響,例如租客因被揭發非法提供住宿,有可能不知所蹤,業主難以向其追討租金;另一方面在臨時措施期限內單位既沒法自住,又不能再租出去,在經濟上蒙受損失。因此業主在出租單位後,仍須留意租客使用單位的情況。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3/2010號法律第2條、第9條和第10條。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