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文龍受賄洗錢九罪成立 加囚至29年全部賄款充公

【本報訊】終審法院昨日宣判歐文龍貪污第3階段案件,歐文龍被控6項受賄作不法行為及3項洗黑錢罪名全部成立,連同上兩階段案件刑期,合併為單一刑期29年,另須繳交24萬罰金,若不繳罰,轉為徒刑6個月,歐文龍貪污所得3,192萬元,以及其中1間涉案公司20%股份權益全部充公。

終審法院合議亭主席岑浩輝稱,連同前兩階段案件,歐文龍涉及90項罪行共被判總和417年刑期。本階段9項罪名,每項分別判刑5至6年徒刑。涉及的6個項目包括跨工區工業大廈設計連建造工程,跨工區污水廠第1及第2期設計及建造工程,路環污水廠營運及保養服務及第2期設計及建造合同,以及機場對開5幅土地批給。

岑浩輝稱,機場對開5幅土地批給,中標公司勝出是因為有歐文龍干預,法律規遭到踐踏。 岑浩輝指出,歐文龍以可利用已作出之行為原則批出土地。 岑浩輝稱,歐文龍收受2,000萬元賄款作違法行為,與05年友好手冊所載大劉/Cotai/土地、仲量行/機場地/✓完全吻合。案中證人羅傑承稱存入歐文龍帳戶的2,000萬元是預付工作報酬,講法不可信。

岑浩輝稱,被告身為公務員,明知不應仍主動要求或答應接受他人給予的財產利益或利益承諾,在執行運輸工務司司長職務期間違背職務固有之義務,直接或間接干預政府擁有股份的私營公司的土地招標、評標及出售的程序,使特定人士或彼等公司購得有關土地;又或直接或間接干預建設發展辦公室及土地工務運輸局在公共工程的評標結果或與污水處理廠設計、建造、營運或保養服務等執行合同有關的行政審批及判給程序,使特定人士或公司獲得批給,藉以收取這些公司或特定人士給付的金錢或其他利益作為回報。

被告與他人共同合意合力,以他人名義開立銀行帳戶、成立公司並以該等公司的名義開立銀行帳戶,且通過授權實質操控該等公司及銀行帳戶接收、轉移所收取的不法利益回報,目的為掩飾及隱藏其不法性質和來源,藉以逃避法律對該等行為的制裁。

岑浩輝形容歐文龍貪得無厭,故意程度強烈,涉案九十項,不法獲取的利益數量之大,在亞洲或其他國家地區已判決同類案件人上,終審法院合議庭認為罪行應予以特別嚴厲的譴責。

被告被判處觸犯的受賄罪(67項)、清洗黑錢罪(19項)及其他各項罪行總數之多(90項),被告收受的利益包括已被證明因受賄行為而收受的利益,和其他一些無法證明來源的、因無持有之正當理由而被宣佈歸澳門特區所有的利益,顯示被告實際所觸犯的受賄罪遠不止於有證據支持之罪行數目的財產及利益,數額之大,是亞洲、乃至其他大洲被判刑的貪腐官員所無法比擬的。所有這些都應該受到嚴厲的譴責。

岑浩輝指出,被告歐文龍是特區其中一個最高級別公共職位據位人,涉及案件金額龐大,被告受賄貪財行為令人震驚,對內對外,以及日後對特區和各主要官員的形象造成巨大損害。

岑浩輝稱,歐文龍在整個審訊過程中不承認事實,對犯罪毫無悔意,即使所有證據都擺在眼前,仍然重覆其一套陳腔濫調和荒誕講法,例如聲稱所有流向各個帳戶的不法資金均屬服務費,但是甚麼服務、有無文件證據支持,以及服務對象等都無法解釋。

歐文龍被判全部罪成的第3階段貪污案,涉及機場對面5幅土地。律師飛文基指出,按照法律,若證實5幅土地經不合法途徑批出,連帶有關的批示可能宣告無效,將影響有關土地發展和買賣。飛文基又稱,若發展商因此未能履行相關合同,樓花買家可自行追討。

現年56歲的歐文龍2006年12月6日涉嫌巨額受賄被廉政公署逮捕,2007年11月5日在特區終審法院受審。2008年1月,歐文龍因受賄、清洗黑錢及濫用職權等57項罪名成立被判監27年;2009年4月,歐文龍再被控受賄、清洗黑錢及濫用職權罪24項罪名成立,被判加刑1年半判監28年6個月。